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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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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11日

南昌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和江西省政府《江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完善我市老年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我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的优待水平,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对象

  具有南昌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二、发放标准

  以年龄段划分为3个标准档次: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5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

  三、经费负担

  发放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所需经费,列入市、县(区)年度财政预算,由各县(区)财政先行发放。

  发放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的来源:

  (一)80—99周岁老人的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4:6的比例核拨。

  (二)100周岁以上老人的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经费由每人每月200元标准提高至500元,由市级财政核拨。

  (三)各县(区)组织核准发放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工作所需相关经费由各县(区)财政解决,市级相关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解决。

  四、发放时间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从2012年9月1日执行。

  五、保障措施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协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县(区)民政部门、老龄办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组织实施。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和核拨。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核对高龄老人户口信息变动情况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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