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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8-28 17:49:13 浏览量: 字体

南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2.1.2 现场指挥部的设立

2.1.3 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设立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职责

2.4  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及职责

2.4.1 医疗救治机构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4.3 卫生监督机构

2.4.4 健康教育和心理康复机构

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2.6  应急联动机制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2.1  预警支持系统

3.2.2  预警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级别

3.3.2 预警信息确认与发布

3.4  报告

3.4.1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3.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3.4.3 报告内容

3.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4  应急响应

4.1  预案的启动 

4.2  应急响应原则

4.3  基本响应程序

4.4  应急响应措施

4.4.1 各级人民政府

4.4.2 卫生计生部门

4.4.2.1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4.2.2 医疗救治机构

4.4.2.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4.2.4 卫生监督机构

4.4.2.5 健康教育和心理康复机构

4.4.3  其他部门与单位

4.5  分级反应

4.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红色警戒)

4.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Ⅱ级、橙色警戒)

4.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Ⅲ级、黄色警戒)

4.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Ⅳ级、蓝色警戒)

4.5.5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4.6  应急响应的终止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善后处理

5.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评估

5.2  奖惩

5.3  抚恤和补助

5.4  补偿

6  信息的发布和通报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与通信保障

7.2  医疗卫生保障

7.2.1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7.2.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7.2.3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7.2.4   应急队伍及技术储备

7.3  经费保障

7.4  医疗药品器械保障

7.5  治安保障

7.6  法律保障

7.7  社会动员保障

7.7.1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7.2  社会救助

7.8  其它保障

8  有关专项预案的制定、修订与更新

9  附 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10  附 录

10.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见附件)

10.2  规范化格式文本:见《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措施果断、反应及时、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和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人员统一指挥,资源统一调配,信息统一发布的应急机制。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依照《南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根据事件的性质、可能的危害程度以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有关领导、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任副总指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

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市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启动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等。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市卫生计生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外侨办、市台办、市气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发展委、南昌铁路局、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市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南华医药集团公司、市爱卫办、市红十字会、南昌警备区、武警南昌支队等。

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和处理工作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对成员单位进行相应调整。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实施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检查、督促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实施隔离、封锁等重大措施的建议。

市委宣传部:把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负责做好新闻宣传口径的审核;协助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开展日常和应急响应期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宣传,跟踪报道防治工作进展和动态。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及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和预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市工信委、商务局:负责应急疫苗、药品设备和器械、消杀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组织、储备和调度;组织市场物资供应,确保市场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市教育局:督促、指导学校、幼托机构加大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学校传染病等公共卫生安全管理,落实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学校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科技局: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市公安局:密切关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等部门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封锁区域的治安管理、交通疏导,对封锁区域及其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现场;对不配合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的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协助采取强制性措施。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检查落实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死亡人员的无害化处理和有关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确保用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防治药品、消杀药品、监测检验试剂和器材、各种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南昌铁路局、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协助有关部门督促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的交通运输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助政策;督促检查有关单位落实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情况。

市农业局: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动物疫情情况,采取严密措施控制动物疫情蔓延;协同开展人畜共患疾病的预防控制。

市林业局:负责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管理和信息通报。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物资、产品的质量监督。加强市场监管和广告监管,严厉查处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机误导消费者和非法牟利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市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负责医院污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监管;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环境污染事件。

市城管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责应急期间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生活垃圾、废弃物的收集处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确保生产生活用水、燃气正常供应。

市外侨办市台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驻昌涉外机构、台资企业的协调、沟通;协调在昌外籍人员和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台胞的应急救治、涉外宣传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期间的天气保障服务,参与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演变的分析预测。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协同做好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供应和储备。

市旅游发展委:组织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严格旅游团队档案管理;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通过旅游活动跨地区传播扩散。

南华医药集团公司:组织安排防治药品的生产;负责集团所属商业企业防治医药用品的统一经营和调配;加强与外地医药用品生产厂家的沟通,及时掌握防治医药用品的市场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实行集团所属商业企业有关医药用品库存和市场销售情况的定期报告制度。

市爱卫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和消除后,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需要,通过上级红十字会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依法开展募捐,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救助。

驻昌部队、武警:支援地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参与公共卫生综合整治活动。

市直其他有关部门也应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与职责,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配合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2.1.2现场指挥部的设定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或者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事发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2.1.3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设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实施各项应急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计生委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日常管理。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职责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建由流行病学、传染病、免疫规划、卫生监督、地方病、临床医学、健康教育、社会学等行业专家组成的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其职责为:

(1)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处理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进行评估;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应采取的重大措施提出建议;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6)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及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专业机构的职责

2.4.1医疗救治机构  

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控制医院内感染;负责住院病人和疑似病例检测标本的采集、疫情报告;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提出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的意见;采集病人、疑似病人及其接触者和环境标本;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开展疾病监测;开展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2.4.3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事件发生地的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负责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4.4健康教育与心理康复机构

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急预案,对公众开展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

2.6 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全市110、119、120、122报警台、市有关部门专业队伍、驻昌部队、武警通过市应急委员会统一协调,共同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是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影响因素等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1 监 测

根据国家的统一要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

市卫生计生、农业、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动物疫情、环境的主动监测,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信息互通,保证监测质量。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畜牧兽医、野生动物监测、环境监测等机构负责制定与各自职责相关的监测计划,建立监测点,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预测预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各监测点根据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报告,非监测点根据监测预警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相关工作。

有关部门要配合卫生计生及相关部门开展对交通、建筑工地、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各监测点的监测。

3.2 预 警

3.2.1预 警

市卫生计生委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及其他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以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可能的发展趋势,提出预警级别建议。要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并负责接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和省应急指挥部转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3.2.2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110、119、122、120等部门或机构建立全市应急联动信息系统。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由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

3.3.2预警信息确认与发布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建议,确定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拟定处理措施。  

预警信息应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决定是否启动本级应急指挥部,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

县(区)、市应急委员会分别负责一般、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重大以上级别的预警信息由省应急委员会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预警发布后,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同级应急指挥部的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处理各项准备工作。

3.4 报 告

市、县人民政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1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各级人民政府;

(2)政府有关部门;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专业机构;

(4)有关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种植、养殖、运输、屠宰业主(报告家禽、畜类动物疫情)等。

3.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区)有关监测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相关部门监测机构等)报告,同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监测机构接到或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监测机构报告,同时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或通报。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3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各级医疗机构应通过互联网专报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紧急或较大事件发生时还应同时电话报告。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4.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首次报告应在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进程报告应在事件处理过程中随时报告;结案报告应在事件处理完毕后10日内报告。

3.4.3.1首次报告的基本信息为: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波及人群或者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通讯方式。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为: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救治措施和其他应对措施。

3.4.3.2进程报告应报告事件发展及变化趋势、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原因、事件处置物资需求等。进程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又要对首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

3.4.3.3结案报告应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4  应急响应

4.1 预案的启动 

4.1.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事件发生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和其他部门提供的监测数据和有关预警信息,立即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业技术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原因、性质、发生强度、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和等级。

4.1.2根据评估意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

4.1.3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做出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

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决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市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决定,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2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按照下列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4.2.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两个县(区)以上行政区域发生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对虽达到一定级别,但影响力和危害性较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县人民政府可指定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置,并对处置工作予以全力支持。

4.2.2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区)或市应急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对预警和响应级别升级。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发生在学校、口岸及地区性或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确保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4.2.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抢救、边处理、边调查、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的发展。

4.2.4事发地相邻的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类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服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单位在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同时,应对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4.3.2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后,按照下列原则和程序办理:

(1)记录电话接听的时间、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2)询问并记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涉及的范围、发展趋势、人员发病或伤亡情况,现场指挥和救护或处置情况,事发现场的事态发展情况以及请求支援的情况等。

(3)接到报告的工作人员应按照程序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并迅速呈送,跟踪事件处置进展。

(4)对处理情况、过程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记录(包括:时间、处理过程、方式、接报和处理人),同时做好信息的报送工作。

4.4 应急响应措施

4.4.1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

(1)领导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组建本级应急指挥部,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落实用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防治专项资金。

(4)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应急委员会报经上一级应急委员会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应急委员会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并采取以下控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锁被传染病病原体、化学、核辐射污染的公共生活饮用水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

(5)对流动人口中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和就地治疗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疫情控制需要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组织铁路、公路、民航、卫生、市场和质监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运送物资以及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追踪观察,并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动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街道(乡镇)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控制传染源的传播。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9)必要时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进展情况通报驻地部队、武警,请求协助采取紧急措施。

4.4.2卫生计生部门

4.4.2.1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救治病人,控制事态的发展。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2)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3)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对突发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4)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培训、督导和检查。

(5)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请求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助处理和技术援助。

4.4.2.2医疗救治机构

(1)承担病人接诊、现场救护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对确需转诊的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转诊工作。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检测标本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环境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要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人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4.4.2.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疾病预防控制技术人员到达事件现场后,应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计划,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暴露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2)根据疫情线索,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传播途径,并向相关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量的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如当地无法开展相关检测时,应及时将采集的足量、足够的标本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实验室或其他相关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5)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4.2.4卫生监督机构

(1)牵头组织对饮用水污染、职业中毒的应急调查处理;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监督执法。

(2)开展对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与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3)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4.2.5 健康教育和心理康复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开展健康教育、心理危机干预。

4.4.3 其他部门与单位

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承担责任范围内的应急工作。

4.5  分级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委员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当地相关部门、单位应在迅速报告突发事件的同时,对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4.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红色预警)

(1)市应急委员会:根据省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启动预案,成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国家及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和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启动应急储备金和物资;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必要的措施;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处理结果及进展。根据需要,请求省政府给予支持。

(2)市卫生计生委: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部署,协助国家、省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全市的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调查;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进展;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

(3)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

(4)县级人民政府:在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各项措施。

4.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橙色预警)

(1)市应急委员会:根据省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启动预案,成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和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启动应急储备金和物资;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必要的措施;保证生产、生活正常秩序;做好新闻宣传引导工作。                         

(2)市卫生计生委: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报告;在省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开展事件原因查找和确认工作;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市直有关部门、县(区)卫生计生部门通报情况。

(3)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县级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各项措施。          

4.5.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黄色预警)

(1)市应急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委员会报告;成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和封锁、隔离;及时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省级予以支持。

(2)市卫生计生委:在接到较大事件发生的报告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报告;立即组织专家组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确定事件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制定控制措施,指导督促事发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消毒、病人隔离、人员疏散,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和省卫生计生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技术支持和指导的请求。

(3)市直有关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4)县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各自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蓝色预警)

(1)县级应急委员会:事件发生地的县级应急委员会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建议,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信息收集、人员隔离、公共卫生设施的落实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物资,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必要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2)县(区)卫生计生委: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向本级政府、市卫生计生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市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加强对事发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督导。              

4.5.5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区),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后,应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有针对性地做好以下工作:

(1)与事件发生地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加强本区域相关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本级政府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决定,实施综合预防措施;

(7)服从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6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应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已经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计生委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省应急委员会决定,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卫生计生委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市应急委员会决定,并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县(区)卫生计生委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县(区)应急委员会决定,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市卫生计生委要根据县(区)卫生计生委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善后处理

5.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调查评估报告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本级应急委员会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2  奖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3  抚恤和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或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革命烈士。

5.4  补偿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合理补偿。

6  信息的发布和通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授权,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7  保障措施

7.1信息与通信保障

7.1.1各级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信息报告系统的建设,健全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系统,实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

7.1.2在全市应急联动系统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覆盖全市的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决策指挥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工作。信息系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运转和维护。

7.1.3各级人民政府应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的通讯畅通,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部门名单和联系方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市直部门、单位以及各县(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明确带班领导。

7.1.4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卫生应急队伍的通讯畅通,建立本级卫生应急队伍人员的名单和通讯方式,保证医疗救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及时、准确。

7.2医疗卫生保障

7.2.1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1)江西南昌紧急救援中心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救援机构,并按照就近、就急、安全、高效的原则,建立全市急救网络。各县建立与完善院前急救网络。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由市、县卫生计生委确定定点医疗救治机构(医院)。

(3)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级综合性医院建设,并在其中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病区。农村乡镇中心卫生院设置传染病门诊、隔离观察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临时救治工作。

7.2.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要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工作;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递的畅通;市、县(区)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硬件装备和工作条件,建立健全传染性疾病病原实验室监测网络;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7.2.3卫生监督体系

按照国家要求,市、县(区)设立卫生监督机构,构建统一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规范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

7.2.4应急卫生队伍及技术储备

7.2.4.1 组建原则: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市、县分别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

7.2.4.2组建方式和种类:市、县卫生计生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需要,组建本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

(1)应急救治队伍:负责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辐射、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的应急救治。

(2)应急处置队伍:由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健康教育、心理康复机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事件的分析、评估;提出并实施各项控制措施;信息收集与报告;开展健康教育与心理康复;督促检查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卫生应急处理的宣传咨询等。

7.2.4.3卫生应急队伍的管理与培训: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南昌市传染病医院、南昌市第三医院、江西省精神卫生中心、江西南昌紧急救援中心、南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昌市卫生监督所、南昌市卫生计生宣教中心为全市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卫生应急队伍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应急队伍的协调配合,互联互动,形成合力。

7.2.4.4应急演练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结束后应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

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7.3经费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及资金应予以重点支持。

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卫生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追加部门预算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7.4医疗药品器械保障

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器械、药品、疫苗、物资储备制度。根据当地常见自然灾害和疫病流行情况,认真做好所需药品、疫苗、器械、急救用品及消、杀、灭药物等物资的采购和储备,确保储备物资到位,并及时补充更新。储备可分为实物储备和计划储备。物资储备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应急工作经费中支付。

7.5  治安和交通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时的治安和道路交通保障工作,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卫生计生部门的提议和市、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当地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现场的治安警戒和交通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目标、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警卫和交通疏导。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6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7  社会动员保障

7.7.1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效机制,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完善社会动员体制,增强社会动员潜力、提高社会动员能力。向公众宣传应急法律法规,介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人防护、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安全意识,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能和防范能力。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教育计划,对学生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的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众公共卫生知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7.7.2  社会救助

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救助工作。

7.8其它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市民生活必需品、饮用水、燃气、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保证生活垃圾及时清运。

8  有关专项预案的制定、修订与更新

8.1 市有关部门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及部门职责,分别制定相关专项工作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8.2 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变化,对本预案和相关专项工作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8.3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9  附 则

9.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动物传染病:指禽流感、口蹄疫、炭疽、布鲁氏菌病等。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指埃博拉出血热、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有关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南昌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附录

10.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见附件)

附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项目

监 测 内 容

监测方法

监测机构和个人

法定传染病

法定传染病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由现有的国家、省、市(地)、县延伸到乡村级,由疾控机构延伸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个人

监 测

职业安全(如职业病、工作场所)、放射卫生(如放射源)、食品安全(如食品、食源性疾病)、环境状况(如水源污染、公共场所环境)、动物疫情、社会因素、行为因素等的监测

有关部门根据各专业监测需要,科学合理地在全国建立监测哨点,各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方案、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环保、质监、药监、工商、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监测机构

疾病与症状监测

主要开展对一些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可能引起暴发流行的疾病及其相关症状进行监测。

在大中城市指定的综合性医院建立监测哨点。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为监测哨点。

实验室监测

重大传染病原体、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菌株耐药性、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等。

在市(地)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指定的医疗机构建立实验室监测网络,开展相关内容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地)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

国境卫生检疫监测

境外传染病、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和染疫动物、污染食品等。

在出入境口岸建立监测点,将监测信息连接到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网。

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机构。

统一的报告和举报电话

国家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建立与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网络衔接的信息收集通路。

举 报

公 众

    (注:印发时间为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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