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23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中办发电〔2017〕13号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确保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现通知如下:
废止《关于对无环保标志或持有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行交通限行的通告》、《关于对无环保标志或持有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扩大交通限行范围的通告》、《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洪府厅字〔2014〕132号)、《关于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洪府厅字〔2015〕182号)、《关于转发南昌市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5〕120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