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开发区(管理局)社发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财政办):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发〔2023〕9号),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提标制度
对符合国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规定并经确认的夫妻双方,在国家和省特别扶助的基础上增加扶助金。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2)夫妻双方(含再婚夫妻),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男方年龄不作规定;
(3)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4)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二)农村纯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对符合政策的农村不再生育的一女家庭和二女绝育家庭发放奖励扶助金。
1.农村一女家庭的夫妻,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2)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女儿,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3)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女性年满49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5)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2.农村二女绝育家庭的夫妻,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2)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两个女儿,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3)2016年1月1日前父母一方实行了绝育措施;(4)实施绝育措施的一方从实施当年开始享受,另一方要求女性年满49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5)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三)优秀女孩成才奖
对符合政策的农村不再生育的一女家庭和二女绝育家庭的女孩被高等院校录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农村户口家庭的女孩,被大学专科院校(公办全日制)、本科院校(公办全日制)和公办全日制研究生(硕士、博士)录取,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2016年1月1日之前的农村一女户家庭,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2016年1月1日之前的农村二女户家庭,父母一方实行了绝育措施。
农村不再生育的一女家庭和已实施绝育措施的二女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扶助制度,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研究确定。
二、奖励对象确认与注销
(一)调查摸底: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口家庭工作的人员,开展政策宣传,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二)本人申请: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扶助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张榜公布: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逐一核实无误后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张榜公布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乡镇(街道)。
(四)乡级初审:乡镇(街道)负责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表》进行初审,由乡镇(街道)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签名,与《花名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一起,加盖公章上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五)县级确认: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论通报乡镇(街道),同时将本县(区)本年度《花名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盖章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六)对骗取、冒领扶助资金的,由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
三、资金管理和发放
(一)对确认符合国家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制度规定的对象和确认符合国家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规定的对象,在国家和省特别扶助的基础上,按照每人每月150元(伤残)和300元(死亡)的标准增加发放扶助金。增加发放的扶助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4:6比例承担。
(二)对确认符合农村纯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按每人每年6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4:6比例承担。
(三)对确认符合“优秀女孩成才奖”对象,被大学专科院校(全日制)录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被本科院校(全日制)录取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被录取为研究生(全日制)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4:6比例承担。
(四)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发放。奖励扶助对象从申请并确认资格年度为起点发放扶助金。
四、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之中,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管理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以及安全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政策执行公开、公正、公平,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金落实到人。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4日施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意见的实施办法》(洪人口字〔2011〕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办法》(洪人口字〔2012〕41号)和《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资金标准的通知》(洪人口字〔2014〕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昌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
2.南昌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扶助对象花名册
3.南昌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
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昌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4日
附件1
南昌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
申请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 号码 |
户籍 性质 |
婚姻 状况 |
落实节育措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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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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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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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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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情况 (含抱养)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生存情况(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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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扶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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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扶 助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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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是否办理 ¨是 ¨否 |
办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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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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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审议意见 |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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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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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健委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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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县(区 )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此表一式三份,完成审核后县卫健委、乡镇(街道)政府、村(居)委会各存档一份。
附件2
南昌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扶助对象花名册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序号 |
申请人 |
配偶 |
女儿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间 |
实行绝育措施时间 |
联系 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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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 |
姓名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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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三份,完成审核后县卫健委、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各存档一份;县卫健委汇总全县花名册上报市卫健委。
附件3
年度南昌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
单位 (乡镇、街道) |
城乡特扶 |
农村奖扶 |
阳光助学 |
农村纯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优秀女孩成才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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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 |
死亡 |
专科 |
本科 |
硕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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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年 月 日
统计人: 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