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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681190--2022-004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县八月湖街道办事处 生成日期: 2022-12-30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八月湖街道工作秘密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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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湖街道工作秘密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八月湖街道保密管理,更好地履行八月湖街道机关职责,严防保密违规行为发生,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作秘密管理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秘密是指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妨碍机关单位正常履行职能或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

第三条  工作秘密的保密工作纳入八月湖街道保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机关保密委员会为八月湖街道保密工作领导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本部门保密工作。机关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八月湖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保密工作,组织解决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事项并负责组织(配合上级)处理泄密事件。

第四条  工作秘密的保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分类管理”的原则,既确保保守秘密又便于工作,并

能够依法依规履行党务政务公开有关义务。

第五条工作秘密主要包括:如:八月湖街道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尚在酝酿中的内部人事调整方案等。不宜公开的通知、纪要、请示、报告、函件等文件资料;不宜公开的领导讲话、工作部署、综合分析材料等内部信息;上级领导公务接待方案等政务事项;尚在酝酿中的专项治理、专项行动、专项监督方案等业务资料等。特殊岗位职责、津补贴标准、奖惩办法等内部规定。

第六条工作秘密文件由八月湖街道机关指定人员负责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晓范围,并在文件的左上角作出标志,可以采用“内部”“内部事项 注意保管等。严禁乱标密,将工作秘密标为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或经批准,提前解密。

第七条属于工作秘密的载体(如录音、录像、U盘、光盘、硬盘等),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相应标注。

第八条工作秘密事项(含载体),应做好标识、妥善保管,并建立相关记录和台账。

第九条工作秘密事项(含载体)在八月湖街道机关内部的流转、发放、传阅、告知均需严格遵守相关工作规则(流程),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十条工作秘密的知悉范围不得自行扩大,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不得擅自翻印、复印、传抄工作秘密文件、资料;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工作秘密事项,不得在私人通讯中涉及工作密内容。保密材料复印件应视同原件管理,复印过程的废页应时销毁;涉及工作秘密事项的对外宣传、对上信息报送,需严格履行报告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做好通讯中的保密工作,不在无保密措施的网络、

电话、传真机上传递工作秘密。

第十二条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使工作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使工作秘密超过了限定的接触花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十三条发生或者发现泄密事件,应当在知悉泄密事件后

立即报告八月湖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和机关保密委员会负责同志、保密办。

第十四条  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泄密造成的损失。处置泄密事件,应做到如下几点:

(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发原因;

(二)严格界定泄密内容、等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

关责任人;

(三)加强预防措施,防止类似泄密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对泄露工作秘密的相关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追责问责。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八月湖街道办事处机关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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