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十四五”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审核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办发电〔2021〕39号)要求,现将《江西省“十四五”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西省“十四五”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2.省有关单位名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1
江西省“十四五”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目 录
一、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建设成效显著,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变化
(一)住房保障取得显著成绩
(二)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仍有差距
(三)住房保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二、“十四五”时期城镇住房保障规划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
(五)基本原则
(六)主要目标
三、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
(七)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八)持续抓好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
(九)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十)稳步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
(十一)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十二)完善住房保障支撑体系建设
四、强化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保障机制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十四)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考核监督
(十五)完善项目储备,加强计划管理
(十六)严格项目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十七)做好信息公开,加强舆论宣传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承前启后的历史交汇期,是我省与全国同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开局起步期,也是我省在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上作示范、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上勇争先的关键跨越期。为更好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及努力实现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住有宜居的目标,根据《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十四五”系列专项规划编制要求特编制本规划。规划主要阐明“十四五”时期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发展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指导全省城镇住房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
一、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建设成效显著,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变化
(一)住房保障取得显著成绩
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发展工程。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保障工作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各地持续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力度,扩大住房保障对象范围。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明显改善。截至2020年底,累计建设了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改造棚户区住房304.5万套,其中“十三五”期间,累计建设118.3万套。全省住房保障取得历史性成就,帮助850万余人圆了“安居梦”,并多次获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领导的充分肯定和表扬。
——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日趋完善。2006年以来,全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先后开展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建设。2012年开始,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三房合一”“并轨运行”,统称为公租房,并实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公开摇号、公平分配”准入和分配制度,得到了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肯定和推广。“十三五”期间,为建立规范高效有序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政策和创新举措。2016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12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建保〔2016〕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率意见》(赣建保〔2016〕15号),系统地就公租房“供应、分配、入住、退出”管理作出明确规定;2018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的通知》(赣建保〔2018〕8号),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行为,保护公租房租赁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2019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建保〔2019〕4号),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体系,提升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服务水平,为拉动投资、推动发展、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能力大幅提升。“十三五”期间,全省公租房保障主要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截至2020年底,在实物配租方面,全省已累计建设公租房79.14万套;租赁补贴方面,每年全省财政平均发放补贴约1.7亿元,按照市县财政状况和市场住房租金情况,各地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每年支持约10万户住房困难家庭到市场上租房,切实有效解决和改善了城镇中低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自2016年国家停止下达公租房建设计划,我省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在抓好公租房续建项目建设的同时,将促进分配入住提到前所未有高度,实现了公租房分配“三级跳”,2016-2017年连续两年公租房新增分配超过12万套,公租房分配率达89.5%,2018-2020年持续提高并达到98.6%以上,公租房使用效率保持较高水平;全面落实城镇贫困群众基本住房安全兜底保障政策,截至2020年底,全省城镇三类贫困群众已实施公租房保障14.39万户;着力解决好城镇特殊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截至2020年底,全省已保障残疾人家庭、高龄老人、优抚对象、退役军人等城镇特殊困难家庭24.96万户。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稳步实施。2019年,全省开始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重点改造城市或县城(城关镇)2000年底前建成的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并与国开行签署《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战略合作协议》。2019-2020年,全省城镇老旧小区累计开工改造2192个小区、59.8万户,两年户数总量居全国第五位,其中2019年改造686个小区、26.66万户,2020年开工改造1506个小区、33.16万户,已全部改造完成。2020年,南昌市、上饶市老旧小区改造经验先后被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为典型做法。
——城镇棚户区改造快速推进。“十三五”期间,全省棚户区改造累计116.8万套,棚户区改造总量居全国第一方阵,尤其是2018年、2019年、2020年棚改总量分别列全国第8、第1、第3位。上饶市、宜春市被国务院先后作为落实棚户区改造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城市进行通报表扬,中央财政拨付专项资金予以激励支持。截至2020年底,全省累计改造各类棚户区214.82万套,其中城市棚户区160.79万套,国有工矿棚户区7.96万套,国有林垦棚户区46.06万套,约600万棚户区住房困难群众“出棚进楼”,住上了新房,并在“征收、资金、安置”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举措。
——住房保障管理水平持续提升。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制逐步健全,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日趋完善,推行公租房申请人承诺制度,减少审核事项,优化审核流程,压缩办件时限,提升公租房保障申请审核效率。健全公租房合同管理和档案管理,坚持公租房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和保障对象资格定期复核制度,确保公租房房源依法合规使用。严格公租房退出管理,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采取租金上调、行政处罚、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进行清退。自2019年起,全省试点推行车辆识别、人脸识别、指纹识别、步态识别等智能设备和系统,加强“人”和“房”动态管理。建立智能监控数据保密机制,将识别、监控、门禁系统与小区安防、违约取证、到期退出、违规清退等进行整合,着力解决识别难、取证难、退出难等问题,切实提升住房保障信息管理水平。
(二)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仍有差距
至“十三五”末,虽然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但仍然面临诸多新老问题和困难。
——住房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现象犹存。首先,城市供需分配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同地区因城镇化进程、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影响,对保障性住房的实施力度不同。至“十三五”末,赣州市、宜春市、上饶市等地区保障性住房覆盖率高达30%以上,个别设区市仍未达到23%的基本目标值。其次,保障性住房项目在城市内空间分布不平衡不充分,从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来看,早期建设的部分保障性住房空间选址不佳,交通不便,通勤成本高,公共服务配套不足,导致受保障群体职住分离现象,进而出现部分保障性住房入住率不高的问题。最后,对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的不平衡不充分,保障性住房关注焦点在为保障对象提供房屋,而未能提供相对完善的后期管理和服务。
——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日益凸显。伴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深入推进,流入城市人口规模日益增长,住房保障需求持续增加,而受政策、资金、管理影响,各地在保障新市民住房方面的建设相对滞后。新市民主要以租房居住,受收入条件和租赁住房供应结构不足的影响,其主要居住在城中村、农民私房,甚至群租居住,整体居住条件差、配套不全、安全隐患大。同时,各地关于新市民的住房政策比较零散,重点不聚焦,缺乏系统性,与各个群体的住房需求不相匹配,不利于增强新市民、青年人的留城意愿。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仍然艰巨。根据各设区市城镇老旧小区初步调查摸底统计,目前全省仍有城镇老旧小区共6243个(2000年前建成的小区4525个、占72.48%;2001-2005年建成的小区1718个、占27.52%)、涉及居民160.87万户,待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任务艰巨,同时还面临改造标准不够高、配套资金压力大、居民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意愿低等问题。
(三)住房保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伴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对社会经济发展提出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在社会主要矛盾、保障政策、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背景下,住房保障模式也有了新的发展方向和重点。
——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提出住房保障事业向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目前,我省大部分居民的居住水平已达到或超过小康水平,但部分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市民依然承受着建设品质低,户型设计过时、面积偏小、物业管理和公服配套不完善、生活不便利等困难。主要矛盾已从总量短缺转向结构性供给不足,从粗放满足面积的数量要求转向对品质和环境的高质量需求。这要求全省系统推进,统筹协同,加快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提升管理效率和能力,促进住房保障供应更加科学、保障对象参与更加规范、保障条件更加优质,逐步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住有宜居目标。
——住房保障政策的调整,要求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探索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规划建设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这要求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新型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要求持续扩大住房保障供应。《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十四五”时期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4%,未来全省将有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将带来旺盛住房保障需求。这迫切需要发挥地方政府、用人单位和居民个人的积极性,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探索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规划建设租赁住房,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多渠道解决新市民、农业转移人口等人群的住房问题,努力推进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确保改革发展成果能够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二、“十四五”时期城镇住房保障规划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江西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落实“五个推进”重要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住房民生属性,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住有宜居。
(五)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发挥政府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主导作用,同时鼓励引导各类社会投资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扩大住房保障供给能力,推动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结构、居住条件、资源禀赋及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城镇住房保障发展目标、保障水平和具体指标,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城镇老旧小区、城镇棚户区改造规模、方式和时序。
——坚持创新手段、建管并举。深入推进住房保障“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住房保障管理系统的建设使用,实现住房保障数字化转型。大力推进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制度,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领域信用管理体系,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小区信息化、智能化和社区化管理。加大住房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切实保障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主要目标
综合考虑全省城镇住房发展现状和“十四五”时期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让全体人民共享住房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共同富裕,至“十四五”末,住房保障发展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十四五”期间,基本建立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住房保障对象从以户籍家庭为主转向覆盖城镇常住人口,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住房保障方式更加成熟。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大力缓解人口净流入城市和省政府确定城市的新市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十四五”期间,努力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比例显著提高,计划全省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9.82万套。
——持续抓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发展公租房,采取实物房源和发放货币补贴并举,对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对其他家庭在合理轮候期内给予保障(一般不超过3年),并持续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品质。“十四五”期间,全省公租房实物分配率不低于90%;实现货币补贴发放年均8万户左右。
——全面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全省城镇老旧小区基本实现“基础设施完善、公共配套设施齐全、居住环境整洁、管理有序的居住社区”的目标。“十四五”末,力争完成2005年以前建成的6243个城镇老旧小区的改造,建筑总面积15617万平方米,惠及160.87万户城镇居民,每年改造约32万户,改造估算投资100亿/年。
——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严格改造范围和标准,科学确定改造计划。“十四五”期间,全省计划改造棚户区38.95万套,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提升城市品质。
——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房。“十四五”期间,鼓励有条件、有需求的城市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模式、产权划分、使用管理、产权转让等方面政策探索和项目建设试点工作。
“十四五”时期住房保障发展主要指标
类别 |
指标名称 |
2025年 |
指标 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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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目标值 |
年均/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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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 |
保障性租赁住房 筹集规模 |
—— |
【19.82万套】 |
预期性 |
|
大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比例 |
30% |
—— |
预期性 |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
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 |
—— |
应保尽保 |
约束性 |
|
公租房实物分配率 |
≥90% |
—— |
约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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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补贴发放 规模 |
—— |
8万户 |
预期性 |
||
城镇老小区改造 |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个数 |
—— |
【6243个】 |
预期性 |
|
其中 |
2000年前 |
应改尽改 |
【4525个】 |
预期性 |
|
2000—2005年 |
—— |
【1718个】 |
预期性 |
||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户数 |
—— |
【160万户】 |
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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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筑面积 |
—— |
【15617万平方米】 |
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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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棚户区改造 |
棚户区改造规模 |
—— |
【38.95万户】 |
预期性 |
注:1.【】内为五年累计数;
2.大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比例:指人口净流入大、房价上涨过快的大城市的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南昌市、赣州市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至2025年末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比例力争达到30%,其他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政府确定的城市根据实际需求推进。
三、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
(七)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持续增强我省住房保障能力,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落实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大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十四五”期间,将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准入、退出、运营管理等政策制度,细化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明确规范联合审查、项目认定、简化审批等流程措施。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以盘活为主、挖掘存量,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以促进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为重点,落实“小户型、低租金、职住平衡”的要求,引导多主体投资,实行多渠道供给,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促进调结构、稳租金、稳房市。
专栏1:保障性租赁住房 科学布局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主要安排在城市建成区、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房地联动。坚持小户型、低租金,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70平方米(不含)至90平方米的户型面积不超过保障性租赁住房总规模的15%。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产业园区企业、高等院校等各类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多方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以盘活为主、挖掘存量,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政府、企事业单位的闲置住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至“十四五”末,全省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19.82万套(间)以上,其中南昌、赣州两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 |
明确土地支持政策。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简化项目审批。各地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五型政府”建设要求,建立联合审查工作机制和项目认定书制度。加大补助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管理,各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现有住房保障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实税费减免等政策。对取得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公告的《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强化金融支持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提供贷款支持,积极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
(八)持续抓好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
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继续执行现有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主要面向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供应,采取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对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对其他家庭在合理轮候期内给予保障(一般不超过3年)。在落实公租房建设的同时,持续不断的抓好公租房的管理服务,切实提升公租房社区居住品质。
——有效增加公租房实物保障。根据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需求,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实物公租房保有量,对人口流入量大、房价和租金水平较高的大中城市,公租房保障覆盖面较低、实物房源供给不足的,要切实增加公租房实物供给。
——继续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针对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目前存在的地方投入不足、补贴范围较窄、补贴标准较低、申请手续和程序繁琐等情况,各地要加快完善出台发放租赁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加大投入力度,结合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实行分档补贴,支持保障对象领取补贴后能够租赁到适宜的住房。
专栏2:公租房 坚持实物配租与发放租赁补贴并举,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供应。根据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需求,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实物公租房的保有量。提高新建公租房规划建设水平,充分考虑居民生活、就业、出行等需求,着力解决供需失衡、区域错配的问题。加强分配管理,健全公租房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水平。 “十四五”期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报批、同步使用”的原则,加快在建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当年开工的多层单体住宅,建设周期满30个月应竣工交付使用;当年开工的高层单体住宅,建设周期满42个月应竣工交付使用。南昌市、九江市、赣州市是国家支持的三个城市,要在财政承受能力范围内申报新增公共租赁住房计划,所申报的公租房项目要确保能如期开工,如期交房,其他地区结合本地实际,贯彻以需定建的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地制定公租房实物建设目标和计划,确保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
——加强公租房管理。严格公租房准入审核,公开公平公正分配,加强退出管理。市县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退役军人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强化公租房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继续推进公租房智能化改造,推动公租房管理由“人防”向“技防”的转变。做好公租房资产管理工作,政府投资的公租房要全部进行资产登记,建立资产卡片,确保“账、卡、物”相一致,抓好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
(九)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大力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结合全省城镇老旧小区的摸底情况,科学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推进区块化改造模式,合理确定改造内容,有序组织实施。不断健全统筹协调、居民参与、项目推进、长效管理等机制,建立改造资金合理共担机制。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通过简化项目审批流程、完善技术标准体系、高效盘活既有资源、明确土地支持政策等,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有序推进改造计划任务,切实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全面落实《江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规划(2021—2025年)》要求,到“十四五”末,基本完成全省2000年前建成城镇老旧小区的改造任务,城镇老旧小区道路由“洼”到“平”,管线由“乱”到“齐”,环境由“差”到“美”,绿化由“缺”到“全”,配套设施由“粗”到“精”,基本实现“基础设施完善、公共配套设施齐全、居住环境整洁、管理有序的居住社区”的目标,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专栏3: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根据国家年度计划申报要求,逐步将建成于2000年底后又亟需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纳入改造计划。已纳入棚改计划、拟对居民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或者拟以拆除新建(含改建、扩建、翻建)方式实施改造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不得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标准可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 基础类。主要是小区环境整治、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其中,小区环境整治包括依法拆除各类违法建设、恢复消防通道,清理规范防盗窗或防盗网,清理楼道杂物及各类小广告,整治噪音、餐饮油烟污染等“脏乱差”现象;改造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改造提升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消防、安防、照明、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等。基础类要做到应改尽改,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公共部位维修等。 完善类。主要是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其中,改造建设配套设施,包括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绿化设施、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完善类要做到能改尽改,财政资金可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完善类内容的改造。 提升类。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包括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以及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提升类要结合周边区域特点,按照15分钟生活圈要求,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提升类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运营。
|
(十)稳步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
严格把握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摸清本地现有待改造棚户区的规模情况,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评估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年度计划,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实施棚户区改造。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实施征收和补偿,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棚户区改造规划管控,严格落实配套设施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专栏4:城镇棚户区改造 保持棚改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强与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有效衔接,严格改造对象、改造方式、计划任务、项目管理和危房改造标准,“十四五”期间计划改造棚户区38.95万套。 “四个重点”:重点攻坚改造老城区内脏乱差棚户区和国有工矿区、林区(场)、垦区棚户区。 “六个严禁”:严禁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除外)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户区改造;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户区改造;严禁将棚户区改造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严禁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 “征收安置”: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214号令),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应当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产权调换房到期未交付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对申请产权调换的当事人安置的临时过渡期限,多层建筑安置小区不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安置小区、多层与高层混合安置小区不超过36个月。 |
(十一)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鼓励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南昌市、赣州市等探索研究共有产权住房政策体系,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府给予适当政策支持,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以中小户型为主。共有产权住房具体保障对象、准入门槛和退出管理等政策由城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十二)完善住房保障支撑体系建设
——持续抓好住房保障建设运营管理。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各地要强化对保障性住房的招投标、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各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职责,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对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责,督促参建主体对易产生质量常见问题的部位和环节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切实保证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
积极实施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服务。明晰政府、企业、个人的产权,建立三级资产管理台账,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使用过程监督。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推广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明确购买主体,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公开择优确定承接主体,规范服务标准,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升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提供优质高效的住房保障服务和管理。
加快完善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保障性住房申请、使用、退出等环节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予以联合惩戒;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失信行为标准的,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惩戒措施。
完善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各地要充分考虑保障对象日常生活、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租房小区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群众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将保障性住房小区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积极发展各项便民利民服务和社区志愿服务,切实提升保障性住房社区居住环境品质。
——全面落实住房保障支持政策。确保用地供应。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地方,要依据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性住房用地优先应保尽保;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对利用存量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土地给予政策支持。
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统筹各项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租赁补贴发放。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专项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允许利用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发放低息贷款,支持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或定向供应给无房缴存人。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经营管理所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大力推进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智能化改造。持续推进全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与全国公租房信息系统数据联网,力争实现保障性房源和保障对象等信息应录全录,并囊括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筹集建设、轮候申请、资格审核、在册轮候、在线分配、依法退出、货币补贴、物业管理、监督投诉等内容,对内实现数据共享、住房保障工作全过程互联互通,对外全面提升住房保障分配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全面推行住房保障小区信息化、智能化改造。全面推行车辆识别、人脸识别、指纹识别、步态识别等智能设备和系统,加强“人”和“房”动态管理。建立智能监控数据保密机制,将识别、监控、门禁系统与小区安防、违约取证、到期退出、违规清退等需求进行整合,着力解决识别难、取证难、退出难等问题,变“人防”为“技防”,实现保障性住房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保障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强化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保障机制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住房保障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县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住房保障工作作为“十四五”期间的重要民生工程、发展工程抓好组织实施。
(十四)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考核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保障性住房情况的监测评价,及时通报监测评价情况,评价结果纳入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对成效突出的地方实施激励,切实保障规划、资金、监管等各项政策和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十五)完善项目储备,加强计划管理
扎实推进规划实施,建立市、县两级项目储备库,健全省、市、县三级保障性住房计划管理体制。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年度计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划和项目储备库,确定下达年度计划。
(十六)严格项目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各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项目监管。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要合理,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确保职住平衡。严格执行安全、省地、节能、环保要求,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利用力度,积极发展绿色、低碳、可循环的新型材料,引导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协调发展,减少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缩短建造工期,严格执行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严格规划管控,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七)做好信息公开,加强舆论宣传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和老旧小区改造统计制度,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定期通报情况,为政府决策、政策性金融支持等提供参考。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搞好舆论引导,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规范有序推进保障性住房工作。
附件1-1
“十四五”期间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任务一览表
单位:套(间)
地市 |
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计划任务 |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合计 |
|
合计 |
5457 |
62766 |
42923 |
42671 |
44349 |
198166 |
南昌市 |
5457 |
24543 |
16600 |
16600 |
16800 |
80000 |
九江市 |
—— |
408 |
200 |
200 |
200 |
1008 |
景德镇市 |
—— |
3608 |
1620 |
2424 |
2816 |
10468 |
萍乡市 |
—— |
—— |
—— |
—— |
—— |
—— |
新余市 |
—— |
654 |
346 |
400 |
700 |
2100 |
鹰潭市 |
—— |
—— |
—— |
—— |
—— |
—— |
赣州市 |
—— |
16677 |
17134 |
15269 |
16720 |
65800 |
宜春市 |
—— |
2127 |
400 |
200 |
400 |
3127 |
上饶市 |
—— |
3473 |
2310 |
3310 |
2720 |
11813 |
吉安市 |
—— |
4000 |
3405 |
3360 |
3085 |
13850 |
抚州市 |
—— |
7276 |
908 |
908 |
908 |
10000 |
注:各地市、各年度计划任务指标数根据实施情况可适当调整
附件1-2
“十四五”期间全省公租房保障计划任务一览表
地市 |
公租房租赁补贴(户) |
年均发放 |
|
合 计 |
≥79900 |
南昌市 |
≥26500 |
九江市 |
≥3100 |
景德镇市 |
≥7900 |
萍乡市 |
≥2200 |
新余市 |
≥3200 |
鹰潭市 |
≥1000 |
赣州市 |
≥8300 |
宜春市 |
≥4100 |
上饶市 |
≥7700 |
吉安市 |
≥7400 |
抚州市 |
≥8400 |
赣江新区 |
≥80 |
注:各地市计划任务指标数根据实施情况可适当调整
附件1-3
“十四五”期间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汇总表
地市 |
老旧小区数量(个) |
涉及居民户数(户) |
估算总投资(万元) |
其中2000年底前建成 |
其中2001年—2005年建成 |
||||
老旧小区数量(个) |
涉及居民户数(户) |
估算总投资(万元) |
老旧小区数量(个) |
涉及居民户数(户) |
估算总投资(万元) |
||||
南昌市 |
1217 |
434163 |
1221004 |
961 |
362599 |
1012954 |
256 |
71564 |
208050 |
赣江新区 |
8 |
1677 |
12044 |
7 |
1637 |
11724 |
1 |
40 |
320 |
抚州市 |
524 |
81163 |
328258 |
439 |
45834 |
166773.1 |
85 |
35329 |
161484.9 |
吉安市 |
866 |
141981 |
472531.6 |
547 |
59241 |
207379.2 |
319 |
82740 |
265152.4 |
景德镇市 |
451 |
66209 |
192548 |
254 |
30723 |
84019 |
197 |
35486 |
108529 |
九江市 |
402 |
145234 |
541503 |
353 |
126871 |
—— |
49 |
18363 |
—— |
新余市 |
408 |
78361 |
213653 |
307 |
54949 |
157627 |
101 |
23412 |
56026 |
鹰潭市 |
183 |
35002 |
65772.5 |
148 |
27543 |
51883 |
35 |
7459 |
13889.5 |
上饶市 |
358 |
89916 |
294768.1 |
166 |
45919 |
150186 |
192 |
43997 |
144582.1 |
萍乡市 |
473 |
295021 |
866926 |
352 |
224243 |
662280 |
121 |
70778 |
204645 |
赣州市 |
801 |
136422 |
438908 |
571 |
94427 |
316007 |
230 |
41995 |
122901 |
宜春市 |
552 |
103594 |
337993.05 |
420 |
71033 |
234978.95 |
132 |
32561 |
107546.1 |
合 计 |
6243 |
1608743 |
4985909.3 |
4525 |
1145019 |
—— |
1718 |
463724 |
—— |
注:各地市计划任务指标数根据实施情况可适当调整
附件1-4
“十四五”期间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年度计划任务一览表
年度 |
年度改造计划任务 |
其中:基础类改造内容 |
其中:完善类改造内容 |
其中:提升类改造内容 |
||||||||
改造项目数量(个) |
改造 户数(户) |
估算总投资(万元) |
项目 数量(个) |
改造 户数(户) |
估算投资(万元) |
项目 数量(个) |
改造 户数(户) |
估算投资(万元) |
项目 数量(个) |
改造 户数(户) |
估算 投资 (万元) |
|
2021 |
1474 |
421476 |
1280357.8 |
1112 |
265630 |
748656.9 |
264 |
101003 |
314361.5 |
98 |
54843 |
217339.4 |
2022 |
1798 |
403956 |
1239934.5 |
1406 |
289611 |
812822.3 |
283 |
80192 |
293909.6 |
109 |
34153 |
133202.6 |
2023 |
1334 |
372073 |
1155633.3 |
919 |
245918 |
681979.1 |
255 |
78954 |
289409.1 |
160 |
47201 |
184245.1 |
2024 |
908 |
228341 |
729710.2 |
633 |
140018 |
399945.2 |
172 |
54190 |
203460.2 |
103 |
34133 |
126304.8 |
2025 |
729 |
182897 |
580273.5 |
528 |
124972 |
367219.6 |
131 |
36564 |
137451.9 |
70 |
21361 |
75602 |
合计 |
6243 |
1608743 |
4985909.3 |
4598 |
1066149 |
3010623.1 |
1105 |
350903 |
1238592.3 |
540 |
191691 |
736693.9 |
注:各地市、各年度计划任务指标数根据实施情况可适当调整
附件1-5
“十四五”期间全省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任务一览表
单位:套
地市 |
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任务 |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合计 |
|
合计 |
115984 |
80744 |
70873 |
60145 |
61758 |
389504 |
南昌市 |
10602 |
7033 |
6338 |
8301 |
10578 |
42852 |
九江市 |
4765 |
7229 |
4132 |
4066 |
6150 |
26342 |
景德镇市 |
8929 |
2945 |
2940 |
3115 |
3095 |
21024 |
萍乡市 |
12801 |
12434 |
11696 |
10080 |
9802 |
56813 |
新余市 |
5904 |
5015 |
4460 |
4428 |
4192 |
23999 |
鹰潭市 |
4240 |
3770 |
2210 |
1880 |
1830 |
13930 |
赣州市 |
15203 |
10692 |
8462 |
2986 |
2872 |
40215 |
宜春市 |
6237 |
3817 |
3621 |
3437 |
3573 |
20685 |
上饶市 |
24750 |
16420 |
17698 |
13073 |
11185 |
83126 |
吉安市 |
16565 |
5099 |
4201 |
3855 |
3627 |
33347 |
抚州市 |
5988 |
4390 |
4315 |
4100 |
3930 |
22723 |
赣江新区 |
0 |
1900 |
800 |
824 |
924 |
4448 |
注:各地市、各年度计划任务指标数根据实施情况可适当调整
附件2
省有关单位名单
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管局、省林业局、省税务局、江西银保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