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2023年4月11日公布施行了《关于推进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洪府办发〔2023〕33 号)。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本实施意见共17条,主要有房票概念及实施范围、购房补助及优惠政策、房票使用及核发结算、其他事项等条款。
(一)房票概念及实施范围
一是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秉承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为前提,将被征收房屋(含住宅、非住宅砖木以上结构)按货币补偿金额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的市场化安置方式;二是房票金额。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含货币补偿奖励和补助,如城镇房房票票面金额为货币补偿款、20%的货币补偿奖励和20%的货币补偿补助),但提前搬迁奖励、搬迁补偿或补助、临时安置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人领取货币;三是实名持有。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人,房票使用人限定为被征收人或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四是实施范围。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四个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全面推行房票安置。
(二)购房补助
在本市城区(不含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由辖区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使用部分一定比例的购房补助。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的,给予10%的购房补助;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使用的,给予8%的购房补助;第7个月至12个月内使用的,给予5%的购房补助。
(三)房票使用
一是房票系统。市住建局负责建设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各中心城区、有关商业银行和开发企业应利用房票核发结算系统,落实房票核发结算工作;二是房票使用。房票使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个月。开发企业应当平等对待房票使用人和其他购房人;三是退房处理。领取购房补助的,如确需退房,已领取的购房补助必须足额退回后,再办理退房手续。
三、政策实施衔接
本意见自2023年5月11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执行,但安置房未开工建设的可按本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四、政策出台程序
此次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的制订,创新了补偿安置方式,为被征收群众提供了符合当前社会、经济环境的多样选择。政策制订过程中采取考察调研、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等措施,征集意见与建议,形成草拟稿、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修改稿等。为广集民意,在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开征集市民意见与建议。
为保证政策制订工作依法合规,严格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并由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内容与程序符合重大决策事项决策要求。
五、法律约束。
一是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非法套现,一经发现,取消其房票购房资格,追缴已取得利益,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是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是精准解读、广泛宣传。政策制订公布后,及时进行政策解读,采取“集中授课、座谈讨论、当面沟通”等形式进行全面解读。确保群众对新政策广泛接受,确保征收人员熟知政策条款、执行政策不跑偏。
二是依法推进、狠抓落地。加强新政策执行工作调研,开展依法征收工作指导,及时研究和处理新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新政策落实到位。
三是压实责任、持续督导。开展依法征收工作检查,严格落实新政策执行方式,严格房票发放、使用、结算工作程序,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七、解读机关
解读原文:《关于推进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
解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管理科
咨询电话:0791-86719161
电子邮箱:ncszjjzsgl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