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组织起草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ncsyjjfgk@163.com。
2.通信地址:南昌市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B座南昌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791-8398617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
附件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附件二:关于“不予处罚事项、从轻处罚事项、减轻处罚事项和免于强制清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说明
南昌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
附件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第1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轻微不罚的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首违免罚的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下同)。
第2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轻微不罚的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首违免罚的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事项依据】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3项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轻微不罚的情形】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首违免罚的情形】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4项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轻微不罚的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首违免罚的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5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按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轻微不罚的情形】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首违免罚的情形】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6项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轻微不罚的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首违免罚的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事项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7项 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轻微不罚的情形】登记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首违免罚的情形】登记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8项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轻微不罚的情形】登记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首违免罚的情形】登记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9项 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轻微不罚的情形】登记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首违免罚的情形】登记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10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轻微不罚的情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首违免罚的情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事项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11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轻微不罚的情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首违免罚的情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事项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12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轻微不罚的情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首违免罚的情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事项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13项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轻微不罚的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首违免罚的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事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14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轻微不罚的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首违免罚的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事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15项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轻微不罚的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首违免罚的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事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16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轻微不罚的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首违免罚的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事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17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轻微不罚的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首违免罚的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事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18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轻微不罚的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首违免罚的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事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4.在处罚档次内,按照前20%予以行政处罚。 |
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4.在处罚档次内,按照前20%予以行政处罚。 |
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4.在处罚档次内,按照前20%予以行政处罚。 |
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4.在处罚档次内,按照前20%予以行政处罚。 |
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4.在处罚档次内,按照前20%予以行政处罚。 |
6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4.在处罚档次内,按照前20%予以行政处罚。 |
7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4.在处罚档次内,按照前20%予以行政处罚。 |
8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4.在处罚档次内,按照前20%予以行政处罚。 |
9 |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4.在处罚档次内,按照前20%予以行政处罚。 |
10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4.在处罚档次内,按照前20%予以行政处罚。 |
11 |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4.在处罚档次内,按照前20%予以行政处罚。 |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 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五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两年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2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两年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3 |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五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两年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4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五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两年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免予行政强制 适用条件 |
免予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主动停止使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违法行为轻微, 主动销毁处置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主动关闭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
预警提示、行政告诫 |
2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 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决定, 采取相应措施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风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
预警提示、行政告诫 |
3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 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违法行为轻微, 主动销毁处置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主动关闭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
预警提示、行政告诫 |
4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封、扣押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 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必要时, 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违法行为轻微, 主动销毁处置违法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相关违法物品;主动关闭违法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场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
预警提示、行政告诫 |
附件二:关于“不予处罚事项、从轻处罚事项、减轻处罚事项和免于强制清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说明
一、出台的背景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创新包容审慎行政执法方式,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组织起草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二、出台的内容
(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共有18项不予处罚情形。
(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共有11项从轻处罚情形。
(三)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共有4项减轻处罚情形。
(四)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共有4项免于强制情形。
三、出台的意义
一是力促执法力度与温度的统一。推进行政执法“法理情”融合,在彰显力度中不失温度,在体现温度中坚持法度,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力促包容审慎措施落地见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具体措施,按照宽严相济、刚柔并施、法理相容的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将不予处罚的情形清单化,便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落实包容审慎措施。
三是力促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不是免责清单,企业仍应积极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危害影响。应急管理部门也将采用责令改正、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等柔性措施进行纠正教育,促进企业提高合规意识,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