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检查工作范围
南昌县辖区内
二、行政检查工作对象
1、南昌县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汽车租赁经营)的业户及从业人员;
2、南昌县境内从事水路运输(含跨区域)、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和港口经营业户;
3、南昌县境内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公路,占道为场(市),无证开挖等侵害路产路权及违反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行为。
三、行政检查工作事项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3、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4、机动车维修经营;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6、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
7、出租汽车(含巡游和网约)客运经营;
8、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9、汽车租赁经营;
10、在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架设、埋设设施的行为;
11、占用、挖掘公路的行为;
12、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
13、超过公路或者桥梁限载标准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1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行为;
15、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行为;
16、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的行为;
17、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18、渡船技术性能,维修保养工作;
19、超载、酒后、无证驾驶渡船行为;
20、大风、浓雾、洪水等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况下驾驶渡船行为;
21、擅自改变渡船用途和渡运线路的行为;
22、在渡口码头上下游各50米范围内游泳、停泊船只排筏、下网捕鱼或其他有碍渡运的行为;
23、检查监督水路运输市场经营行为及港口经营行为,保障合法经营;
24、监管非深水岸线的使用,打击非法经营和非法占用;
四、行政检查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3、《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
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6、《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7、《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8、《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9、《江西省公路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1、《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1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15、《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1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17、《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18、《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19、《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五、行政检查工作时间
根据工作实际,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依法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