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第14条、第15条,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于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依法向社会公布。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名录存续期间出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筛选条件情形的,应当在确定下一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时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