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南昌县幽兰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抚河水域进行例行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文华在抚河水域进行垂钓使用违规钓具。当事人的垂钓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事实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南昌县幽兰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刘文华当场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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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b640895--2024-002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南昌县幽兰镇 | 生成日期: | 2024-04-15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