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战略,加快我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切实加强工业设计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的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设计的一种鼓励政策,用于鼓励支持有工业设计创新需求的企业(以下简称需方)向专业设计机构(以下简称供方)购买产品设计服务,借助国内知名社会化产品创新服务平台加快产品和设计创新。
第三条 省工信委是创新券的组织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委(局)负责组织当地园区、协会及有关企业集中参与政策培训和相关后续支持。供方或培训机构负责培训费用、培训内容和培训物料。
第四条 创新券使用对象应为在本省行政区内依法登记注册,资信良好,无不良记录的企业和社会机构。
第五条 创新券扶持时间暂定2017年-2021年,每年额度为2000万元,委托第三方监管。创新券为电子券形式。上一年度未兑现的创新券累加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六条 创新券通过创新券服务平台实现运行和使用,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结算,由省工信委委托第三方管理。每年委托一次。
第七条 创新券按以下程序使用:
1、注册登记。需方自主在创新券服务平台根据要求提交相关信息,供方自主在创新券服务平台根据要求提交主体资格材料和标准化设计产品,经后台审查确认后即可获得享受创新券政策资格。
2、选择服务。供方不定期在创新券服务平台上发布标准化设计产品;需方在创新券服务平台上提交产品设计需求,并选择供方的标准化设计产品。
3、创新券生成。供需双方签订产品设计合同,创新券随合同电子档在创新服务平台生效而自动生成。需方即获得不超过合同金额50%的创新券扶持,只需向供方支付剩余购买费用。
4、双方互评。设计服务完成后,供需双方根据服务过程,按照标准在创新券服务平台上进行互相评价。
5、创新券兑现。产品设计服务完成后,经第三方统计汇总报省工信委同意后,按月将已使用的创新券兑现给供方。
第八条 第三方应实时做好创新券的绩效评估,每月向省工信委报送创新券使用情况,包括申请企业数量、申请企业明细、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电子档,以及创新券使用数量、使用金额、产生的成果等数据。
第九条 创新券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买卖、转让、赠送等,在创新券使用和兑现过程中,供需双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在创新券使用和兑现过程中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的,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供需双方应当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