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办字〔2018〕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发挥社区干部在加强城镇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居民群众、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社区干部工资补贴的通知》(洪府厅字〔2018〕4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提高社区干部工资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莲塘镇、向塘镇、东新乡、八月湖街道办事处、银三角管委会、银湖管理处社区居委会主任(党组织书记)、副主任(党组织副书记)、委员(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月工资补贴标准,在现有基础上分别提高至3500元、3300元、3100元(含民情连心桥补贴每人每月300元)。银三角管委会、银湖管理处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其它乡镇、街办所需经费由县、乡(镇)两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
2.调整后的标准自2018年1月起执行。
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