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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昌市机动车驾驶人体检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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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开发区(新区)社发局、交警大队,市车管所、各有关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南昌市机动车驾驶人体检管理工作,经市卫生计生委与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共同研究,现就有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全市县(区)级以上公立综合性医疗机构、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二级以上社会办综合性医疗机构、各类体检中心经批准可以开展机动车驾驶人体检服务。相关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1。

二、除本通知附件1公示的医疗机构外,其他在南昌地区内符合相关资格的医疗机构如需开展机动车驾驶人体检服务,需向市卫生计生委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交《南昌市机动车驾驶人体检机构备案表》,经批准后方可开展体检服务。

三、已批准开展机动车驾驶人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在注销、更名、降级或变更医疗机构类别后不再符合体检资质等情况下,体检资格予以取消。如需开展体检业务,需再次提交备案申请。

四、机动车驾驶人体检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不得擅自在医疗机构外开展体检服务。体检机构必须指定专门部门或科室负责该项工作,完善工作制度,并严格按机动车驾驶人体检标准进行体检,不得擅自更改或删减体检项目,所有体检结果必须有医生签名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五、有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如对体检工作不负责任,具有出具虚假报告及违反本通知规定等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直至暂停体检业务或取消体检资质。取消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相关部门一年内不再受理体检备案申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各交警大队要严格审核体检表,如发现未备案医疗机构开展机动车驾驶人体检业务、备案医疗机构在院外开展体检业务、体检结果与机动车驾驶人实际明显不符及其它违反本规定行为,有责任向市卫生计生委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举报。对违反本规定的民警一律按违纪处理,情节严重的上追相关领导责任。

七、原市卫生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南昌市医疗机构机动车驾驶人体检点的通知》(洪卫字〔2005〕470号)同时废止。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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