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住建文〔2024〕249号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综合监督事务中心,各参建单位:
根据应急部门通报,新建南昌市应急指挥与检验中心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已结案,依据《关于对西湖区抚生路69号“3•7”高坠亡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西府字〔2024〕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新建南昌市应急指挥与检验中心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主体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情况。2024年3月7日15时20分,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69号的装饰装修工地内,江西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工人进行临边防护维修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相关主体。代建单位:南昌市建设投资集团房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刚。总承包单位: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勇;项目经理:杨涛;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李书和。专业分包单位:江西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洁;现场负责人:徐秋华。监理单位: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震灵;项目安全总监:李辉;项目安全总监代表:周军;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黄小龙。
二、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根据《关于对西湖区抚生路69号“3•7”高坠亡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西府字〔2024〕6号)文件精神,对该起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如下: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
1.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关键岗位人员离岗期间,未增派管理人员,导致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材料弄虚作假。对高处作业风险辨识不足,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对电梯井位置作业面存在高处坠落的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2.江西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专业分包单位,未依法对施工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电梯井位置的临边防护维修作业系高处作业,未指派专人对高处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
1.杨涛,新建南昌市应急指挥与检验中心项目EPC总承包项目经理,对《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改造电梯井楼板拆除施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拆除作业前,未对电梯井位置存在高处坠落风险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未组织对外架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针对电梯井未设置安全绳可靠挂点和安全兜网的事故隐患,未督促整改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李书和,新建南昌市应急指挥与检验中心项目EPC总承包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对施工现场开展风险评估及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未组织对外架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针对电梯井未设置安全绳可靠挂点和安全兜网的事故隐患,未提出整改建议。针对工程例会上提出的增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电梯井待砌筑完成后方可进行钢筋割除作业的要求,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3.李辉,新建南昌市应急指挥与检验中心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安全总监,对项目督促检查不到位,督促施工单位、监理人员到岗履职不力,对《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改造电梯井楼板拆除施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4.周军,新建南昌市应急指挥与检验中心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安全总监代表,督促项目监督检查不力,对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5.黄小龙,新建南昌市应急指挥与检验中心项目EPC总承包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行政办公楼监理工作,对《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改造电梯井楼板拆除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严,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6.徐秋华,新建南昌市应急指挥与检验中心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未组织对外架班组作业人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未及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排查出电梯井存在高处坠落的风险,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
除属地应急部门和省住建厅对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处置外,对事故责任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总承包单位:对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6个月。建议省住建厅暂扣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专业分包单位:对江西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6个月。建议省住建厅暂扣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除属地应急部门和省住建厅对事故责任人员依法处置外,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以下处理:
1.对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杨涛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6个月。
2.对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李书和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6个月。
3.对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辉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6个月。
4.对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代表周军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6个月。
5.对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黄小龙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6个月。
6.对江西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徐秋华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6个月。
三、有关要求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更强担当全力抓好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有效遏制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将安全生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深刻汲取近期发生的各类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人。
(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筑牢安全防线
各参建单位要紧盯高危环节、重点部位、关键人员,把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危大工程、危险作业、危险工序作为排查治理的重中之重。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施定期自查与即时整改相结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通过举一反三,防止同类问题复发。同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体系,实现风险防控的关口前移和源头治理。
(三)加强执法监管,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区)住建部门及市建监中心需进一步加大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杜绝执法过程中的“宽松软”现象。要明确执法重点,针对事故频发区域、高风险企业及存在严重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实施重点监控和突击检查。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从严查处,绝不姑息,以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提升安全监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确保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稳定。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