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阳彬、李如怡、范丽娟、万杨嘉、熊英、熊清不服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行政复议一案中,你公司被申请列为案件第三人。现因你公司通过工商注册地址经营、注册电话均无法联系,邮寄送达亦被退回,无法采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洪府复字〔2025〕127号)、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送达给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府领取上述复议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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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