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街道安委会危险物品安全专委会成员单位,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的理念,深刻汲取近年来国内醇基燃料引发的火灾事故教训,特别是2022年吉林省长春市“9·28”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全面加强我街道醇基燃料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根据市危专委统一部署,街道安委会危险物品安全专委会制定了《全街道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昌县八月湖街道党政办
2023年11月11日
全街道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一些地方违法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醇基燃料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餐饮、酒店等行业使用醇基燃料安全隐患突出。2022年9月28日,吉林省长春市宏禹小油饼百姓餐厅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7人死亡、3人受伤,经查,事故是因该餐馆违规进行“气改油”改造时,违规动火焊接引燃醇基燃料导致火灾,最终酿成惨剧,教训十分深刻。从全国范围来看,近年已发生多起醇基燃料火灾伤亡事故,我们要引起高度警觉和重视。为深刻汲取有关事故教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危专委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2024年1月底,在全街道范围内开展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排查整治。
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排我街道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底数及安全现状,督促醇基燃料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排查整治餐饮场所醇基燃料供应、运输和使用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醇基燃料行为;取缔关闭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醇基燃料企业,有效遏制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街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总体要求
(一)醇基燃料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将醇基燃料原材料储存在满足安全条件、具备 合法资质的专用仓库(罐)或储存场所内,严禁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充装醇基燃料,严禁委托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使用无危货运输资质的车辆配送醇基燃料。
(二)醇基燃料经营(储存)企业和个人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将醇基燃料储存在满足安全条件、具备合法资质的专用仓储(库)内,存储方式或者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严禁非法储存醇基燃料,并向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醇基燃料,并索取有关许可证照及醇基燃料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要与燃料使用单位签订供用燃料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严禁向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经营场所企业单位供应醇基燃料。要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燃料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要加强对配送燃料人员和车辆的安全管理,遵守燃料安全操作规程,禁止非法充装或使用报废、超期未检和其他不合格的容器。严禁委托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使用无危货运输资质的车辆配送醇基燃料。
(三)醇基燃料运输企业要依照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应当使用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运输,从事醇基燃料的配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具备应急处置能力;配送、装卸时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措施,遵守安全作业规定。严禁向未取得相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非法充装(分装、转运)。
(四)醇基燃料使用单位应当向合法生产、经营企业购买产品质量合格的醇基燃料,要签订安全供应合同,索取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名称、主要成分、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燃料使用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器具、输送管道、燃烧器具、灶具以及相关配件等。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燃料使用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水平。要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灶具和储存容器等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定期做好隐患自查整改工作,确保使用燃料场所的安全。严禁在同一个区域内“油(醇基燃料)气(燃气)”混用。
三、安全风险
醇基燃料是指以醇类(如甲醇、乙醇、丁醇等)物质为主要成分混配的液体燃料,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相关规定,闪点低于60℃或醇类等易燃液体组分总含量不低于70%的醇基燃料都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前我街道常见的醇基燃料有环保油、白油、生物质燃料、轻质循环油等多种俗名,经常会掺入一定比例的汽油、组分油等其他液体燃料。醇基燃料以液体形式存在,颜色以透明 无色或者淡黄色偏多,有刺激性气味,挥发腐蚀性高,火灾危险性大,安全性较差。
(一)火灾风险。醇基燃料蒸气比重比空气大,能在较低处扩散到较远的区域,遇到火源会着火燃烧,易引发安全事故。
(二)健康危害。目前市场上常见的醇基燃料配方中以中度危害毒物甲醇为主,对中枢神经系统、呼吸道、视神经都有损害,长期使用也会损害餐饮工作者和消费者的健康。
四、整治内容
(一)生产、储存、经营环节。未取得相关许可生产、储存、经营醇基燃料的;储存、经营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将醇基燃料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
(二)运输配送环节。运输醇基燃料过程中,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驾驶、押运运输车辆的;非法改装车辆运输的;向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充装的;装卸时未采取防火、防静电等安全措施,不符合安全作业规定等。
(三)使用环节。醇基燃料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五、整治责任
(一)企业主体责任。凡在我街道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醇基燃料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消防生产条件,储存场所和器具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应建立相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企业台账,严格管理;应当使用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运输,配送、装卸时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措施,遵守安全作业规定;要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消防、道路交通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二)部门职责分工。各社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监管、管理责任,督促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安全投入,进一步提升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各环节安全水平。
1.八月湖街道应急办:负责牵头依法对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单位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加强其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醇基燃料生产、经营环节的源头管控,遏制醇基燃料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行为。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八月湖分局:负责对醇基燃料、醇基燃料盛装容器(不包括储存醇基燃料及其原材料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以及醇基燃料专用灶具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醇基燃料生产、销售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醇基燃料生产、销售企业(个体户)摸排、核查工作。
3.八月湖街道党政办:负责指导督促管辖范围内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内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醇基燃料使用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饮经营场所用醇基燃料安全管理工作。
4.昌南新城交警中队:负责运输醇基燃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车辆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审核运输企业安全条件,核发《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和押运员从业资格证;依法查处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法违规改装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
5.新洪大消防救援站:依法对监管权限范围内的醇基燃料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醇基燃料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场所相关火灾安全隐患。(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闪点大于60℃的液体为丙类火灾危险性,由消防救援部门检查使用单位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6.昌南新城派出所:负责依法查处抗拒、阻碍行政部门执法检查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醇基燃料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责。
7.昌南新城交警中队:负责醇基燃料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醇基燃料运输车辆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8.八月湖街道行政执法办: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混用燃气和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的用户供气,负责已申报废弃的醇类液体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废弃醇类液体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相关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9.卫生健康、民政、教育、文广新旅、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醇基燃料流通使用环节管控,督促指导使用醇基燃料的各类餐饮企业、酒店、宾馆、学校、建筑工地、机关、医院、养老院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单位做好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杜绝使用非法醇基燃料,并将有关线索向相关职能部门移送。其他危险物品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做好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10.街道安委会负责对街道全域内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应急管理、商务、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危险物品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的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小组,负责辖区内的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和打非治违工作。街道应急办要牵头组织抓好本地的排查整治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利用网格、举报奖励等手段,全面开展排查;要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制度措施,形成长效机制,严防事故发生。要鼓励引导餐饮企业将醇基燃料等液体燃料逐步改用管道天然气或电气灶具。各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参照《南昌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南安委办〔2022〕44号)《南昌县安委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南安委〔2023〕8号)。
六、时间安排
专项排查整治从即日起至 2024年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排查阶段(即日起至2023年11月14日)。
各社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醇基燃料的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要制定本辖区、本行业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督促辖区、行业内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20日)。
各社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深入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开展执法检查等活动,督促其及时整改排查出的问题;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取缔,对可能存在严重后果的行为,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
(三)督查总结阶段(2024年1月21日至1月31日)。
街道危专委将结合相关工作适时对专项排查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社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专项排查整治开展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社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的重要性,醇基燃料在我市使用范围较广,仅前期摸排中就发现使用醇基燃料等液体燃料的餐饮场所60余家,各社区、各有关部门要以“时时放心不下”责任感,充分认识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的重要性,把醇基燃料安全监管作为一项事关民生安全的重要工作,结合全街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加强联系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二)全面摸清底数。严格落实街道、社区的属地责任,摸清情况、查清底数,重点从餐饮场所醇基燃料的供应、运输、储存和使用情况入手,排查闲置、废弃的仓库以及闲置民房、偏僻地点等易隐藏非法生产、储存、经营醇基燃料的场所部位,采取全面排查、明查暗访、突击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逐村、逐户、逐企“过筛子 ”彻底排查本辖区内是否存在醇基燃料储存或生产经营场所,建立基础台账档案。
(三)强化执法监管。各社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应急管理部门要从严审批醇基燃料(包括甲醇、乙醇等醇类危化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特别是无仓储设施企业(两头在外)的经营许可,加强对这类企业的安全监管,谨防该类企业租赁场所违法违规分装销售;要加强对带储存设施危化品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严格经营储存、运输安全条件,确保储存设施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公安交管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力度,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使用有合法资质的车辆和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的运输工作;要从严查处使用非法改装运输车辆、违规上路运输醇基燃料行为。
(四)开展宣传教育。各社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社区宣传栏等种种形式,广泛宣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醇基燃料的危险性和危害性,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专项整治行动报道力度,剖析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营造守法经营社会环境。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社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定期收集汇总、分析研判、互通醇基燃料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要加大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的力度,密切合作,协同配合,并将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醇基燃料的行为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强醇基燃料安全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请各社区于 11月12日前将《醇基燃料从业单位排查统计表》(附件 1)《餐饮场所等醇基燃料使用单位排查统计表》(附件 2),每月22日前将整治情况工作小结分别报街道危专委办公室。街道危专委相关成员单位于每月22日前将整治情况工作小结和《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 3)报街道安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