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科室、局直相关单位:
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双“一号工程”,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持续优化更具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等规定,我局制定《南昌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就执行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总体原则
行使环境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原则、合理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
(一)首违不罚
办案单位应准确把握适用“首违不罚”的条件,不得变相扩大或者缩小“首违不罚”范围。适用“首违不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适用“首违不罚”的当事人,办案单位应当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依法监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三十三条的规定,所有免罚情形都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守好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的安全底线,严厉惩处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三)包容审慎
对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已适用免予处罚的,视具体情形依法采取必要的后处理监管措施。
三、准确把握《免罚清单》的适用
(一)《免罚清单》适用于南昌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免罚清单》所称免予处罚,包括警告等所有处罚种类。
(三)《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处罚。
(四)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予处罚。
(五)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
(六)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免罚清单》的规定。
附件:南昌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日
附件
南昌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企业未批先建、验收手续不完备、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未按照“三同时”要求建设环保设施 |
1.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十六条、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
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
|
3 |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 |
1.首次发现; 2.能够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2.《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1日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公布,2022年2月8日施行)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4 |
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
1.因突发故障等非故意因素导致; 2.24小时内及时报告; 3.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日均值未超标或者污染物浓度未超标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第九十九条; |
5 |
超标排放污染物 |
1.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或者5≤pH<6或者9 2.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
6 |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
1.首次发现; 2.数量小于0.01吨; 3.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 4.未污染外环境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29日修订)第二十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
7 |
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 |
1.首次发现; 2.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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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1. 首次发现; 2. 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 3.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9 |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
1.首次发现; 2.焊机不超2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 |
10 |
污染防治设施因检修,污染物超标的 |
1.污染防治设施正在检修; 2.污染防治设施检修前已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报检修计划; 3.因特殊生产工艺或生产安全等原因,主要生产设施无法停产; 4.已采取其他必要减排控制措施; 5.检修期间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内(含1倍)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通过,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11 |
其他违法行为 |
1. 违法行为轻微; 2. 及时改正; 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