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江西省财政厅官方网站 信息来源:绩效管理处
为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江西省财政厅近日出台《江西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暂行办法》出台背景
《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目前,第三方机构已广泛参与到预算绩效管理的多个环节和领域,成为推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力量,对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着积极作用。但由于这方面工作起步不久,目前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还存在工作要求及行业标准不够明确、机构执业质量和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对委托方选择使用第三方机构以及开展必要的监督管理也缺乏统一规范,影响了预算绩效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今年财政部先后印发《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和《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进行了引导和规范。出台《暂行办法》,是贯彻落实财政部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预算绩效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权责清晰、依法依规、厉行节约的原则,从涉及主体、准入条件、工作重点、职能范围、业务流程、实施方式、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合理界定了委托方、第三方机构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关系,通过确定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业务范围、明确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方式和基本条件,为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创造了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暂行办法》设立牵头负责人(主评人)制度,要求第三方机构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组成以牵头负责人(主评人)为首的稳定工作组,牵头负责人(主评人)对出具的预算绩效成果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暂行办法》明确,委托方可以从财政部“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择优选取第三方机构,根据委托项目的性质可采取全权委托或部分委托、单独委托或多家委托等方式。
《暂行办法》明确,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包括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撰写与提交成果报告、档案管理和业绩考评五个阶段。委托方和第三方机构应遵循各阶段流程,共同完成委托业务。
《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监督。包括要求第三方机构在“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录入不良诚信记录和3年内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违法记录信息,明确财政部门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监管范围及内容,建立违法违规信息报告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