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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长制履职评价及述职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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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河办字〔2022〕17号

关于印发河湖长制履职评价及述职规定

(试行)的通知

河湖长制市级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河长办:

《河湖长制履职评价及述职规定(试行)》已经5月16日市级总河湖长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2年5月17日  

河湖长制履职评价及述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促进河湖长履职尽责,推动河湖长制工作落地见效,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江西省河湖长制履职评价及述职规定(试行)》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河湖长对县级河湖长的履职评价,以及河湖长制市级责任单位、县级河湖长的述职工作。

第三条  建立河湖长履职评价制度。市级河湖长对县级河湖长的履职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各流域市级河湖长牵头组织,市河长办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具体落实。

市河长办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县级河湖长履职评价结果报送市级河湖长,市级河湖长适时将评价结果通报给县级河湖长。

第四条  履职评价包括河湖长履职情况、履职成效及公众满意度等主要内容。

履职评价的具体细则由市河长办另行制定。

第五条  县级河湖长履职评价的结果纳入对县区河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条  建立河湖长制述职制度。述职可以采取集中述职或书面述职方式。

第七条  承担河湖长制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市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级总河湖长应当每年向市级总河湖长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报告年度履行职责情况。

第八条  县级河湖长应当每年就履职情况向责任水域的市级河湖长和县级总河湖长述职。

县级河湖长原则上在每年市级河湖长第一次巡河巡湖时述职。

第九条  对于县级河湖长履职不到位的,市级河湖长应当进行约谈或者提醒,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条  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河湖长制履职评价及述职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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