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依据
索引号: |
A20/2020-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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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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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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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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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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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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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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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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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及排污登记管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江西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现就江西省排污许可及排污登记管理通告如下:
江西省境内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其县级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排污登记管理(南昌市市本级由行政审批局负责)。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