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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住房保障资格认定和经济状况核查操作流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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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住房保障资格认定和经济状况核查
操作流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涉及的住房保障资格认定和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根据《南昌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试行)》(洪府发[2013]49号)和《南昌市公共租赁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14]65号),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等工作。
各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等具体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区(开发区、新区)民政部门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
区(开发区、新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管理工作。
市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市核对中心”)具体负责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协查发起、协查过程管理和协查数据反馈等工作。
区(开发区、新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区(开发区、新区)核对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材料复核归档、数据分析、出具并反馈核查报告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录入、经济状况核查委托发起和移交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所需材料等工作;其指定的相应机构或者专人具体负责初审移交到的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材料、受理委托、信息审核等工作。
本操作流程所称核对机构,指市、区(开发区、新区)核对中心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应机构或者专人(以下简称“指定的相应机构或者专人)等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  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子女未婚或者离异、丧偶的,可以由申报家庭决定是否将其作为共同申请人计算在内。
子女成年后已婚的,应当单独作为一个家庭。
子女成年后未婚的(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可以单独作为一个家庭。
第四条  核对机构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核查信息系统”)采集申请家庭在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相关信息、申请家庭自行申报等方式开展核查工作。
家庭成员的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缴纳领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领取情况、工商注册登记情况等开展核查;家庭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机动车辆、房产等拥有情况开展核查。
第五条  家庭成员收入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
(二)经营净(纯)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
(五)其它有关的收入。
第六条  以下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以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和优待金;
(三)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
(四)奖学金、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勤工俭学收入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职工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和生活补助费,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六)按照规定由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
(七)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恤金;
(八)对困难群众、优抚对象进行走访慰问的慰问款物;
(九)高龄津贴。
第七条  家庭财产核查的内容为:
(一)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二)非住宅和住宅。
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复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的,应当提交征收安置(货币补偿)协议;
(三)相关部门出具的低保证、特困人员证明、残疾证、烈属证、优抚证、劳模证、道德模范证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证明或者复转军人立功证明等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申请家庭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的同意对其住房、收入和车辆等情况进行核查的声明及授权;
(五)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或者居住证的复印件;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应当提供未婚证明;
(七)有车辆的提供车辆登记复印件,无车辆的无需提供;
(八)收入类材料。有稳定收入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2、工资存折(银行卡流水明细复印件(申请当日及前六个月流水明细)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单(条)复印件(申请当月及前六个月));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无稳定收入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在校学生可提供学生证明代替收入证明。
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根据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有原件的应当现场出示原件,供社区工作人员核查。
第九条 申请资料一式三份,移交核对机构一份用以经济核查,移交材料包括:《南昌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和第八条中所涉及材料等。
第十条  住房保障资格认定工作流程为: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
1、受理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社区居委会设立受理窗口,受理住房保障申请。本市户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外来人员向居住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所需材料一式三份,一并提交。
申请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户主,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受理工作人员见证下,签署同意对其收入和财产进行核查的申明及授权,并加盖手印;受理工作人员见证后应当签字盖章并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各项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核查一致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2、录入资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1日内,将申请家庭提交的所有资料录入、扫描至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确保所有录入、扫描信息准确无误。
对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视为放弃申请。
3、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张榜公示3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网站的应同时在网站公示。
4、提交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受理意见、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二)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房产
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后的14日内,核查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将符合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通过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反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单位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区(开发区、新区)民政部门进行经济状况核查。申请人为低保家庭或者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可不进行经济状况核查。
不符合住房条件的,由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门书面通知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移交委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反馈的符合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及委托书后,在3日内将委托书扫描至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通过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符合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核查所需的信息(见第九条)导入核查信息系统,发起委托;同时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所需纸质材料(见第九条)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保所有移交的纸质、电子材料的一致有效完整,填写移交接收确认单。
指定的相应机构或者专人收到移交的所有纸质材料后进行初审。委托材料不完整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2日内补齐全部内容。接受委托时间自补齐材料的第2个工作日起计算,双方在移交接收清单上签字盖章履行签收手续。
(四)经济状况核查
1、受理、审核。指定的相应机构或者专人签收材料后,应在7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日),通过南昌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核查信息系统”)进行受理,审核申请家庭的电子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委托书、声明及授权、身份证件等)与移交的纸质材料是否一致:
审核一致的,通过核查信息系统将申请家庭信息批量上传区(开发区、新区)核对中心,并将申请家庭所有纸质材料经指定的相应机构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填写移交接收确认单,一并报送区(开发区、新区)核对中心。
审核不一致的,通过核查信息系统将申请家庭电子信息退回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告知退回缘由,同时将纸质材料一并退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退回材料后,应在2日内重新核对录入资料,确保无误后按程序再行移交、发起委托。
2、复核、归档。区(开发区、新区)核对中心接收到指定的相应机构或者专人上传信息及上报的纸质材料后,双方在移交接收清单上签字盖章履行签收手续。签收后应在7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日)内复核声明及授权、身份证件等扫描附件信息是否一致,同时在本级核查申请家庭成员婚姻、户籍状况及其真实性。
复核一致的,将申请家庭所有纸质材料经县区(开发区、新区)核对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归档编号,填写信息确认单并上传核查信息系统后,一并将申请家庭电子信息及确认单通过核查信息系统上传市核对中心协查。
复核不一致的,通过核查信息系统将申请家庭电子信息经原渠道退回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告知退回缘由,同时将纸质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2日内重新核对录入资料,确保无误后按程序再行上传(报)。
区(开发区、新区)核对中心在向市核对中心发起协查后,录入申请家庭婚姻、户籍核查情况。
3、协查。市核对中心接收到区(开发区、新区)核对中心上传的信息后,应在1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日)通过核查信息系统完成以下工作:审核信息确认单与上传信息是否一致。
审核一致,向市直各成员单位发起协查;接收市直成员单位协查反馈数据;并将协查数据反馈区(开发区、新区)核对中心。
审核不一致,将信息通过核查信息系统退回区(开发区、新区)核对中心,并告之退回缘由。区(开发区、新区)核对中心1日内按相关程序再行上传。
4、数据分析。区(开发区、新区)核对中心收到市核对中心协查数据后,综合分析申请家庭申报数据、协查数据,在6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8日)进行收入核定。如有异议的,应在8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日)通知申请人将相关证明报送至区(开发区、新区)核对中心,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机构或者专人通知并报送。
5、出具核查报告。区(开发区、新区)核对中心数据分析完毕后,4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5日)内生成、打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书面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车辆等核查信息。记录打印操作人员和打印时间,经区(开发区、新区)核对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由中心负责人审批签字,加盖核查中心公章,在3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日)内反馈区(开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履行核查报告书交接手续,并将核查报告涉及的信息从核查信息系统反馈给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五)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住房保障资格、公示。
1、认定住房保障资格。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民政部门核查报告后的14日内,综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房产核查情况、经济核查报告中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信息,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认定住房保障资格,将名单张榜公示3日,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由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将未能通过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异议复核。未能通过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的3日内,向原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异议复核申请。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的1日内,向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异议复核申请,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情况再次核查住房面积或者委托同级民政部门再次进行经济状况核查。再次核查工作应当在14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仍由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将未能通过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
3、信息反馈。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所有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资格后,将申请人的认定结果从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反馈给南昌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
(六)材料移交
在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资格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人相关材料移交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建档。
(七)名单报送、资料建档
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资格后,将名单及相关档案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送备案。
(八)备案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已认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在南昌市房地产信息网公示,公示期直到分配前结束,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建档。
第十一条  已根据《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14]65号)和本操作流程开展申请、审核并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如需复核住房保障资格,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在复核住房情况后,委托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经济状况复查。如家庭人口未发生变化,无须申请家庭提交书面材料。如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则重新填写《南昌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声明及授权》,并视情况补充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本操作流程所涉住房核查的范围为本市各区(开发区、新区)和南昌县、新建县。
本操作流程所称外来人员为非本市各区(开发区、新区)居民。
第十三条 鉴于保护申请家庭隐私,核查报告内容不得对外公示,仅作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住房保障资格的参考。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在移交委托材料、请求上级核查、向成员单位发起协查时,应确保向接收部门发送数据的真实、一致、有效、完整,不得私自夹带非住房保障部门委托的申请家庭。违反上述规定,接收部门有权根据相关条例进行处理;如因此导致接收部门被相关部门或核查对象追究法律责任时,发送部门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在核查工作中获取的涉及申请家庭的信息不得向与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泄密,也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不执行国家法规、政府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操作流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四县可以参照本操作流程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县工作实际,另行制定操作流程。

附件:1、《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南昌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书
3、移交接收确认单
4、信息确认单
5、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
6、住房保障资格认定工作表
7、不符合廉租住房申报条件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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