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环保厅《关于加强我省环检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赣环大气字〔2015〕13号)文件有关要求,决定从2017年9月1日起对我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全面实施工况法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测方法
(一)汽油车环保定期检验方法
1、总质量小于等于3.5吨的轻型汽油车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验。
2、总质量大于3.5吨的非轻型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检验。
3、对应当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验的汽油车,由于技术原因(“全时四驱”和具有不可关闭的“电子稳定程序”等)而不能采用的,可以采用双怠速法。
(二)柴油车环保定期检验方法
1、总质量小于3.5吨的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检验。
2、总质量大于3.5吨的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检验。
3、对应当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检验的柴油车,由于技术原因(全时四轮驱动、紧密型多驱动轴汽车等)而不能采用的,可以采用自由加速法检验。
二、检测标准
(一)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标准执行《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6/617-2011)规定。
(二)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标准执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DB36/618-2011)规定。
三、检测要求
(一)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污染物检测,检测时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检测方法、标准进行。凡未经排放污染物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员,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且上传的联网数据能满足国家和我省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的要求。
(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经环保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控制的维修治理,使其达到国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规章制度、服务流程、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并保持检验场所内秩序良好,不得参与非法中介活动,不得伪造及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到指定的场所维修、保养、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四、车主应加强机动车日常维护,确保车辆排气治理系统处于最佳状态。同时,鼓励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
南昌市环境保护局 南昌市公安局
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
南昌市物价局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