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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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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南昌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修订)

2023年9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级指挥机制 

2.2  市级气象灾害应急联动协调机制 

2.3  市级气象灾害应急联动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职责 

2.4  专家组及职责 

2.5  县级气象灾害应急联动协调机制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发布 

3.3  风险管理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启动 

4.3  响应行动

4.4  现场处置 

4.5  社会动员 

4.6  信息公布和舆情引导 

4.7  响应变更与解除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灾害调查 

5.3  灾害保险 

5.4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6.2  财力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应急演练 -

6.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预案管理

8  附录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2  名词术语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对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规范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处置能力,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昌市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高温、干旱、冰冻、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衍生、次生灾害,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增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提升气象灾害风险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应对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行业专业优势,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运转。

2  组织体系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协调机制。按照“上下基本对应”原则,县级人民政府设立本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并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协调机制。

2.1  市级指挥机制

2.1.1  市指挥部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市长。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气象工作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气象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兼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

市指挥部办事机构为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2.1.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江西省、南昌市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气象灾害防御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组织召开全市气象灾害防御会议,部署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问题;负责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督办检查;组织指挥重特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级开展事发地的现场应急工作;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具体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全面掌握国家、江西省有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示和部署,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实施办法,制定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施情况;建立完善部门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并负责具体落实;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气象灾害防御评估总结,以及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市指挥部会议筹备、文件起草、简报编发,承担上传下达、信息反馈等工作,确保市指挥部政令畅通。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市级气象灾害应急联动协调机制

市指挥部建立气象部门与南昌警备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南昌支队、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鄱阳湖水文监测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南昌广播电视台、中国移动南昌分公司、中国联通南昌分公司、中国电信南昌分公司、南昌供电公司等部门之间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实现气象灾害预警服务与各部门防灾减灾工作的有效衔接,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高效。

2.3  市级气象灾害应急联动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职责

南昌警备区:在市内出现重大气象灾害时,根据兵力需要,按照军队兵力调动批准权限,组织指挥辖区民兵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协调辖区军兵种及预备役部队支援抢险救灾行动,负责申请和协调入昌任务部队遂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

市气象局: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责。负责台风、暴雨、暴雪、高温、干旱、冰冻、大风、大雾等监测预报预警。负责重特大气象灾害的风险评估和成因分析,为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全市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负责市本级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和县区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工作指导。组织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武警南昌支队: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时,负责组织指挥驻昌武警部队抢救受灾人员、组织排除险情、抢运救灾物资和协助恢复秩序等任务,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

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防御网络舆情导控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积极支持气象灾害防御项目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所需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

市教育局:负责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学校有关教育内容。负责培养、提高学生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负责重特大气象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在制定工业规划、谋划产业布局和推进工业项目建设工作中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性影响。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交通秩序管控,畅通应急救援和物资保障通道,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市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应急资金的预算安排、筹集与拨付,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统筹安排相关经费。配合气象部门争取中央财政气象灾害应急经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灾害发生信息、气象灾害普查和防御所需地理信息数据等资料。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重点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城区排涝和供水工作,督促各城区城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制订并落实应急排涝和供水预案以及所辖工程设施的防洪排涝安全。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收集和提供全市城市空气质量、生态环境信息等资料。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时,指导各地住建部门对受损房屋建筑进行安全可靠性鉴定。

市交通运输局: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时,负责协调指导公路、水运、已在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运行安全、抢险救援和灾损恢复工作,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公路、水路、城市轨道交通气象灾害应急联防工作制度。

市水利局:负责重要水利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及时修复损毁的水利设施。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重点加强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

鄱阳湖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负责提供全市重点水库、主要江河等水情信息,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负责江河湖库洪水、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等气象衍生灾害预警预报发布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和提供全市农业生产、农业灾情等有关资料。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气象及其次生灾害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工作,指导被损毁农业设施的修复,协同做好农业气候资源开发工作。

市文广新旅局:配合指导和规范重点A级旅游景区(点)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反馈制度。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时,指导组织协调实施滞留景区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必要时关闭A级景区景点和设施。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突发区域的医疗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心理危机干预和健康教育等处置工作。视情派出市级医学救援和疫情防控力量,开展相关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森林火险、火灾等自然灾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气象灾情综合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内容。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指导当地按规定做好集中安置点的受灾群众安置和救助工作。与气象部门建立完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

市林业局:负责提供全市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发展规划、林业和草地有害生物等有关资料。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

市消防救援支队: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负责组织指挥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搜救、应急排险等工作。

南昌广播电视台:负责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即时插播制度,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播报和气象灾害防御的新闻报道工作。

中国移动南昌分公司、中国联通南昌分公司、中国电信南昌分公司:负责全市通信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气象防灾减灾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通。协调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和全网发布机制。

南昌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产权范围内供电设施,协助政府抢修用户资产供电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4  专家组及职责

市指挥部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组建并管理。主要职责:

(1)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启动或解除提出建议;

(2)对气象灾害的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3)为公众提供有关防御知识和技术咨询;

(4)承办市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5  县级气象灾害应急联动协调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包含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下同)参照市级应急联动协调机制,设立本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并建立本级气象灾害应急联动协调机制。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原则,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气象部门,气象灾害应急联动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基本保持一致。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灾害监测

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地面、高空、雷达、卫星等现代化监测手段,做好气象监测工作,必要时启动气象加密监测和移动应急气象监测工作机制。自然资源、水利、水文、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做好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各类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工作。

3.1.2  灾害预报

气象部门要加强会商分析和滚动预报,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提高预报预测准确率,延长预见期。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根据气象信息,开展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灾害预报,开展气象条件对本行业的影响分析。

3.1.3  信息共享

在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组织下,气象部门会同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气象、水文、大气环境、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的共享共用。主要共享内容包括:

(1)基本气象、水文等监测产品;

(2)灾害影响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关键人群、灾害隐患点等基础信息;

(3)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4)灾情信息;

(5)其他需要共享的内容等。

3.2  预警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擅自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按照气象灾害的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市级气象灾害预警采用《南昌市气象局市级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试行)》分级标准,参见附录8.1,县级可参照制定本级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经气象部门授权,各级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通信运营企业要采取增播、插播、群发等方式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部门联动机制,利用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广播、电视、报纸、政务新媒体等媒体和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应主动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机制,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和全网发布机制,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实时预警信息。

3.3  风险管理

3.3.1  风险普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调查掌握气象灾害致灾因子、历史致灾事件,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明确重大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重点。

3.3.2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受气象灾害影响,易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间接对社会生产生活或城市功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单位列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定期公布并建立目录管理制度。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气象部门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3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气象防灾减灾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信息,并及时续报灾害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灾害性质、影响范围、灾害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报告要简明扼要、迅速准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4.2  响应启动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发展趋势,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Ⅰ级最高。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级别预警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的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2.1  Ⅰ级响应启动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指挥部指挥长(分管气象工作副市长)审核,报市指挥部总指挥(市长)签发,并以市指挥部名义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按照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经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达到Ⅰ级预警标准;

(2)气象灾害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

(3)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各种灾害性天气仍可能持续发展或持续影响;

(4)省级已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提醒南昌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2  Ⅱ级响应启动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指挥部指挥长(分管气象工作副市长)审核,报市指挥部总指挥(市长)签发,并以市指挥部名义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命令。

(1)按照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经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达到Ⅱ级预警标准;

(2)气象灾害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

(3)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各种灾害性天气仍可能持续发展或持续影响;

(4)省级已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提醒南昌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3  Ⅲ级响应启动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气象局局长)审核,报市指挥部指挥长(分管气象工作副市长)签发,并以市指挥部名义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命令。

(1)按照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经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达到Ⅲ级预警标准;

(2)气象灾害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

(3)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各种灾害性天气仍可能持续发展或持续影响;

(4)省级已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提醒南昌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4  Ⅳ级响应启动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气象局局长)审核,报市指挥部指挥长(分管气象工作副市长)签发,并以市指挥部名义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命令。

(1)按照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经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达到Ⅳ级预警标准;

(2)气象灾害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3)省级已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提醒南昌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  响应行动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要根据灾害影响情况适时召开气象灾害防御会商会、调度会等,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督办检查,组织指挥重特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区)开展事发地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时,加强防御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值班值守,做好气象灾害防御会议筹备、文件起草、简报编发,强化信息报送、上传下达,确保指挥部政令畅通。

根据市级应急响应命令及气象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市级气象灾害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各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气象灾害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机制,或根据实际应对工作需要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关注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根据以下分灾种响应行动要求,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共同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3.1  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自然资源部门加强降水型地质灾害监测,与气象部门会商并联合发布降水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地灾隐患监控。

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通知,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督促船主采取措施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通知水上、水下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景点的旅游活动提出预警,组织协调实施滞留景区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必要时停运观光缆车,关闭景区景点和设施。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油气领域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电网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风险、排查故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响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和指导易受台风、大风影响的单位和区域积极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督促有关单位(除特殊行业外)及时停工、停课、停业、停运。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2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尽量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开展各项医疗救治和救灾防病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隧道、涵洞等易涝区段要及时警戒并做好交通引导或管制,当研判道路积水将明显影响车辆通行时,及时采取封路措施。

农业农村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自然资源部门加强降水型地质灾害监测,与气象部门会商并联合发布降水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地灾隐患监控。

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景点的旅游活动提出预警,组织协调实施滞留景区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必要时停运观光缆车,关闭景区景点和设施。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和指导易受暴雨影响的单位和区域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督促有关单位(除特殊行业外)及时停产、停工、停课、停业、停运。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3  暴雪、冰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利用公路可变信息门架提醒过往车辆减速慢行;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公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城管部门组织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各项卫生应急准备,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各地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和指导易受雨雪冰冻影响的单位和区域积极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督促有关单位(除特殊行业外)及时停产、停工、停课、停业、停运。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4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对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指导农林、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会商和综合研判,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准备,协同做好人工增雨等工作;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水文部门加强水情、旱情监测分析;水利部门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农村饮水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3.5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对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高温影响。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城市管理、水利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全力做好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和食物中毒事件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会商和综合研判,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准备,协同做好人工增雨等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3.6  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对大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视情关闭大雾影响严重的路段。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交通滞留和事故的加密监测,及时发布公路交通运输信息,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相关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应对措施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

4.5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县(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由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审计和监督。

4.6  信息公布和舆情引导

加强信息公布和舆情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重大气象灾害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市指挥部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应急处置情况等。

必要时,请求市委宣传部的帮助和指导,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网络舆情的监测,指导协调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4.7  响应变更与解除

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经研判,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变更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变更应急响应级别。当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解除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指挥部根据实际研判,调整或解除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同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2  灾害调查

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或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起因、影响范围和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3  灾害保险

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机构加强指导被保险人做好防灾减损工作,保险事故发生后,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监管机构督促保险机构做好灾区有关保险防灾减损、查勘理赔等工作。

相关气象业务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受灾单位或个人出具气象证明,为相关保险机构进行气象灾害保险理赔提供参考。

5.4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及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评估,查找存在的不足、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6  应急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畅通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需要,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人力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本地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在处置气象灾害事件中的作用。

6.2  财力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统筹安排气象灾害救助资金,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对达到《南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6.3  物资保障

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应急储备基地。

6.4  通信保障

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的通信线路和设施,保障重大气象信息的应急传播。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做好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快速放行,保障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6  应急演练

市县(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应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检验、完善和强化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6.7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7  预案管理

预案施行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江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情况,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订、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台风

暴雨

暴雪

高温

干旱

冰冻

大风

大雾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8.1.1  Ⅰ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影响我市。

(2)暴雨:过去24小时内全市平均雨量已达200毫米,且预计强降水天气仍将持续;预计未来3小时有站点降水将达到180毫米以上;过去3小时已有站点降水达到180毫米以上,且强降水仍将持续。

(3)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将出现积雪深度30厘米以上降雪;过去24小时全市已出现积雪深度30厘米以上降雪,且降雪天气仍将持续。

(4)干旱:过去30天全市大部分地区气象干旱等级持续维持特旱状态,且预计未来15天仍无有效降水天气。

(5)冰冻:过去七天全市大部分地区已持续冰冻(即冻雨或道路结冰,下同)天气,且预计未来七天仍将将出现连续冰冻天气。

(6)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80%以上区域将受到阵风9级以上大风影响。过去24小时全市已有80%以上区域受到阵风9级以上大风影响,且大风天气仍将持续。

8.1.2  Ⅱ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影响我市。

(2)暴雨:过去24小时内全市平均雨量已达100毫米,且预计强降水天气仍将持续;预计未来3小时有站点降水达到150毫米;过去3小时已有站点降水达到150毫米以上,且强降水仍将持续。

(3)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将出现积雪深度20厘米以上降雪;过去24小时全市已出现积雪深度20厘米以上降雪,且降雪天气仍将持续。

(4)高温:预计未来连续五天全市将出现39℃以上高温天气。

(5)干旱:过去7天全市大部分地区气象干旱等级持续维持特旱状态,且预计未来15天仍无有效降水天气。

(6)冰冻:过去三天全市大部分地区已持续冰冻天气,且预计未来四天仍将将出现连续冰冻天气。

(7)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50%以上区域将受到阵风9级以上大风影响。过去24小时全市已有50%以上区域受到阵风9级以上大风影响,且大风天气仍将持续。

8.1.3  Ⅲ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影响我市。

(2)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内全市将出现平均雨量75毫米以上降水;过去24小时全市平均雨量已达75毫米,且预计强降水天气仍将持续。

(3)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将出现积雪深度10厘米以上降雪;过去24小时全市已出现积雪深度10厘米以上降雪,且降雪天气仍将持续。

(4)高温:过去五天全市已连续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且预计未来连续五天全市仍将持续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

(5)干旱:预计未来7天全市大部分地区气象干旱等级将达到并持续维持特旱状态。

(6)冰冻:预计未来三天全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连续冰冻天气。

(7)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80%以上区域将受到阵风8级以上大风影响。过去24小时全市已有80%以上区域受到阵风8级以上大风影响,且大风天气仍将持续。

(8)大雾:过去24小时全市已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且预计未来24小时大雾天气将进一步发展。

8.1.4  Ⅳ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影响我市。

(2)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内全市将出现平均雨量40毫米以上降水;过去24小时内全市平均雨量已达40毫米,且预计强降水天气仍将持续。

(3)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将出现积雪深度5厘米以上降雪;过去24小时全市已出现积雪深度5厘米以上降雪,且降雪天气仍将持续。

(4)高温:预计未来连续五天全市将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

(5)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50%以上区域将受到阵风8级以上大风影响。过去24小时全市已有50%以上区域受到阵风8级以上大风影响,且大风天气仍将持续。

(6)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

8.2  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林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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