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赣江新区经发局: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与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准确把握新时代对政府定价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对重大行政决策和政府定价提出的更高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委令形式颁布了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明确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范围,完善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严格政府价格决策的程序,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更加突出依法行政的要求和充分发挥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系统研究,深入学习《规则》中修订的主要内容,准确把握《规则》对政府定价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价格调整的科学性、公正性、可预见性和透明度,提升政府决策公信力和水平。
二、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的权限和范围,要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18〕310号)规定的定价目录为准,不得越权定价;要推进政府制定价格机制化,逐步建立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实现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化;要完善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除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价格外,可参考联系紧密的替代商品或服务价格,强化对垄断行业的约束,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应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三、重点健全政府价格决策程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和《规则》规定的程序,建立健全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制定价格的决定属于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由定价机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自我审查。
四、着力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制定价格的卷宗,实行“一价一卷宗”,详细记载制定价格的方案、合法性审查报告、集体审议会议记录、制定价格的决定及相关材料等,并负责对制定价格卷宗的存档。
五、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行为的监督和指导,要明确制定和调整价格过程中不同环节的职责,并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行为和宗卷制作等情况开展检查。
2018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7号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