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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领域柔性执法四张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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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疗保障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湾里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制定《南昌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领域柔性执法四张清单(2023年版)》(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原则

充分考虑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责任主体合规使用医保基金。对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和医保基金损失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处罚款的,实行“初次”减免处罚。对依法并处罚款的,依照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和“四张清单”合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科学的将处罚幅度分层分阶并予以明确,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原则上按照各层阶的底限处罚。

二、适用范围

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和参保人等责任主体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领域,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等事项中不涉及医保基金损失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

三、适用条件

设置合理的“纠错期”,给予违法行为当事人合理的自我纠错机会,对列入不予处罚清单中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第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减免行政处罚。

设置必要的“过渡期”,对需要达标整改的责任主体给予必要的自查整改机会,列入减轻或从轻处罚清单中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四、“四张清单”的定义

不予处罚清单:不予处罚是指根据医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确认为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清单涉及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事项3项。

减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是指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减少法定处罚种类、选择所规定的处罚种类之外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减轻处罚清单涉及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事项4项。

从轻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是指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从轻处罚清单涉及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事项5项。

少用慎用行政措施事项清单:少用慎用行政措施是指对符少用慎用行政措施情形的违法行为,对相关资料不采取封存措施。少用慎用行政措施事项清单涉及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事项1项。

五、其他事项

(一)“四张清单”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予以更新调整。

(二)各县(市、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清单》,结合实际编制本地适用的清单。

(三)“四张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医疗保障领域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

(四)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清单。

  (五)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南昌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领域柔性执法四张清单(2023年版)》附件:南昌市医保监管领域柔性执法“四张清单”(1)

南昌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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