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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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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海关:

《南昌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2021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形成规模效应,提升城市服务能级,加快推动中部区域性总部运营中心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省委“彰显省会担当”的更高要求,以打造中部区域性总部运营中心为目标,以大南昌都市圈和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为契机,追赶超越,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优化总部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总部经济量质双升,为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条  坚持壮大总量与优化质量相结合,大力引进和重点培育相结合,循序渐进和创新突破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总部企业数量扩张,引导现有产业链、价值链提升。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本政策扶持的总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南昌市产业发展政策,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南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拥有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授权管理的企业数量不少于3家(其中在南昌以外不少于2家),或者授权为母公司内3家以上关联企业提供服务职能。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的行业标准如下:

(一)农业:上一年度纳入南昌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业技术推广类企业5000万元及以上),地方财政贡献600万元及以上;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上。

(二)工业:

1.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装备、绿色食品、现代针纺、新型材料、机电装备制造等产业:上一年度纳入南昌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地方财政贡献2000万元及以上;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上。

2.其他工业:上一年度纳入南昌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地方财政贡献8000万元及以上;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及以上。

(三)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南昌统一核算的年度建筑业产值50亿元及以上、地方财政贡献1亿元及以上、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的央企、大型国有建筑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央企区域总部(应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四)服务业:

1.现代物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文化旅游、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南昌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地方财政贡献1500万元及以上;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上。

2.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等高技术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南昌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8000万元及以上、地方财政贡献1500万元及以上;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上。

3.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南昌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地方财政贡献1500万元及以上;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及以上。

4.批发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南昌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地方财政贡献1500万元及以上;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及以上。

5.房地产业:上一年度纳入南昌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地方财政贡献8000万元及以上;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及以上。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上述行业标准限制,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世界企业500强、美欧日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服务业500强、新经济500强、国内行业10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及外资、央企、独角兽企业,在南昌设立的全国性、区域性总部或第二总部;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强企业、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世界企业500强、美欧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服务业500强、新经济500强、国内行业10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强企业、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以上年度《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中国旅游研究院与中国旅游协会、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榜单为准,下同)

2.国家或相关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南昌投资设立的二级(含)以上总部或区域总部。

3.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公募基金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功能总部或一级分公司。

4.在香港、美国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

5.符合南昌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与省、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提出承担综合型(区域型)或功能型总部功能的企业。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六条  引进奖励

1.落户支持。

新引进的除金融机构以外的总部企业,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在南昌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在5—10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5%给予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5亿元(含1亿元)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落户奖励。奖励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2年每年按照50%的比例兑现,由申请该奖励的总部企业根据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情况在认定后2个顺延年内提出申请。

新引进的金融机构落户支持:(1)对落户南昌的境内外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公募基金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2)新设立或从南昌市外迁入的银行一级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证券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A类及以上评级的期货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3)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资金业务专营机构,包括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支付清算中心、资金拆借中心等,以及从事财富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普惠金融等相关业务的特色金融业务事业部和经营性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南昌经济发展情况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缴注册资本的0.5%,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办公用房支持。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南昌无自用办公用房的,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按照每平方米18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自认定起前5年,每年按租金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可补贴50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2项办公用房补贴。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连续5年申请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公用房新建成或购置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办公用房购建补贴。

享受购房补贴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内(从办证时间起)不得租售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由相关认定部门将享受购房补贴的总部办公用房清单直接共享给市房管部门和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并记载10年限售(租)信息。凡在规定期限内出(转)租、出售的,退回所享受的全部办公用房奖励资金。

第七条  运营奖励

1.发展支持。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度起,连续两年按照年度核算地方财政贡献总量的100%,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按照年度核算地方财政贡献总量的50%给予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度起,按照年度核算地方财政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50%给予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奖励。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前五年每年的奖励资金在当年提出申请,分年度进行兑现,核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后的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兑现25%,第三年兑现25%。

2.投资支持。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在南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5—10亿元(含5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1—5亿元(含1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需在2年内到位,在投资完成后一次性拨付。企业实缴注册资金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已享受购建办公用房补贴的,不重复享受本条奖励。拟申请企业可根据企业投资情况,在投资额到位的2个顺延年内提出申请。

3.增资支持。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增资2亿元及以上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地方财政贡献较上年度增量的60%给予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增资1亿—2亿元(含1亿元)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地方财政贡献较上年度增量的50%给予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高管支持。对获得发展支持、投资支持的总部企业,在获得奖励年度,对企业不超过在昌员工总数10%且年薪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当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提升奖励

1.领军支持。总部企业经认定之日起,首次被评为世界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服务业企业500强和新经济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经商务部或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总部企业连续三年获评中国500强或世界500强企业的,再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0万元。拟申请企业可于满足奖励条件的当年提出申请。

2.壮大支持。总部企业经认定之日起,实际履行总部职能但属于分公司性质的总部企业改制为子公司的,给予企业一次性 100万元奖励;在市外新设立或兼并收购分支(子)公司或经营机构,自分支(子)公司设立之日起3年内分支(子)公司新增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总部,第四年至第五年每年均按80%的比例进行奖励。

3.上市支持。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洪府发〔2020〕24号)予以扶持。

第九条  人才支持

1.人才落户支持。总部企业可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总部企业集体户纳入南昌户籍人口管理,可办理婚姻登记、生育服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挂靠等。

2.人才服务支持。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符合《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的,可对照相应标准申请人才分类认定,并按规定分类给予医疗保健、子女入学、购房补贴、项目资助等相关服务支持。

3.人才培养支持。总部企业与南昌高校、职业技术(技工)院校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的,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合作建设实训(实习)基地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支持能力强、产学研结合成效显著的研发中心等功能型总部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积极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

4.人才安居支持。对总部企业中符合南昌人才政策有关规定的人才,不受落户限制,可在本市辖区内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符合相关规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含高级技师),可享受相应的购房补贴。允许总部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与土地管理有关规定,自建人才公寓、单位租赁住房等配套设施。对符合南昌有关政策的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5.外籍人员工作与居留支持。为总部企业中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给予便利,需在南昌常住的,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工作满4年后,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因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总部企业员工,可享受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

第十条  特别支持

1.迁营支持。建立有利于产业跨区域发展的利益分享机制,达到南昌市总部企业标准条件的省内市域外企业因发展需要,总部迁入南昌市或在南昌市设立第二总部的,在南昌产生的地方经济实得可与原企业所在地政府协议共享。

2.“一事一议”支持。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新型业态的企业,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经济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或对南昌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可“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有信心超过前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可进一步与市政府协商更优惠的扶持政策。“一事一议”支持与前述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  支持原则

经认定的南昌市总部企业方能享受上述奖励支持政策,除新引进企业的引进奖励和前五年的发展支持奖励外,总部企业当年享受本政策的奖励和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南昌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净留成(留成部分减奖励部分),超过部分延迟到以后年度兑现。总部经济奖励支持政策由市级层面进行统筹,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若同时满足市级层面或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资金奖励补贴条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不重复享受。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用地支持

鼓励总部企业新建和改建总部大楼或总部基地,对新建项目用地依法予以优先保障。强化土地精准供给,在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城市更新等方面,重点支持建设一批总部企业集聚区。

第十三条  通关支持

推广使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可自主选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预约通关”“集中申报”等便捷通关模式。支持总部企业在南昌综合保税区开展业务。

第十四条  出行支持

对现有公共交通网络未覆盖到的总部企业,通过延长公交线路、新设中转微公交和定制公交等措施,实现与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站点的接驳,解决总部企业员工出行问题。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支持

在全市各级行政审批局或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总部企业VIP绿色通道,建立总部企业服务平台和服务专员制度,提供“一门式”服务和“一对一”人才、金融、用地、税收等政策辅导。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组织领导。成立南昌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市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南昌海关、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投促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金融办、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南昌综保区、市政公用集团、市轨道集团,负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做好总部企业的认定、奖励及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总部企业的研发创新奖励,人才、用地、住房保障、子女教育入学、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支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各领域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并负责抓好落实。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明确机构具体负责总部经济工作。

第十七条  财税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经费保障,市与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的引进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统一承担,其他奖励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级受益财政参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即市与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按4:6比例分担,各县由当地财政负担。兑现政策市级资金在地方财政贡献度增量部分中统筹安排。同时,为高效便捷做好若干政策措施兑现工作,相关政策原则上先由县(区)、开发区、管理局进行兑现,涉及市级资金分担的,后续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与县(区)、开发区、管理局进行资金清算。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出台总部企业资金奖励、使用和管理办法,原则上每年6月起组织企业进行奖励申报,开展1次资金评审兑现工作。

第十八条  实施规程。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并发布全市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和相关事项。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所在地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属地政府审核同意后将推荐意见报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公示并上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授牌确认为南昌市总部企业。建立总部企业名录库,并进行复查和动态更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在本市经营期不得少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根据相关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按照在地统计原则按时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资料。涉及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分立、重组、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1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政府(管委会)报送相关情况资料,须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

第二十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总部企业的,经核实后取消其3年内申请认定的资格。享受本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在本市经营期少于10年或减少注册资本,发生非法拖欠员工工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等情况,或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抽逃出资、失信毁约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依法处置,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将经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总部企业奖励资金核拨全过程信息公开和留痕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2021年4月9日起执行。政策执行期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本政策再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原南昌市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相应废止。

洪府办发〔2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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