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
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民政局、市综治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理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洪民字〔2016〕99号),南民字〔2017〕2号文件和南昌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从现在起至2017年底,在全镇范围内联合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儿童权益优先为原则,把实现和维护好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坚持分类施策、精准保护,及时响应并解决当前部分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现实问题,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落实合力监护、控辍保学、户口登记、兜底救助、强制报告等责任,严厉打击非法遗弃行为,力争到2017年底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
二、行动安排
专项行动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结束。主要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2月25日-2017年元月20日)。
成立三江镇“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办,由镇民政办公室主任,镇综治办、法院、中小学、派出所、财政所、计生办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在南昌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根据南民字〔2017〕2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研究制定我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各村(居)委会要相应建立专项行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集中行动阶段(2017年1月21日-2017年9月10日)。
各村(居)委会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强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强制报告意识,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保护处于无人监护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严厉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针对性帮扶。主要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1、落实合力监护责任
镇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镇民政办同时将花名册通报给村(居)委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公安机关要将联系情况和教育、训诫情况及时通报给村(居)民委员会要根据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情况。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和指导其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指导落实委托监护责任。受委托监护人要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见附件1)。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留守儿童父母确定其他受委托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的儿童保护专干对无人监护或监护能力弱要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及时做好监护指导、亲情关爱、发现报告和建立档案台账等工作。
对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公安机关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镇民政部门要联系、福利机构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农村留守儿童,按照最有利于儿童利益的原则,采取机构内养育、爱心家庭寄养等方式,为其提供临时照料服务。福利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为临时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统筹协调生活、学习等事宜,并根据儿童实际需求,为其提供课业辅导、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农村留守儿童因交由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调保障。
2、落实强制报告责任
镇教育、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符合《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的强制报告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原则,随时将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无人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公安机关在接到强制报告主体的有关情况报告后,要及时受理,第一时间出警调查处置,并依法保护报告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
3、落实控辍保学责任
镇民政部门要将《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镇民政办同时将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中小学校要及时了解原因,超过一个星期的,要及时组织劝返,对劝返无效的,中小学校要在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县教体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各地各校要针对摸底排查发现的辍学留守儿童,在深入分析辍学原因基础上,逐乡逐校逐生制订劝返复学工作方案,确保2017年上半学年所有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
4、落实户口登记责任
镇民政部门要将《未登记户籍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11号)有关规定,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落实户口登记责任。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公安机关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义务,积极动员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
5、依法打击遗弃行为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留守儿童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涉嫌遗弃犯罪的,派出所、法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上报县级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好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责,予以惩处。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有关团体和单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上述个人、组织和机关应当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申请而没有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建议、督促、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
6、落实兜底救助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要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深入调查,及时发现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指导并帮助其向民政部门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提出救助申请,民政部门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生活。
各村(居)委会要严格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推进表(附件4)规定的时限完成工作任务,并按时向县专项行动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工作亮点、存在问题以及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附件2)、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等。镇专项行动办公室适时编制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将工作情况、成效、经验上报省、市、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三)巩固深化阶段(2017年9月11日-2017年12月31日)。
1.总结梳理。各(村)居委会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履职尽责,加大协调落实力度,对在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报本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解决,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于2017年9月10日、2017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开展专项行动情况总结及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附件2)、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等报市专项行动办公室。
2.督促检查。民政办、村(居)委会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督促检查,要不定期巡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每半年必须要对本区域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对村(社区)的业务指导,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不走过场、不留隐患,使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3.巩固深化。认真总结本地开展专项行动中采取的好经验、好做法,研究制定巩固措施。要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制度作用,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长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
对纳入专项行动的对象,要结合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采取有效政策措施:
(一)提高教育保障水平。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江西教育扶贫工程”,对因贫辍学的农村留守儿童按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校分门别类把各种资助政策精准到人,保障贫困家庭子女就学,从制度上消除因贫失学辍学现象。落实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建立健全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生流动预测机制,根据人口预测规模编制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建立以居住证为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机制,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教育政策,消除随迁子女就学障碍。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二)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法定抚养或扶养人有抚养或扶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留守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特别救助。
(三)加强司法援助。除《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请求给付抚养费案件外,将农村留守儿童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农村留守儿童维权案件,一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及省、市、县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各村(居)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分工、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等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具体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各村(居)委会和教育、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留守儿童控辍保学、户口登记、临时监护等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残疾、患病、失学辍学、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及时将其纳入专项行动范围;对其他农村留守儿童,组织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关爱服务,促进其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
(二)健全通报机制,及时掌握情况。教育、公安、民政部门和各村(居)委会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制度。各村(居)委会要在每季度末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由各村(居)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给镇民政办,并抄报中小学和派出所。中小学和派出所要分别核实更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中的控辍保学、户口登记和应急处置有关数据,提供给民政部门。镇民政办要在各村(居)委会报送数据和中小学、派出所核实更新数据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上报至县级民政部门。各村(居)委会要依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定期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各项责任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三)强化激励问责,确保工作成效。镇综治组织要将专项行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内容,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强化对派出所、法庭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镇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地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作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注重挖掘和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