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市政消火栓跟不上城市道路发展的问题,并强化日常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南昌市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审议通过《南昌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市政府令第 174 号公布,自2024年5月 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南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制定于2004年,2010年12月7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进行了一次修正,对促进我市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近年来城市道路配建的市政消火栓在规划、建设、验收、维护机制方面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问题逐渐显露,市政消火栓建设停滞,缺建率、损坏率较高。有必要对《南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为更有针对性的《南昌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 明确政府部门职责。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对应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施工、管理等环节,由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住建、城管等部门,构建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体系,形成监管合力,把牢市政消火栓管理的各道关口。
(二)压实参建单位责任。按照闭环管理的要求,从规划、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等方面作了闭环管理制度设计,落实、落细市政消火栓与城市新建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有效避免新建道路重复开挖。
(三)提出补建要求。对已建城市道路未设置市政消火栓或者设置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补建或者技术改造。
(四)完善维护管理规定。《办法》要求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日常检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进行专门检查。《办法》要求,消防救援机构每半年应当对市政消火栓开展一次普查。在日常训练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市政消火栓缺失、损坏的,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抄告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门和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单位。
三、新旧政策差异
(一)调整了适用范围。鉴于单位消火栓、室内消火栓建设情况较好,也有其他上位法规定,本次修订突出问题导向,以小切口立法形式,将规章名称调整为《南昌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专指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消防供水管网、阀门、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公共消防供水装置。
(二)调整了建设主体。原《办法》提出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修和管理,现《办法》提出城市道路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预留必要的消防供水管网的原则要求。要求城市道路工程的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
四、施行时间
《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2010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修正的《南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