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南昌市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9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对我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监督,促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监督是指各级审计机关依据本办法,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 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的重点内容:
(一)与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有关的预算编制、调整情况;
(二)与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有关的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
(三)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公务卡制度等财政改革制度执行情况;
(五)部门预决算,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等公开情况;
(六)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进行审计时,重点关注下列违规行为:
(一)无预算、超预算、超标准列支“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费用;
(二)采取虚列支出、虚假票据报销、转移或套取财政资金等方式私设“小金库”;
(三)将应当由本单位负担的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转嫁到下级单位或有关单位、企业或个人;
(四)用财政性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六)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七)未经批准安排出国(境)任务,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八)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安排宴请、公款旅游及与其他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参观活动;
(九)在会议费、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十)使用会议费、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其他与会议、培训无关的费用;
(十一)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场所开展的公务接待活动;
(十二)超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及“吃空饷”;
(十三)超规定面积占有、使用办公用房,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配置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
(十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条 建立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常态化机制。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在实施财政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项目时,将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列为重要审计内容,对“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培训费等进行重点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开展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工作,及时向审计组提供预决算报表、账册、凭证和相关资料(含电子资料),并对其真实完整性进行书面承诺。
第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时,可以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出差、会议、公务接待定点场所及车辆统一保险、定点维修服务供应商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按规定提出处理、处罚或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对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审计机关要结合部门预算公开、“三公”经费公开工作,逐步推行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情况审计结果公告。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组织制定相关公务活动开支范围、标准和相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细化专项经费开支内容;组织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分析;按要求推行预决算信息公开等。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要加强协作,建立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相关情况及审计成果的信息共享制度。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审计要求提供审计需要的资料和数据,审计机关应当将所开展的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情况反馈给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各县(区)审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并按要求向市级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对本部门、单位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情况进行日常内部审计监督,并接受同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加大对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的督察力度,确保整改到位。对拒不执行审计整改的部门、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执行,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防止屡查屡犯问题发生。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实施审计监督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人员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生重大过失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涉及财政性资金和受托管理公共资金的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