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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洪环规文〔2023〕2号-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记分及分级管理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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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记分及分级管理

的通知(试行)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市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执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和〈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的通知》(赣环大气字〔2022〕11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南昌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主体责任,提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能力和政府精细化管理水平,决定对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记分及分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主体和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在南昌市从事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的机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及分级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以下简称“市污防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依照《南昌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标准项目表》(附件1)所列事项记分,根据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记分周期内被记分分数总值,对上一年度各机构进行分级管理。市、县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加强移动源环境违法行为执法监管。

二、记分管理

(一)记分原则。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细化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评价,制定南昌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标准项目表。市污防中心针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按照标准进行记分。记分总分值为每次每项记分的累加值,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和1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达到12分的,接受处理并按要求整改之后,原记分清零。一个记分周期内仅允许清零一次,清零之后的违规情况依照通知重新记分管理。

(二)记分方式。市污防中心联合市、县综合执法部门通过监督检查、网络巡查、专项检查、处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发现并查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填写《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线索移送交接表》及时抄送给各县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各县区接到问题线索后组织执法人员,由污防中心配合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经核实无误的现场签字确认。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由市污防中心和市、县综合执法部门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填写《南昌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确认单》(以下简称《记分单》,具体见附件2)及《南昌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整改建议书》(以下简称《整改建议书》,具体见附件3),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业务流程,详见附件4。《记分单》和《整改建议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档,一份由市污防中心备案。

(三)记分公示。每月底前,市污防中心通过局官网公布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更新情况。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公布时间前已记满12分,则实时进行公布。

(四)管理措施。市污防中心根据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被记分情况,实施暂停网络联接和报告打印功能: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暂停7日;单项记分12分的暂停15日。整改不到位的继续暂停网络联接和报告打印功能,直至整改到位。

涉嫌违法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由市、县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记分项目涉及违法的,不因受记分而免除行政处罚及其他法律责任。

三、分级管理

(一)企业分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

A级:记分周期内被记0分的;

B级:记分周期内被记6分(不含 )以下的;

C级:记分周期内被记6分(含)以上,12分(不含)以下的;

D级:记分周期内被记12分(含)以上的。

(二)分级周期。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分级管理周期暂定为1年。

(三)分级依据。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分级依据为日常监督检查、网络巡查、专项整治活动以及其他工作中发现的影响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行的行为。

(四)提前告知。在信息公示前先将扣分情况向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送达告知。

(五)信息公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分级情况由市污防中心在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官网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六)管理措施。市污防中心将根据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分级情况,对评定等级为A级的机构有需要有服务,没需要不打扰;将评定等级为C级、D级的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网络巡查力度,加强执法联动。

四、有关要求

(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针对本通知的记分项完成自查对标工作。加强宣贯培训,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落实主体责任,诚信经营,杜绝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

(二)市、县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市污防中心应当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杜绝监管不严、徇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

(三)本通知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市、县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市污防中心反映,市污防中心可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文件及实际情况提请市生态环境局对记分标准进行修订。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0日起执行,原《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记分及分级管理的通知》(洪环污防〔2023〕10号)即行废止。

附件:1.南昌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标准项目表

2.南昌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确认单

3.南昌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整改建议书

4.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业务流程图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0日

附件1

南昌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标准项目表

序号

记分内容

记分依据

记分分值

1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

2

资质认定证书到期仍进行机动车排放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承担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

12

3

通过设备作弊、擅自改动检测系统软硬件、安装作弊软件程序

《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南昌市建立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修制度(I/M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洪环委办〔2020〕61号):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屏蔽或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对存在此类违法行为的检验机构,依法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

12

4

未经检验伪造、变造检测数据

《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南昌市建立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修制度(I/M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洪环委办〔2020〕61号):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屏蔽或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对存在此类违法行为的检验机构,依法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

12

5

调换受检车辆或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

《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南昌市建立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修制度(I/M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洪环委办〔2020〕61号):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屏蔽或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对存在此类违法行为的检验机构,依法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

12

6

经营或参与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

《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12

7

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仍上线检测

GB 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HJ 1237-2021:7.5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

6

8

监控设施未正常使用,且进行了人为调整、遮挡视频监控摄像头

HJ 1237-2021:9.3.1视频应保证连续不中断,应记录检测设备启动、设备检查和校正、车辆排放检测、检测设备待检测、系统关机等全部过程,避免以任何形式遮挡、污染或关闭视频监控装置,监控系统应具备视频录制功能。HJ 1238-2021:5.2.12.2排气污染检验过程视频应保存连续不中断,清晰识别车牌号码、车辆前后外观,采样管插入和拔出车辆排气管过程,并对关键环节拍摄照片,检测线设备操作,计算机显示内容应连贯清晰记录并保存。

6

9

未按要求对检验报告或视频录像、照片等电子档案进行保存的或历史检验视频保存周期不足12个月

GB 3847-2018、GB 18285-2018:9.4检验报告纸质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电子档案保存应不少于10年。

6

10

纸质或电子档案在保存期内丢失、损毁

GB 3847-2018、GB 18285-2018:9.4检验报告纸质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电子档案保存应不少于10年。

6

11

未按要求正确录入影响检测结果的车辆信息的或篡改受检车辆的关键信息和相关参数(如额定功率、 额定转速、出厂日期、最大总质量),人为降低检测标准

GB 18285-2018:C.2.3.2开始测试前,应记录以下信息(详见标准),如果受检车辆信息已经存储在数据库中,应直接调用数据库数据,获得受检车辆信息。

6

12

未按要求正确选择检验方法、改变检验方法未经授权签字人批准且留存批准记录(相关照片、视频或证明材料)

GB 3847-2018:6.3.5判断车辆是否适合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如不适合(例如:无法手动切换两驱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车等),应标注。GB 18285-2018:6.3.6判断车辆是否适合进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如不适合(例如:无法手动切换两驱模式的全时四驱车等),应标注。

6

13

检验过程数据异常(如氧浓度异常、过程数据不完整、采样气体低流量、泄漏、集气管低流量、发动机转速异常、测功机吸收功率异常、转鼓线速度异常等),设备软件未及时提示检验人员终止检验

GB 3847-2018:D.2.6当出现以下情况(详见标准)时,简易瞬态工况测量测试应自动中断,并在驾驶员引导装置上显示相应的信息,直到所出现的问题已经被解决为止。HJ 1238-2021:5.1.2.4检验过程数据异常(如氧浓度异常、过程数据不完整、采样气体低流量、泄露、集气管低流量、环境信息异常、发动机转速功率异常等)的,设备软件应及时提示检验人员在保证检验安全的条件下终止检验。

6

14

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和指定使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产品

《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六)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3

15

未按要求进行车辆外观、OBD等相关内容检查,依然判定车辆检测通过

GB 3847-2018:7.3.1对配置有OBD系统的在用汽车,在完成外观检验后应进行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验过程中,不可断开OBD诊断仪。

3

16

未对检测设备及附属装置进行有效维护,导致检测结果失真

HJ 1237-2021:5.1仪器设备应按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通过的应锁止,检查通过后解锁。

3

17

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视频监控系统无法调取检测过程回放

HJ 1237-2021:9.3.2视频记录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远程调阅。

3

18

气象站未安装在检测车间内、电脑操作间外,与受检车辆处于相同环境,且检验报告环境参数与实际不符

HJ 1237-2021:4.2.4.3气象站应满足以下要求:温度计、湿度计、大气压力计应安装在检测车间内,电脑操作间外,并应与受检车辆处于相同的环境,测量记录排放检验时的环境数据。

3

19

未按要求配备合理数量的标准滤光片(30%/50%/70%)和测功机期间核查用标准砝码、转速表,并按要求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HJ 1237-2021:6.1.2应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合理数量的标准滤光片和测功机标定校准用校准砝码、转速表,并按要求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3

20

对未上传维修合格凭证的车辆进行复检或者上传虚假的维修凭证进行复检

《南昌市建立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修制度(I/M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洪环委办〔2020〕61号):对未能提供维修结算清单或有效维修凭证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予复检。

2

21

未按要求管理、建档(购买申请、发票、验收、有证物质、领用记录)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使用不在有效期内的标准物质

HJ 1237-2021:6.1应配备符合规定的标准物质,标准物质信息应按照HJ 1238的相关要求进行记录、保存和传输。RB/T 218-2017:4.4.6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标准物质应建立档案或台账,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核查,保证其溯源性。

2

22

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不在有效期内仍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

HJ 1237-2021:4.2.4.1.1应依据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采用检定或校准的方式直接溯源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确认设备能够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2

23

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大于 7.5 m,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大于 3.5 m,采样探头插入不足400mm,采样管路泄漏、弯折、堵塞等

GB 3847-2018:B.2.3.1.5检查完毕后,将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的排气管中,注意连接好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HJ 1237-2021:4.2.4.2(d)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应小于7.5m,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应小于3.5m,采样管路包含取样探头、取样管、过滤器等。HJ 1237-2021:4.2.4.2(e)应避免干扰检验结果、弄虚作假的行为,如:检验设备和检验无关的物品连接,采样管路泄露、弯折、堵塞等。

2

24

检测双排气管车辆时未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

GB 18285-2018:B5.2.4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并且两分取样管内样气流量的差异应不超过10%。

2

25

车辆排气管不足400mm,检测时采样探头未配备排气管外接管

GB 18285-2018:B.5.2.3.1取样探头的长度应保证能插入汽车排气管中400 mm以上。如果车辆排气系统自身设计导致取样探头的插入深度小于400 mm,应使用延长管。

2

26

单排气管车辆检测时,流量计Y型集气锥管另一端未密闭

GB 18285-2018:D.3.5.2采样系统应该通过一个锥型口收集管同时收集车辆排气和环境空气。

2

27

同一车检测时,引车员与尾气检验员为同一人、检验报告检验人员与实际不符

GB 3847-2018:B.2.2每条检测线至少设置三个岗位,一是计算机操作岗位,二是受检车辆驾驶员岗位,三是辅助检查岗位,各岗位人员均应随时注意受检车辆在检测过程中是否出现异常情况。

2

28

未按要求,填写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

HJ 1237-2021:8.1应保存排放检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记录,包括:车辆信息、检测条件、检测设备、检测方法、检测人员以及检测过程数据的原始记录、设备自检及周期性检查、照片或视频等相关佐证材料。

2

29

视频监控装置不能清晰拍摄车辆前部车牌号码、车辆排气管以及检验过程中尾气采样管插入车辆排气管的全部过程

HJ 1238-2021:5.2.12.2排气污染检验过程视频应保存连续不中断,清晰识别车牌号码、车辆前后外观,采样管插入和拔出车辆排气管过程,并对关键环节拍摄照片,检测线设备操作计算机显示内容应连贯清晰记录并保存。

2

30

监管平台显示数据异常被约谈

HJ1238-2021:5.3.2监管软件应具备检验数据的管理分析功能,对存在检验过程不规范、检验数据异常等情况的检验记录标注提示。

2

31

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最高管理者、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人员、环检线数量、检测设备及检定/校准日期发生变化,未向市污防中心备案

HJ1238-2021:表A.1-表A.42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应至少采集记录所列数据项目,其中包括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机构负责人等信息。

1

32

检验场地未规范管理,场内秩序混乱的或者检测场所出现非检测人员

RB/T 218-2017:4.3.3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有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在场区道路设置上应注明人行通道和车行道,保证人员安全。

1

33

无内部培训计划、检验人员与岗位设置不一致

RB/T 214-2017:4.2.6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

1

附件2

南昌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确认单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

名称名称

序号

问题事实描述

记分

1

2

3

4

5

6

合计

检查人员签名: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                   

附件3

南昌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整改建议书

编号: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网络巡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排放检测业务监督检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建议机构进行以下方面整改:                                                                    

检查人员签字: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业务流程图

洪环规文〔2023〕2号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记分及分级管理的通知(试行)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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