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及出台目的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位推动下,近年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对村集体留用地管理政策调整进行了认真审慎研究。为统筹城乡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2017年3月29日发布的《南昌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洪府厅发〔2017〕36号)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提出了8条措施,主要包含“合理确定规模、优化开发利用方式、妥善处理历史存量问题、加强监督管理”4方面内容。
(一)合理确定规模。自《通知》施行之日起,将村集体分为2类:一是此前已落实留用地指标超过15亩的村集体,不再安排留用地;二是此前未落实留用地指标或已落实留用地指标不足15亩的村集体,按平均规模不超过10亩的标准安排留用地,且每村最低不少于5亩,最高不超过15亩,具体由辖区编制留用地专项规划来统筹明确。
(二)优化开发利用方式。《通知》为村集体提供了产业用房回购、货币补偿、实地建设3种开发利用方式,市本级鼓励实施产业用房回购方式,各辖区在统筹实施留用地开发利用方式时,应充分消化辖区范围内安置房项目配建的非住宅库存。
1.产业用房回购。村集体利用留用地价值折抵产业用房回购款,折抵后留用地交由政府收储。留用地价值按村集体所在地的商服用途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标准进行测算,产业用房回购价格按安置房项目建设成本价执行。产业用房回购按照就近原则,优先在本辖区内予以安排,也可实施跨区回购,具体按照《南昌市中心城区村集体产业用房回购操作细则》执行。
2.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也按商服用途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标准执行,补偿后留用地交由政府收储,补偿款纳入收储成本。
3.实地建设。鼓励委托辖区国企进行代建,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土空间规划,符合辖区产业布局和市场形势。具体由辖区政府指导村集体拟定实地建设方案,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妥善处理历史存量问题。主要针对2类历史存量问题提出处理措施,确保政策有效衔接。一是已批准但未开发建设留用地问题。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已批准的留用地指标仍然有效,采取产业用房回购方式进行使用,原批准留用地交由政府收储。二是下步基础设施等建设需要征收留用地问题。采取安排同等价值产业用房、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不再安排土地置换。
(四)加强监督管理。《通知》主要通过加强台账动态管理、严格规范产权管理、严禁物业违规销售、加强集体资产监管4个方面来加强监管,充分保障村集体和村民权益。
为确保全市政策标准统一,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应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