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市场监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南昌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南昌市巩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成果三年行动计划》《南昌市实施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工作方案》,在城市社区(小区)公共空间嵌入托育服务设施和适配性服务,巩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成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作,以街道辖区范围或社区生活圈为单元统筹规划、建设、服务。人口规模较大的乡镇可参照执行。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科学规范。坚持为民、务实导向,统筹调动社会资源,健全优质普惠托育服务向社区延伸下沉的体制机制,积极探索构建公建民营、公助民营等多样化建设运营模式,有效盘活利用城市存量资源,实现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可持续发展。
(二)安全健康、灵活便捷。坚守安全底线,在规划选址、设施建设、服务运营等各个阶段落实安全要求,确保居民享有称心安心放心的社区托育服务。在居民适宜的步行范围内,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完善社区服务功能,让托育服务更加便利可及普惠。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社区特点精准施策,坚持宜建则建、宜改则改,以城市为单位整体谋划,以街道或社区为单位推进,统筹规划、管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力推进共建共享。落实精准化服务、降成本运营、规模化发展、市场化竞争要求,探索构建可持续的建设运营模式,确保规模适度、经济适用、服务高效、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
三、建设要点
(一)规划选址
1.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可选择以下城市建设用地:07居住用地、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卫生防疫用地、特殊医疗用地、其他医疗卫生用地、外事用地、宗教设施用地除外)、09商业服务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除外)、新型产业用地等。政府建设的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作为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允许5年内不变更原有土地用途。
2.新建居住区要按照规划标准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配建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与新建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
3.既有社区要逐步补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15分钟社区生活圈建设和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工作,大力优化整合居住小区配建用房公共空间,合理利用拆除腾退用地、闲置低效用地,以及可再利用的园区、楼宇、仓库、集体房屋、商业设施、闲置校(园)舍、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用房等空间资源,建设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
4.地方政府可结合实际,在保持所有权不变条件下,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后,提供国有房产给社区(小区)发展嵌入式托育服务。
(二)规划布局
1.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应选择在安全的空间和场所进行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
2.新建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主入口不应直接设在城市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主入口应设置人流缓冲区和安全警示标志,园区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婴幼儿活动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并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宜设置通风设施,应满足婴幼儿生活、照护等功能需要,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3.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应布置在建筑三层及以下,且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宜在社区居民适宜步行范围内设置。各地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宜采用统一规范化设计标识,在建筑外立面、出入口等易于识别的位置设置,标识及色彩应简约、有辨识度。
(三)建设规模
1.新建居住(小)区。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十个托位的标准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
2.已建成的居住(小)区。已建成的居住(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托育服务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置换、腾退、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八个托位的标准统筹配置。
(四)建设形式
1.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应结合实际条件,可在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集成设置,也可分散设置。以资源整合、集约建设为原则,重点推广和优先建设(改造)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暂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可采用插花式等方式,分散建设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优先保障婴幼儿托位设置的必要空间。
2.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由县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设置,一般不应小于200平方米,有条件的可明确不宜小于3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设置上限。婴幼儿托育功能每托位建筑面积不宜小于9平方米。
(五)建设方式
1.新建设施。新建居住区托育服务设施应与其他社区服务设施统筹兼顾,未按要求完成建设、移交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托育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宜单独列项。
2.补建设施。既有社区补建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应充分挖掘、合理利用具备条件的居住小区空地、拆除腾退用地、低效闲置用地等资源,通过整合社区用房、产权置换、征收改建等方式进行,与社区现有服务设施统筹兼顾,实现共建共享。
3.扩建设施。既有社区已具有相关功能的服务设施,但规模不能满足建设标准的,在符合日照、消防等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各地城市更新政策法规,适度增容扩建。
4.改建设施。既有社区闲置、低效等用房改建为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加强资源的统筹调配,提升社区服务供给。鼓励引导产权人等主体充分利用现有房屋场地,将符合条件的场所优先转型为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
四、运营管理
(一)住宅小区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作为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建设主体,可采取公建公营、公建民营等形式举办公办托育机构,为辖区居民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二)拟实施公建民营的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可综合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引进专业运营单位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
(三)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导向,综合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形成普惠价格。具备招标条件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水平;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与企业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四)各县级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注重协调配合,落实托育服务设施的配建,并确保托育服务用途。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正式实施后若与国家、省新颁布的标准、技术和规范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为准。
附件:1.南昌市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试行)
2.南昌市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管理规范(试行)
3.南昌市2024年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建设任务清单
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9日
附件1
南昌市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坚持政策引导、科学规范、安全健康、灵活便捷、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提供便捷可及、质优价廉的托育服务,为收托的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为0-3岁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的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四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应结合服务社区的人口结构、婴幼儿数量、服务需求等,合理确定服务功能和规模。
第五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应符合婴幼儿生理、心理特点,做到功能完善、舒适温馨、绿色环保、智慧互联,营造适合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空间环境。
第六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布局时应统筹考虑日照、采光、通风、视觉卫生等要求,为婴幼儿提供安全健康的设施环境。
第七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可委托已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经营管理,优先考虑省、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提供第三方托育服务,委托双方应签订规范的委托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场地设施
第八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相对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消防、救灾、疏散、环保等要求。
第九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每托位建筑面积≥9平方米,提供婴幼儿托育服务功能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不设置建筑面积上限。各县区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上述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室内建筑空间依据规模,应包含若干生活单元以及多功能活动室、服务管理用房、供应用房和交通空间。鼓励各地提供婴幼儿托育室外场地。暂不具备独立室外场地条件的,可统筹利用社区(小区)公共场地空间。室外活动场地宜具有良好的日照和通风条件,并应设置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应设于阳光充足、便于家长接送的空间,布置在建筑三层及以下,且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宜与儿童托管、儿童游憩等服务功能统筹设置,但须设置物理隔离。
第十二条 婴幼儿托育服务用房室内房间高度和走廊宽度应符合婴幼儿活动和照护的要求,楼梯扶手、栏杆等设施的尺寸应满足婴幼儿使用的要求。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室内照明宜采用带保护罩的节能灯具,应安装应急照明灯;儿童专属室内空间灯光应定期进行灯光照度的测试,保证灯光的柔和舒适,避免对儿童视力造成伤害。
第十三条 婴幼儿生活单元及其他活动用房宜采用柔性、易清洁的楼地面材料;有水房间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墙面宜选用环保、耐久、易清洁和美观的材料;宜选用吸声降噪材料和适合婴幼儿心理特点的色彩;窗台、阳台、落地窗等重点部位,应采取防护措施保护婴幼儿安全。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的日照标准。
第十四条 婴幼儿卫生间宜临近活动区或睡眠区设置,宜分间或分隔设置;卫生间不宜设置台阶,宜设置婴儿护理台和婴儿冲洗设施;托小班和托大班宜设置适合婴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便器之间宜设置隔断,器具与收托婴幼儿的比例按1:5设置,原则上大便器、小便器按1:1配置,具备厕所、洗手、通风、照明条件,保持清洁卫生;可结合使用需求设置成人厕位,成人厕位应与幼儿卫生间隔离设置。
第十五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
第四章 人员规模
第十六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并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七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开设的乳儿班(6-12个月)招收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招收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招收20人以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每个班的生活单元应当独立使用。
第十八条 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南昌市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管理,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的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四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设施运营单位应按要求办理登记,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要包含“托育”内容。若委托第三方机构经营管理,被委托方应当按要求登记备案;若被委托方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建设运营“1+N”社区普惠托育服务点的机构,无需再注册分公司,只需在登记部门办理增加经营场所注册,同步报备所在地卫健部门。
第五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s://ty.padis.net.cn/),在线填写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场地证明;
(三)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四)自我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建筑面积在300m²以上(含)的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建筑面积在300m²以下的,无需提供消防合格证明材料,但需纳入消防日常监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申请备案时,备案名称应包含“社区托育”字样。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包含外语词、外国国名、外国地名、外国人名,不得使用早教、幼教、双语、艺术等模糊服务范围、片面强调课程特色以及带有宗教色彩的名称。申请备案的机构名称,应当与实际开展托育服务的机构名称一致。
第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卫生健康部门发现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设施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三章 收托管理
第九条 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 (以下统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主动向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南昌市婴幼儿托育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机构应开设对公资金监管账户,收费一次性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婴幼儿入托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部门报送;完成国家、省、市信息管理平台注册,接受平台监管、加强统计调查。
第十三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事关婴幼儿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十四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
第十五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章 保育管理
第十六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做好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穿脱衣服游戏活动等服务。
第十七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顺应喂养,科学制定食谱,保证婴幼儿膳食平衡。有特殊喂养需求的,婴幼儿监护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开展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婴幼儿户外活动,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第十九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 游戏活动应当重视婴幼儿的情感变化,注重与婴幼儿面对面、一对一的交流互动,动静交替,合理搭配多种游戏类型。
第二十一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提供适宜刺激,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发挥婴幼儿的自主性,保护婴幼儿的好奇心。
第二十二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
第五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与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医育结合签约,并按要求履约。
第二十四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
第二十五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六条 婴幼儿患病期间应当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在家护理。
第二十七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和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 儿健康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病历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返岗工作。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对收托期间婴幼儿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应投保相关责任险。建立完善的婴幼儿接送制度,婴幼儿应当由婴幼儿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三十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
第三十一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装置监控报警系统 (一键报警设置)确保 24 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并与上级部门管理平台联网。
第七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四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
第三十五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制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
第三十九条 建立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相关规定下发后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3
南昌市2024年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建设任务清单
县区 |
任务数 |
建设点位 |
|||
社区名称 |
具体地址 |
建筑面积 |
托位数 |
||
东湖区 |
4 |
桂旺巷社区 |
象山北路2288号 |
260 |
40 |
民巷社区 |
民德路411号 |
200 |
40 |
||
光明社区 |
青山支路26号 |
200 |
40 |
||
庙后村 |
扬子洲镇中心幼儿园 |
300 |
55 |
||
西湖区 |
7 |
二七南路社区 |
二七南路466号金辉家园 |
300 |
40 |
骆家花园 |
罗家塘18号 |
200 |
40 |
||
朝农社区 |
兰宫路269号正荣御峰 |
300 |
60 |
||
大桥社区 |
西湖区丹桂路766号 |
200 |
40 |
||
广场东路社区 |
广场东路127号 |
200 |
40 |
||
十里村社区 |
十里村还建房35栋2号 |
220 |
40 |
||
天华社区 |
莺歌路与真君路交汇处 |
200 |
40 |
||
青云谱区 |
3 |
洪飞社区 |
保利洪源聚府小区7栋101室 |
232 |
25 |
博学社区 |
博学路399号生命树39栋邻里中心 |
200 |
20 |
||
青蓝社区 |
广州路保利天汇小区 |
203 |
20 |
||
青山湖区 |
4 |
嘉苑社区 |
高新大道926号 |
200 |
40 |
宏利社区 |
彭桥路66号 |
200 |
40 |
||
青山湖社区 |
江大南路 |
200 |
40 |
||
湖坊村 |
上海路西龙街8号 |
200 |
15 |
||
新建区 |
4 |
望城街社区 |
市政公用城D区A2地块社区用房 |
730 |
120 |
乌沙河社区 |
红谷十二庭社区用房 |
200 |
20 |
||
紫云府社区 |
紫云府小区13栋一层 |
400 |
20 |
||
长坪社区 |
工业三路天兴翰林苑 |
200 |
20 |
||
红谷滩区 |
6 |
海域香廷社区 |
前胡大道999号 |
250 |
40 |
同瑞社区 |
融创文旅城M区6栋一楼二楼 |
200 |
20 |
||
碟子湖社区 |
法兰西小镇19栋1楼 |
220 |
20 |
||
香域滨江社区 |
赣江南大道1688号36栋 |
200 |
20 |
||
华府社区 |
西站华府7栋4单元一楼125号 |
220 |
20 |
||
青原山社区 |
华润昆仑御沿街商铺23# |
400 |
30 |
||
南昌县 |
4 |
幸福时光社区 |
金沙二路幸福时光二期十一二单元一楼 |
260 |
40 |
银安社区 |
银三角安宝大道九颂山河时代城53栋店铺 |
226 |
30 |
||
沥家头社区 |
恒大城52栋与42栋之间 |
290 |
40 |
||
李埠南路社区 |
莲塘镇莲西路2555号正荣悦澜湾小区16栋 |
290 |
40 |
||
安义县 |
2 |
龙津镇龙腾社区 |
县教体局对面凤山小区 |
200 |
20 |
龙津镇城北村 |
安合公路3公里处 |
200 |
20 |
||
进贤县 |
2 |
贤士社区 |
星火机械厂内 |
760 |
80 |
洪达社区 |
金域尚城小区南大门 |
260 |
30 |
||
高新区 |
3 |
温莎社区 |
南昌市高新区创新一路669号 |
200 |
40 |
广安村 |
幸福佳苑(瑶湖四期) |
210 |
40 |
||
瑶湖郡南社区 |
航空城大道1998号 |
300 |
40 |
||
经开区 |
6 |
锦绣社区 |
青岚大道1999号中海锦城小区 |
350.45 |
58 |
荣景社区 |
紫荆路808号正荣府小区 |
332.79 |
56 |
||
馨岚社区 |
海棠北路1088号集美阳光小区 |
358.2 |
60 |
||
知爱社区 |
海棠南路55号和正智汇谷小区 |
339.74 |
56 |
||
澜湾社区 |
皇姑路69号澜湾小区 |
318.5 |
45 |
||
南齿社区 |
庐山北大道107支路南齿社区老年活动中心 |
210 |
20 |
||
湾里管理局 |
2 |
景湾社区 |
伴山蝶墅小区内 |
200 |
20 |
安盛社区 |
天宁西路888号 |
200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