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洪府厅发〔2006〕43号)、《关于开展全市中等职业学校重点示范专业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洪府厅字〔2007〕253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实施三名工程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02〕131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具体目录见附件1);对《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1〕28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重点示范镇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0〕185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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