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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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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

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做好部门规章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同时,落实机构职能调整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修改和废止下列规章:

一、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修改为《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二)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将第五条中的“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修改为“对于已经被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四)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的“质权合同”修改为“质押合同”。

(五)将第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将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对《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将第十五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四)将第六条中的“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修改为“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废止《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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