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南昌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释放场所资源,规范经营主体登记,降低创业投资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2014年12月12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南昌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2021年4月14日,南昌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南昌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这些规定实施以来,放宽了经营主体登记工作中住所登记的条件,减少了登记注册需提交的材料文件,对推动登记便利化、方便企业群众办事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0年以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新的法律法规先后出台,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的上位法依据发生了变化。同时,经营主体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需求以及对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需求,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出了新要求。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洪府发〔2023〕35号)要求,原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已失效,需要修订、重新制发。
二、《办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一是明确提交不动产权证书作为住所登记材料,同时也为下一步优化住登记预留空间。《办法》根据《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等规定精神,明确应当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同时还明确,能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的,经营主体可以免于提交相关材料。从源头加强防范虚假住所登记。
二是依法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进行规范。对应当取得利害关系人一致同意可以采取承诺方式。同时因为各部门法律法规对使用住宅的情形有一些禁止性要求,所以我市对住宅不得经营的项目,采取负面清单制,依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动态管理。具体做法是由登记机关牵头,定期收集汇总相关部门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告,在释放住所资源、降低经营成本的同时,能维护住户权益、防范安全风险。
三是落实增加经营场所登记工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文件精神,在省级登记机关支持下,在同一县区范围内开展企业在住所外增加经营场所登记,便于经营主体扩大经营规模。
三、《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南昌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共分十七条,将“规范、便利、安全”作为修订原则,进一步规范“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登记举措,推广实施前置审批住所免材料、支持数据技术支撑住所标准化登记等,不断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降低住所登记制度性交易成本。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适应上位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一是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作为制定依据(第一条),并根据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要求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表述,将条款中“市场主体”统一调整为“经营主体”,将文件名称调整为“南昌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对住所定义进行重新描述(第二条)。二是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文件精神,在省级登记机关支持下,在同一县区范围内开展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第十三条)。三是落实《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文件要求,虽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可以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但不再明确要求村民委员会作为相关住所证明的出具方(第七条第二款第3项)。
(二)简化和规范住所登记材料。一是在住所使用证明中,明确免于提交不动产证的情形(第七条第二款)。二是在允许住宅改为商用的情形中,明确可以采取承诺方式,并对不得经营的项目进行动态管理(第八条)。三是明确住宅不适用“一址多照”,并将“有效划分区间、能实际满足”作为“一址多照”的基本要求(十二条)。四是明确前置审批已批准住所的不需另外提交住所登记材料(第七条第三款)。
(三)降低经营成本、支持网络地址和数据互通。一是允许“一照多址”,对企业新增经营场所与其登记的住所属于同一县(区)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方便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第十三条)。二是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明确个体工商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方法(第十条)。三是支持数据技术支撑住所标准化登记,为下一阶段我市数据互通能支撑住所信息验证时进一步优化登记措施预留空间,并明确登记机关已获取共享数据信息的,经营主体可以免予提交相关纸质材料(第十六条)。
(四)落实房屋安全责任。一是强化主体责任,明确经营主体应当履行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等责任(第四条)。二是落实《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自建房安全整治要求,对无不动产权证房屋办理登记的,明确相关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文件中,应当载明房屋性质和房屋安全情况(第七条)。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全市登记机关和相关部门要抓紧组织学习和实施。登记机关、政务服务部门和帮办代办机构要率先学习掌握,加强宣传引导,为经营主体登记提供规范、统一、便捷的服务。
二是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住所登记工作。各个职能部门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在住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行业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深入推进不动产信息以及住所违法行为信息互通,依法依规出具场所使用文件,共同努力实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范、便利、安全”目标。
三是登记机关和相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收集执行情况和各方的意见建议,及时协调解决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适时对实施效果进行调查、分析,不断总结提高改进住所登记水平。
五、政策咨询
解读单位: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791-88860102
咨询人:周锐
咨询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