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
2024年5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聚焦重点污染物、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按照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在原《南昌县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基础上,制定《南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4.《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5.《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
6.《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7.《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8.《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9.《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10.《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
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13.《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
14.《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1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87号);
16.《江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检查标准》(DBJT36-051-2019);
17.《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办发〔2022〕101号)
18.《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洪府发〔2022〕28号);
19.《关于印发<南昌市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2023年版)>的通知》(洪环大气〔2023〕3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或预测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等于201,即空气质量指数级别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预案体系
南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结合本预案,制定具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报县大气办备案。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单位按规定编制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方案。
1.5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预警、预防工作,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按照区域污染程度,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和响应。各地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三)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全县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四)突出重点,差异管控。以优先控制重点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基于企业分级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以“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为基本要求,科学制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
(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6管控区域划定
我县全部行政区域均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管控区域。
货车通行管控区域及易拥堵重点疏通路段(见附件1):迎宾大道银三角至澄湖北大道路口、富山大道(金沙大道至柏岗地铁站路段)、澄湖西路、澄湖北大道、向阳路、澄湖东路、莲富路等路段。(特种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环卫作业车辆不纳入管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南昌县(小蓝经开区)大气污染防治作战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大气指挥部)承担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区建管局局长、南昌市南昌生态环境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担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参与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县大气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区建管局、区经发局、区社发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南昌市南昌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科工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县文广新旅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政府督查室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县属国有平台公司分管领导组成。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县级单位和部门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并按照县政府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承担县大气指挥部交办的相应工作任务。
县大气指挥部承担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修订和完善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预警的发布与解除,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以及县有关部门应急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
2.2办事机构与职责
县大气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大气办)设在南昌市南昌生态环境局,为县大气指挥部办事机构,承担县大气指挥部重污染天气应对日常事务工作,南昌市南昌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县大气办主任,南昌市南昌生态环境局分管大气环境科室的分管领导担任县大气办副主任。县大气办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县大气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
2.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
3.制作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提交县大气指挥部审核;
4.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5.根据县大气指挥部指示,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各地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查检查和考核;
6.承办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县大气指挥部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7.组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8.负责联系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
9.完成县大气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大气指挥部重污染天气应对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各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好以下工作:
县委宣传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的指导协调工作,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新闻网站等多样渠道向社会发布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及有关健康防护宣传信息。
南昌市南昌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工业大气污染源监控管理、城区空气质量动态监测、数据收集与分析、空气质量信息实时发布,及时向县大气指挥部报告空气污染状况、空气质量预警分级情况,根据省、市要求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建议;向新闻媒体发布空气质量情况并提醒市民注意事项;开展秸秆露天焚烧监督检查;根据空气污染程度,下达重点工业企业限产减排和临时停产指令,并实施监督管理。
县气象局负责污染气象条件监测、数据分析;负责污染情况下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管理和实施。
县发改委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应急电力调度,做好与上级能源主管部门沟通汇报。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减少或停止体育课、课间操及户外活动。
县科工局负责督促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企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预警分级下达限产减排和临时停产指令,并实施监督。
县公安局负责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在春节等重点烟花爆竹燃放时段加强禁燃禁放现场巡查和问题打击力度,确保不出现因烟花爆竹燃放导致的重污染天气;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对露天焚烧秸秆、不落实应急状态下限(停)产措施等违法行为。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储备土地裸地全面绿化覆盖或洒水抑尘。
县住建局负责按照预警分级要求发布全县建筑工地停工指令,并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建筑工地内工程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应急响应期间发现施工单位使用被限制的工程车辆或非道路移动机械,做好问题线索移交。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督导检查、协调全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负责按照预警分级要求发布局属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等停工指令,并实施监督管理;强化非法工地的执法处罚;负责督促、指导全县道路保洁按照预警级别强化保洁保湿,严格执行南昌市“马路本色”行动环卫作业质量标准;负责督促、指导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垃圾禁烧、餐饮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整治,并依法打击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各类码头堆场、公交场站等重点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物流运输车辆、船舶的尾气防治,按照预警分级发布停工指令;负责按照预警分级要求发布所属交通工程停工指令,并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交通工程内工程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督促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应急响应期间限制使用的车辆、机械。
县水利局负责按照预警分级要求发布水利工程停工指令,并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水利工程内工程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督促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应急响应期间限制使用的车辆、机械。
县卫健委负责协调医疗机构增设门诊急诊,强化医疗人员保障,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和有效预防的相关知识咨询和宣传。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配合生态环境、科工部门监督锅炉使用单位使用符合规定的燃料;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整治,督促餐饮店面安装排油烟设施,必要时关停整改。
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按照预警级别减少使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燃油公务用车。
县文广新旅局配合县委宣传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重点管控区相关车辆限行的监督检查,加大易拥堵路段疏导力度,提高通行效率;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开展建筑垃圾和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的车辆、路线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生态环境、城管执法、交通等部门开展路检工作,对尾气超标、超载、抛洒等问题车辆依法实施处罚;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黑烟车依法实施处罚。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配合县大气办开展督查检查工作。
区建管局负责按照应急响应统筹组织协调小蓝经开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区经发局、区社发局、区企业服务中心按照职责负责开展小蓝经开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县属国有平台公司负责所辖项目的施工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应急响应要求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广大市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积极行动起来,自主减排、共同承担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3 应急准备工作
3.1修订应急减排清单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应配合县大气办对照国家、省、市重污染天气减排有关要求,修编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不同应急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及减排量,动态更新并上报县大气办,经县大气办统一整理核实后将清单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3.2编制地方应急预案
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所辖区域工业企业废气,工地、运输、道路、裸土码头堆场、预拌混凝土以及预拌砂浆企业扬尘,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餐饮油烟和秸秆(垃圾)禁烧等实施管控措施,明确不同响应级别减排量。
3.3编制部门应急响应方案
县大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做到职责清晰、措施精准、可操作性强。
3.4编制企业应急响应减排方案
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编制应急响应减排方案,企业减排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处理设施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载明不同级别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排效果,制定“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4 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南昌市南昌生态环境局和县气象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4.2预警
4.2.1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结合我县实际,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分为Ⅲ级、Ⅱ级、Ⅰ级,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其中红色预警为重大突发事件,橙色预警为较大突发事件,黄色预警为一般突发事件:
黄色预警(Ⅲ级):经监测预测,全县AQI日均值>200或AQI日均值>15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Ⅱ级):经监测预测,全县AQI日均值>200持续48小时或AQI日均值>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Ⅰ级):经监测预测,全县AQI日均值>200持续72小时且AQI日均值>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4.2.2预警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含未来48小时大气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污染等级、首要污染物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4.2.3预警发布
县大气办根据省、市监测预测情况,对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报;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由县大气办草拟预警信息。当预测未来将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
黄色预警信息由县大气办主任批准,橙色预警信息由县大气办主任审核后,报县大气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红色预警信息由县大气办主任审核后,经县大气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报县长批准。经批准后,由县大气办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发布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应在当天将通知要求传达至所辖行业领域的全部相关单位,提前谋划部署应对工作,协调调整施工、运输、生产等作业计划。
4.2.4预警等级调整与预警解除
预警期间,县大气办要持续组织生态环境与气象部门开展空气质量研判会商,经监测,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或空气质量将改善到预警启动标准以下并持续36小时以上时,县大气办要结合最新情况向县大气指挥部提出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建议,并按照预警发布的相同审批程序发布调整或解除预警信息,同时向社会公开。
4.2.5向公众发布预警措施
县大气办协调具有宣传职责的成员单位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等多种宣传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预警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针对不同人群提出健康保护和出行的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加强监控,及时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过程进行分析解读,对大气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三级响应、二级响应、一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Ⅲ级)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Ⅱ级)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I级)时,启动I级响应。
5.2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大气指挥部根据最新预警信息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Ⅲ级(黄色)响应由县大气办主任批准,Ⅱ级(橙色)响应由县大气办主任审核后,报县大气指挥部总指挥批准,I级(红色)响应由县大气办主任审核后,经县大气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报县长批准。应急响应由县大气办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应急响应通告,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对应急响应通告进行宣传发布。
应急响应通告发布后,县大气办立即通知县大气指挥部成员单位,必要时可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宣布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责任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接到应急响应通告后,迅速采取与应急响应级别相对应的应急措施。
学校停课措施于应急响应通告发布后的次日起执行。其他相关单位减排措施的实施时间按照各自应急响应减排方案的规定执行。
5.3响应措施
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的响应措施开展管控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加大线上、线下巡查和问题处置力度。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并视情加强施工工地、裸地、工业堆场、道路及运输等扬尘源管控。因烟花爆竹燃放导致或可能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加大烟花爆竹违规燃放的宣传、巡查、处置力度,积极研判人影作业,降低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5.3.1健康防护措施
1.黄色预警(Ⅲ级)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应减少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
(2)户外作业者做好防护工作。
2.橙色预警(Ⅱ级)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留在室内;
(2)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3)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4)根据患者就诊情况,医疗机构做好门急诊安排,强化医疗保障,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易感人群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3.红色预警(I级)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留在室内;
(2)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减少上学时间,必要时停课或改为线上教学;
(3)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4)户外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停办、延期举行或改为室内举行。
(5)根据患者就诊情况,医疗机构做好门急诊安排,强化医疗保障,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5.3.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绿色出行、错峰上下班。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提倡企事业单位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2.倡导使用低排放原辅材料及燃料。燃煤电厂、工业锅炉等使用预先储存的优质、低灰份和低硫含量燃料;在保证电力供应平衡和电网安全的前提下,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权限合理调控燃煤机组负荷率,压减煤电机组发电量,减少煤炭消耗。
3.倡导民用源减排。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带头执行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8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18摄氏度;
4.择机人工影响天气。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5.3.3强制性减排措施(职责分工见附件4)
1.黄色预警(Ⅲ级)
(1)企业差别化应急减排。根据应急减排清单中企业绩效分级结果,对治理水平较低的企业(C、D级、非引领性企业),优先采取减排措施;对治理水平先进的企业(A、B级,引领性企业),根据需要采取减排措施,确保全县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落实管控减排措施。“双预”企业及其他存在大型物料堆场的企业、码头、砂场及砂石临时堆放点禁止易起尘物料露天堆放,未封闭料场开启喷淋降尘,厂区内及门口路面保持清洁、湿润,建构筑物立面和进出厂区车辆保持清洁。
(2)施工扬尘管控。除应急抢险工程、救灾,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盾构施工、联络通道开挖等不宜留施工缝的工程项目外,工地停止土石方、平整土地、换土、石料切割、沥青铺设作业,停止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内部土方转运、砂石物料运输、露天焊接、内部混凝土搅拌等易扬尘作业。所有工地必须全面落实六个100%要求,严格湿法作业,对易起尘物料、裸露地面、场地土方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工地内部增加洒水频次2-3次,全面开启雾炮喷淋,做好工地内部及门口道路专人定点保洁,驶出工地车辆冲洗干净、无带泥上路。
(3)道路扬尘管控。所有市政车辆(包括垃圾车、雾炮车、洒水车等)每天必须冲洗干净方可上路;加强道路冲洗(气温在3℃及以下时除外)、吸扫、保洁频次,原则上洒水或冲洗不少于4小时一次;严格落实“马路本色”作业标准要求,组织开展“洗城行动”,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确保路面无明显积尘,道路护栏和果壳箱等环卫设施干净整洁。全县辖区内易起尘物料运输车需全密闭运输;除轨道交通、重大重点项目或其他民生保障工程外,停止派发建筑垃圾运输单,对未经许可的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行为依法处罚。
(4)移动源尾气减排。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对物流园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抽测检查,禁止使用违反高排放禁用区有关规定、未进行环保编码登记、未悬挂环保标识牌及排放超标、“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在出入口设点或对内部停放车辆进行抽测等方式,对物流园区及工业园区柴油运输货车尾气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是否正常运转(车用尿素是否添加)开展检查,严查超高、超限、“冒黑烟”及尾气超标排放行为。对易拥堵路段加大交通疏导力度,保证车辆通过时间减少10%。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15%(新能源车除外)。
(5)其他源综合减排。对裸土地块进行绿化覆盖或洒水抑尘;发现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对违法主体的餐饮业经营者依法处理,以罚代管,取缔非法露天烧烤行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使用散煤,加大露天焚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巡查管控力度,依法查处违燃行为。
2.橙色预警(Ⅱ级)
(1)企业差别化应急减排。在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县辖区内所有企业禁止露天堆放易起尘物料,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不得上路。
(2)施工扬尘管控。在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工地停止混凝土浇筑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预警信息发布时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的,应当在预警信息发布12小时内向县大气办报备,不宜留施工缝的混凝土浇筑作业不得安排在应急响应期间进行。
(3)道路扬尘管控。保持黄色预警措施水平。
(4)移动源尾气减排。在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加大对易拥堵路段交通疏导力度,保证车辆通过时间减少15%;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20%(新能源车除外)。
(5)其他源综合减排。在黄色预警措施基础上增加:餐饮服务企业增加油烟净化设施清洗频次1-2次。
3.红色预警(I级)
(1)企业差别化应急减排。在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全县辖区内禁止易起尘物料运输。
(2)施工扬尘管控。除应急抢险工程、救灾,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盾构施工、联络通道开挖和混凝土浇筑不宜留施工缝等工程项目外,停止工地所有户外施工作业和室内喷涂、电焊、切割、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工地内部停止使用各类施工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预警信息发布时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的,应当在预警信息发布12小时内向县大气办报备,不宜留施工缝的混凝土浇筑作业不得安排在应急响应期间进行。所有工地必须全面落实六个100%要求,对易起尘物料、裸露地面、场地土方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工地内部增加洒水频次2-3次,全面开启雾炮喷淋,做好工地内部及门口道路专人定点保洁,驶出工地车辆冲洗干净、无带泥上路。
(3)道路扬尘管控。保持橙色预警措施水平,可根据道路及天气实际情况,增加道路冲洗、吸扫、保洁频次。
(4)移动源尾气减排。在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暂停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对易拥堵路段加大交通疏导力度,保证车辆通过时间减少20%;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新能源车除外)。
(5)其他源综合减排。保持橙色预警措施水平。
5.4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加强对施工工地、裸地、物料堆场、道路等场所的扬尘管理,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保证脱硫、脱硝、除尘及其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落实减排措施;加强对重点路段、城市主干道、主要交通节点货运车辆的抽检和查处力度,加大机动车尾气减排监管力度;不得出现雾炮车喷淋空气站采样区域、违规进入空气站等人为干扰空气质量数据的行为。
县大气办根据各重污染天气应对成员单位职责,负责协调具有环境污染监管职责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建县级督查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措施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曝光和责任追究,并视情联合县政府督查室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县大气指挥部具有环境污染监管职责的相关成员单位也要组建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督查组,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5.5应急终止
县大气指挥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并根据县大气办发布的最新预警解除信息既定时间终止应急响应。
6 总结评估
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和县大气指挥部重污染天气应对有关成员单位要组织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24小时内,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县大气办。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
县大气办需针对每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复盘分析,对各地和参与应急成员单位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分析减排效果,形成复盘分析报告书面报送总指挥及副总指挥。
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审查制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7 信息的公开与报送
7.1信息公开的内容
公开信息分为应急预警、启动、解除、调整信息和向社会公布的健康防护信息,应按照预警发布、调整、解除的审批程序,由县大气办提供有关内容,主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7.2信息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载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7.3信息公开的组织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落实新闻宣传。
7.4信息的报送
县大气办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负责统一信息报送工作,逐级上报相关信息。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报告要简明扼要、迅速准确。
8 应急保障
8.1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南昌市南昌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全县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报和形势分析会商制度,及时对污染过程预测预报准确性进行评估,加强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
8.2通信、信息及交通保障
县大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南昌市南昌生态环境局和县气象局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见附件5),每半年更新一次;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的公务用车保障工作。
8.3技术保障
研究建立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技术体系,建立重污染天气案例库,加强专业人员配备,加强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持续优化完善应急预案,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重污染过程期间组织开展本地动态成因分析,对重点高值区域开展走航和补充监测,研判污染来源贡献。
8.4人力资源保障
县大气指挥部重污染天气应对有关成员单位应指定工作联络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调度和对接,各级应急响应期间保证值班人员全过程在岗,工作联络人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并由县大气办组织具有环境污染监管职责的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集中办公,各单位委派专人前往县大气指挥部开展现场实时调度,及时处置发现的涉气问题,提高污染天气应对指挥联动效能;橙色应急响应期间,县大气指挥部重污染天气应对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应在岗调度;红色应急响应期间,在上一级响应基础上,由县大气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各成员单位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部署会议,统筹部署污染应急举措,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工作质效,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各级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项措施要责任到人,对于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过程中的各项措施,均要明确具体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9 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以及未按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工程参建单位,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调整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县大气办按照《南昌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南政办发〔2022〕76号)规定的情形,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县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南政办发〔2022〕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货车通行管控区域及易拥堵重点疏通路段图
附件2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3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强制性减排措施
级别 措施 |
黄色预警 |
橙色预警 |
红色预警 |
责任单位 |
(1)企业差别化应急减排 |
根据应急减排清单中企业绩效分级结果,对治理水平较低的企业(C、D级、非引领性企业),优先采取减排措施;对治理水平先进的企业(A、B级,引领性企业),根据需要采取减排措施,确保全县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落实管控减排措施。“双预”企业及其他存在大型物料堆场的企业、码头、砂场及砂石临时堆放点禁止易起尘物料露天堆放,未封闭料场开启喷淋降尘,厂区内及门口路面保持清洁、湿润,建构筑物立面和进出厂区车辆保持清洁。 |
在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县辖区内所有企业禁止露天堆放易起尘物料,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不得上路。 |
在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全县辖区内禁止易起尘物料运输。 |
南昌市南昌生态环境局、县科工局、小蓝经开区建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 |
(2)施工扬尘管控 |
除应急抢险工程、救灾,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盾构施工、联络通道开挖等不宜留施工缝的工程项目外,工地停止土石方、平整土地、换土、石料切割、沥青铺设作业,停止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内部土方转运、砂石物料运输、露天焊接、内部混凝土搅拌等易扬尘作业。全县所有工地必须全面落实六个100%要求,严格湿法作业,对易起尘物料、裸露地面、场地土方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工地内部增加洒水频次2-3次,全面开启雾炮喷淋,做好工地内部及门口道路专人定点保洁,驶出工地车辆冲洗干净、无带泥上路。 |
在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工地停止混凝土浇筑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预警信息发布时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的,应当在预警信息发布12小时内向县大气办报备,不宜留施工缝的混凝土浇筑作业不得安排在应急响应期间进行。 |
除应急抢险工程、救灾,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盾构施工、联络通道开挖和混凝土浇筑不宜留施工缝等工程项目外,停止工地所有户外施工作业和室内喷涂、电焊、切割、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工地内部停止使用各类施工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预警信息发布时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的,应当在预警信息发布12小时内向县大气办报备,不宜留施工缝的混凝土浇筑作业不得安排在应急响应期间进行。全县所有工地必须全面落实六个100%要求,对易起尘物料、裸露地面、场地土方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工地内部增加洒水频次2-3次,全面开启雾炮喷淋,做好工地内部及门口道路专人定点保洁,驶出工地车辆冲洗干净、无带泥上路。 |
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国有平台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 |
(3)道路扬尘管控 |
所有市政车辆(包括垃圾车、雾炮车、洒水车等)每天必须冲洗干净方可上路;加强道路冲洗(气温在3℃及以下时除外)、吸扫、保洁频次,原则上洒水或冲洗不少于4小时一次;严格落实“马路本色”作业标准要求,组织开展“洗城行动”,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确保路面无明显积尘,道路护栏和果壳箱等环卫设施干净整洁。全县辖区内易起尘物料运输车需全密闭运输;除轨道交通、重大重点项目或其他民生保障工程外,停止派发建筑垃圾运输单,对未经许可的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行为依法处罚。 |
保持黄色预警措施水平。 |
保持橙色预警措施水平,可根据道路及天气实际情况,增加道路冲洗、吸扫、保洁频次。 |
县城管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 |
(4)移动源尾气减排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对物流园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抽测检查,禁止使用违反高排放禁用区有关规定、未进行环保编码登记、未悬挂环保标识牌及排放超标、“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在出入口设点或对内部停放车辆进行抽测等方式,对物流园区及工业园区柴油运输货车尾气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是否正常运转(车用尿素是否添加)开展检查,严查超高、超限、“冒黑烟”及尾气超标排放行为。对易拥堵路段加大交通疏导力度,保证车辆通过时间减少10%。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15%(新能源车除外)。 |
在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加大对易拥堵路段交通疏导力度,保证车辆通过时间减少15%;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20%(新能源车除外)。 |
在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暂停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对易拥堵路段加大交通疏导力度,保证车辆通过时间减少20%;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新能源车除外)。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南昌市南昌生态环境局、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 |
(5)其他源综合减排 |
对裸土地块进行绿化覆盖或洒水抑尘;发现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对违法主体的餐饮业经营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取缔非法露天烧烤行为;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使用散煤,加大露天焚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巡查管控力度,依法查处违燃行为。 |
在黄色预警措施基础上增加:餐饮服务企业增加油烟净化设施清洗频次1-2次。 |
保持橙色预警措施水平。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城管执法局、南昌市南昌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