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2017年1月1日实施。《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实体性规定,对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办案和证据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规范《解释》的贯彻执行,理顺环保、公安和检察机关三部门职责,畅通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会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25日发布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同时废止。《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在强化部门协作的原则框架下,从解决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出发,突出程序性规定和制度机制建设,规定了案件移送、法律监督、线索通报、联合办案、联合挂牌、联席会议、案件双向咨询、信息共享机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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