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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0/2020-0116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县科工局 生成日期: 2020-02-14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县(小蓝经开区)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报备审核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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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企业复工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相关规定,按照江西省《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推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和南昌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引导全县(区)企业有序安全开展复工复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复工复产条件

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在企业确保防疫万无一失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企业安全复工复产。

(一)实施分批管理。对二产、三产、一产进行分类管理,对各产业内企业进行分批管理,支持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企业的重点产能优先复工复产,本地员工优先使用,物资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医用物资和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饲料生产、市场流通销售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领域,要保障条件立即推动复工复产。旅游、休闲、娱乐、影剧院、博物馆、餐饮(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除外)等领域,暂不复工营业。

(二)实施两个错峰。全县(区)企业错峰复工复产、企业内部错峰运行。

(三)必须满足的条件。按照“十六字”(口不离罩、足不外行、饭不聚吃、手要勤洗)原则,申请复工复产的企业必须满足“十二个必须”条件方可复工,即:必须成立机构、必须制定预案、必须备足物资、必须设隔离室、必须全面消杀、必须逐一核查、必须提前申请、必须签署承诺、必须强化管理、必须做好宣传、必须实行分餐、必须严格值班(详见附件1)。春节期间已复工的重点物资企业参照执行。

二、实行复工复产审批监管

2020年2月10日后,全县(区)需要复工的企业,要在承诺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按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见附件2)

(一)小蓝经开区辖区内企业申报流程

1.申请。复工复产企业需向小蓝经开区经发部(企业服务中心)提交加盖公章(属租住企业的,需同时由出租方企业盖章)的复工申请,材料原件均需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材料中必须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联系反馈相关信息。

2.审核。小蓝经开区经发部(企业服务中心)要按照职责范围,安排人员逐一核查(应急预案是否可行、防疫物资准备和防疫措施计划是否到位等),提出初步意见,并在核准审批表签字盖章,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企业整改。

3.批准。小蓝经开区经发部(企业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上报情况进行会商,并将会商结果按照程序报请批准。

4.备案。批准后,小蓝经发部(企业服务中心)将结果报请县(区)防控应急指挥部备案后通知企业复工。

(二)乡镇(管委会、街办)企业申报流程

1.申请。复工复产企业需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办)提交加盖公章(属租住企业的,需同时由出租方企业盖章)的复工申请,材料原件均需企业法人签字确认,材料中必须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联系反馈相关信息。

2.审核。各乡镇(管委会、街办)要按照职责范围,安排人员逐一核查(应急预案是否可行、防疫物资准备和防疫措施计划是否到位等),提出初步意见,并在核准审批表签字盖章,再由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后签字盖章。

3.批准。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乡镇(管委会、街办)上报申请进行汇总,符合要求的,上报县(区)企业复工工作组批准;不符合要求的,按属地、行业督促整改。

4.备案。复工企业由县(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备案,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负责通知企业复工。

(三)工作要求

1.企业要按照复工复产要求加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疫情防控管理,依法依规进行生产。各乡镇(管委会、街办)、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好属地、行业责任,按照要求指导好企业复工复产,要严把审批关、监管关,对复工后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提出整改意见,对接到整改意见24小时内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予以停工,拒不整改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2.各乡镇(管委会、街办)、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本辖区、本行业申报、审查、督导等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省、市、县稳增长政策措施,在行政审批、金融服务、税费减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重点帮助企业解决用工、原材料供应等实际问题。

(四)其他

视疫情防控情况和管控要求,适时调整企业复工复产内容及相关要求,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附件:1.企业复工“十二个必须”

2.南昌县(小蓝经开区)企业申报复工复产

所需材料

3.致企业一封信

4.企业复工复产防控工作清单

5.疫情防控法律风险提示

南昌县(小蓝经开区)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0日

附件1

企业复工“十二个必须”

为确保企业有序、安全复工,凡2月9日24时以后所有需复工的企业,需满足以下“十二个必须”条件,经批准后方可复工;未经核准的企业不得复工,员工不得进厂。

1.必须成立机构。成立企业疫情防疫领导机构,明确企业防疫工作负责人(法人)、联络人、测温人等具体人员。

2.必须制定预案。制定企业疫情防疫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具体人员、应急举措、工作流程等。

3.必须备足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酒精口罩等必要的防疫物资,其中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必须按照复工员工每人每天发放2个、共14天的量备足。

4.必须设隔离室。企业应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对职工在厂居住的,要尽量减少每间宿舍人数,100 人以下的企业应设置1个隔离留观点,100-200 人的企业应设置 2 个隔离留观点,200 人以上的企业应设置3 个隔离留观点;对职工不在厂居住的企业,必须设置临时隔离室。

5.必须全面消杀。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建好消杀台账,提前做好办公楼宇、生产车间及作业场地、宿舍和餐厅等人员聚集区域的全面消杀工作,并每天定期消杀不少于2 次。

6.必须逐一核查。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厂,外县员工返厂时必须取得所在乡镇出具的健康证明。在此基础上按照要求提供参加复工的全部员工名单。对企业返南昌县(小蓝经开区)人员,严格按照《南昌市关于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和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隔离、观察等措施,做到全覆盖,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同时,严格按照南昌县(小蓝经开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第(10)号《关于2020 年1月24日前未在县(区)固定居住的群众不得在县(区)居住的命令》要求落实居住事宜。

7.必须提前申请。由企业在复工前须向园区或乡镇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需由企业加盖公章(属租住企业的,需同时由出租方企业盖章)。

8.必须签署承诺。企业需作出书面责任承诺,确保已做好复工复产的疫情防控准备,开工后若出现疫情,企业立即停工,并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员工需向企业承诺,本人向企业报告的行程去向、健康状况真实可靠,一旦发现隐瞒,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9.必须强化管理。企业要按照社区(村)防控的相关要求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建立人员及车辆进出登记台账,所有人员进出厂区必须佩戴口罩及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测量体温。每天对员工开展早晚2 次体温测量,并做好记录。

10.必须做好宣传。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所有员工宣传、学习国家和省、市、县(区)关于疫情防控相关精神及防控知识,切实提高员工防范意识。

11.必须实行分餐。食堂必须采取分时段供餐、分散就餐或分餐制,严禁聚集用餐。

12.必须严格值班。 每天24小时企业负责人带班值班,必须每天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员工健康情况、疫情防疫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属地政府或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如遇重大疫情情况,应向县(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报告。

附件2-1

企业申请复工备案审批表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表人:       填报时间:2020年  月  日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盖章)

出租方企业(盖章)

拟复工时间

年      月     日

复工

总人数  (    人)

湖北籍人员      人,其中武汉籍     人。

两周内去过湖北等疫区人员     人。                                         疫区人员有接触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接触史人员   人。                                                  有发热、咳嗽、乏力等有关症状人员     人

主要产品

二、防疫机构

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是否安排24小时值班

是否有应急预案

联络人

姓名电话

测温人

姓名电话

医护人员

姓名电话

三、防疫物资情况

医用口罩

储备量(个)

是否按复工员工数每人每天2个口罩、共14天储备

防护服(套)

储备量(套)

消毒液

储备量(KG)

测温设备

红外线测温仪

温度计

隔离室

是否设置

是否达标

四、其他情况

是否每天定期消杀

是否封闭管理

是否全员摸排

是否实行分餐制

是否签订承诺书

是否书面申请

防疫宣传是否落实到位

园区部门、乡镇      审核意见

签名                 (盖章)

行业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签名                 (盖章)

企业复工组

批准意见

签名                 (盖章)

注:小蓝经开区企业无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附件2-2

企业复工人员名单

企业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2020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住址

是否从南昌县小蓝经开区)外返回

是否从南昌市外返回人数

是否从武汉返回

是否从湖北(除武汉)返回

是否从省外(除湖北)返回

是否近期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

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接触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是否有发热、咳嗽、胸闷等症状

是或否

密切接触者(是填写)

附件2-3

企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建议预案模板,仅供参考)

一、 工作机构

成立 xx 企业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组 长: 由企业法人担任

副组长:由各副总担任

成 员: 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

下设隔离组、消杀组、防护用品保障组、宣传维稳组等工作组,具体负责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二、 职责分工

(一) 隔离组

组 长: XXX

成 员: XXX

职 责: 负责对需对观察隔离的员工设置专门的隔离区,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负责定时向县防疫指挥部报告每日情况。

(二) 消杀组

组 长: XXX

成 员: XXX

职 责: 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内部各类场所开展环卫保洁、开窗通风、专业消杀等工作。

(三) 防护用品保障组

组 长: XXX

成 员: XXX

职 责: 负责采购、储备应急物资和防护用品。

(四) 宣传维稳组

组 长: XXX

成 员: XXX

职 责: 负责厂区、宿舍和各出入口及隔离区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做好人员情绪稳定工作,开展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三、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企业做好疫情报告,同时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理工作,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四、 应急处置措施

企业一旦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立即启动本预案, 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 疫情报告

员工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人员或疑似人员时都应立即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县级卫生疾控部门报告。

(二) 疫情处置

1.当发现体温超过 37.3℃, 并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的人员时,应第一时间就地实行隔离,做好详细信息登记,由当地卫生院按要求转运至定点医院进行筛查、诊治。

2.企业在接到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确诊通告后,应立即全面停止生产活动,禁止人员外出或外来人员进入。

3.配合卫健、 疾控等相关部门,对密切接触人员进行登记、

建档,并在指定隔离区进行医学观察14天,每天早、晚监测2次体温;其他人员加强体温监测,每天测温不少于2次。未经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不得解除隔离。

(三) 疫情管控

1.对确诊或疑似人员到过的场所及用过的物品,应迅速、严密、 彻底地做好封存,由县疾控部门负责检测、消杀处理。其他人员应尽可能不进入确诊或疑似人员发病地点,以防传染。

2.每天按要求进行消杀,消杀范围包括办公、厂房、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地面、物体表面,及隔离人员排泄物与分泌物、生活垃圾。

(四) 后勤保障

1.安排好被隔离人员的生活必需品的配给。

2.组织排查对必须的防护用品库存量和核算近期使用量,提前采购、合理库存。

附件2-4

疫情防控期企业复工承诺书

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我企业就复工事宜承诺如下:

1、成立疫情防疫组织,制定疫情防疫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员工的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做到群防群控。

2、按照复工员工每人每天2个、共14天的量备足防护口罩,并确保所有员工戴防护口罩上班、生产及外出;同时,配备必要的消毒水、洗手液等防疫物资,每天定期对厂区进行消毒处理。

3、厂区实行封闭管理,杜绝无关人员、车辆入厂;门口设置检查岗,备好测温仪,每天对进出厂区所有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并将员工早、晚体温测量情况登记表每天报属地证明或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对外市进厂车辆进行全面消毒。

4、按照要求准备好隔离室,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对不明原因发热人员立即采取相关隔离观察措施,并向每天报属地证明或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

5、按照要求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建档,确保不错、不漏。对企业返南昌县(小蓝经开区)人员,严格按照《南昌市关于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和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隔离、观察等措施,做到全覆盖,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同时,严格按照县(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第( 10 )号《关于 2020 年 1 月 24 日前未在县(区)固定居住的群众不得在县(区)居住的命令》要求落实居住事宜。

6、严格实行分时段供餐、分散就餐或分餐制,严禁聚集用餐,尽量减少人员聚集或流动。

7、督促上下游合作商落实疫情防控工作。

8、坚持每天24小时企业负责人带班值班,重要情况立即报告属地政府或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

9、如发现从重点疫区返回的不明原因的发热人员,立即拨打120电话;发现其他不明原因的发热人员,立即督促其带好口罩去南昌县人民医院或南昌县中医院等就诊,同时,立即拨打县区应急投诉电话(85738333、85712173)报告情况。

10、按县区要求做好其他相关防控工作,确保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如因防控工作落实不到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企业盖章             企业负责人签名:

2020年  月  日

附件3

致南昌县(小蓝经开区)企业的一封信

各企业: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省、市有关精神,请各企业再鼓干劲,积极参与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共同构建疫情防控的钢铁长城。

1、认真落实防控主体责任。成立企业领导挂帅的疫情防控工作小组,加强对员工的疫情防控宣传教育,遇到不和谐声音要及时阻止和澄清,不信谣不传谣。

2、深入开展全员防控排查。按照县(区)要求建立企业相关台帐,第一时间掌握员工情况及流向,劝阻疫区人员不要返厂;对企业返南昌县(小蓝经开区)人员,严格按照《南昌市关于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和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隔离、观察等措施,做到全覆盖,确保隔离观察期(14天)内每天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同时,严格按照县(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第( 10 )号《关于 2020 年 1 月 24 日前未在县(区)固定居住的群众不得在县(区)居住的命令》要求落实居住事宜。

3、备齐备足必要防疫物资。提前储备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消毒水、洗手液等防疫物资,要求员工戴防护口罩上班、生产及外出,每天定期对厂区进行消毒处理。

4、全面实行厂区封闭管理。所有企业门口必须设置检查岗,杜绝无关人员、车辆入厂;每天对进出厂区所有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并登记。如发现从重点疫区返回的不明原因的发热人员,立即拨打120电话;发现其他不明原因的发热人员,立即督促其带好口罩去南昌县人民医院或南昌县中医院等就诊,同时,立即拨打县区应急投诉电话(85738333、85712173)报告情况。

5、严格履行复工报批程序。所有需复工的企业必须按要求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并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复工。对未经核准擅自复工的企业,一律勒令停工,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对经核准复工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一律勒令停工,否则依法依规严肃处置。

6、切实保障复工生产安全。统筹调度、科学制定复工计划,加强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复工。

冬天总会过去,春天必将到来。我们坚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周密部署和县区的统一领导下,我们团结一致、群防群控,扎实做好各项防控工作,一定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附件4

企业复工复产防控工作清单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特制订本清单。

一、企业主体责任清单

(一)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组成专班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实行“企业法人(总负责)-分管领导(领导责任)-管理人员(直接责任)-职工员工(个人责任)”的四级管理体系。

(二)制订本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防控工作制度、流程、人员职责等,确保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落实。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在开工前报属地指挥部审批。

(三)做好防控、防护准备,疫情防控物资配备到位,特别是口罩、消毒液等防控物资至少要储备可持续2周的用量。

(四)保障职工有稳定的居住场地。所有企业必须设置发热病人临时留观点(发现病例或疑似病例时临时使用),临时留观点要求相对独立、通风良好。

(五)企业必须设置集中隔离场所(留验站),集中隔离场所应设立医疗防疫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等,并由设立单位进行管理。具体标准参照《南昌市集中医学隔离观察场所设置规范和管理工作指南》。

(六)设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合理安排居住人员密度,集体宿舍建议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七)在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设置足够的洗手设施、消毒用品和废弃口罩专用收集桶/箱;开工前对所有厂区的车间、办公场区、食堂、车辆、宿舍等进行一次彻底、全面消毒,确保卫生保洁不留死角。

(八)各企业必须根据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按规定将重点地区入昌人员、密切接触者、发热病人等相关重点人群纳入“南昌市防控重点人群在线服务平台”进行管理。

二、管理人员责任清单

(一)通过在线课程、在线答题等分散式方式对全部员工进行返岗前的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并教育引导职工不信谣、不传谣,保证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得组织集中培训。

(二)建立健康排查、申报制度。提前排查每一名员工的来源地和14天内活动轨迹,优先安排本地员工返岗。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点对点”包车方式组织工人返程。人员的摸排工作要落实到各单位、部门以及个人,建立个人健康信息表,内容包括:春节期间的个人活动轨迹、接触人员情况、个人及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并确保真实填报。

(三)重点地区人员应在集中隔离场所隔离观察14天,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拟返岗工人员所处社区/村存在确诊或疑似病例并进行封闭管理时,直到所处社区/村中最后1例密切接触者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方可返回。其他地区员工,确因生产需要返岗的,在体温检测正常、无密切接触史的情况下,可按照“厂区内上班,14天内不得离开厂区、宿舍或指定区域”的方式返岗。合理安排轮岗排班,采取“小班制”模式,减少单班在岗人数。

(四)怀孕妇女、有慢性基础疾病,以及超龄(60岁及以上)的员工暂不安排返岗。

(五)建立职工晨检、午检、夜检等制度。由专人负责对每位职工进行每日早晨和中午上班前的体温测量和健康监测,并做好登记。有集中住宿的或夜间上班的,夜间必须安排一次主动监测,并安排专人值班值守,避免出现串寝等聚集性活动。员工从外地返回单位时,统一开展一次发热等体温检测。

(六)无班车的企业,引导员工采取步行、骑行,或者乘坐私家车的上下班方式,并固定上、下班路线,途中佩戴口罩。有班车的企业,每位乘车职工在上车前必须进行体温测量,有发热症状或未佩戴口罩者不得乘坐班车和进入单位;应合理安排乘坐班车人数,保证每位员工均有座位,避免人员密集,降低感染风险。

(七)加强职工工作、生活、居住等场所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宿舍、车间、会议室、食堂等区域必须保证每日白天通风3次,每次20-30分钟,通风时注意保暖。夜间有条件时进行全面通风。

(八)公共区域(如厂区、门厅、会议室、车间、卫生间、食堂、宿舍等)和物体表面安排专人负责定期消毒,每天两次使用75%酒精或含氯消毒剂对办公场所手部接触到的部件和物件(如楼梯扶手、电梯按键、门把手、垃圾桶等)进行消毒处理,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有交通车的企业,严格按照《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规定,每日消毒通风。停止六层及其以下楼层载人电梯使用,停止使用集中空调。

(九)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并对请假人员进行追踪。停止职工非必要的出差。提倡网上办公,最大限度减少大型聚集性的室内活动如会议、培训等,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控制会议、培训时间,开会人员间隔1米以上。会议时间过长时(1小时以上),中途至少开窗通风1次。会议结束后场地、家具须进行消毒。开会不准备茶具、茶水。30人以上会议,必须向属地指挥部报备。

(十)设有食堂的企业,食堂统一配餐、打包用餐;各部门向餐厅报送用餐人数并统一取餐,打包带回单独用餐。推行分时分餐制,不允许集中用餐、不提供餐具。

(十一)食堂采购人员或供货人员须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橡胶手套,避免直接手触肉禽类生鲜材料,摘手套后及时洗手消毒。食堂服务人员每日上岗前必须开展健康检查,作业中必须佩戴手套、医用口罩等。食品留样按照规定执行。

(十二)单位服务员、安保、清洁员、物业管理等人员工作时须佩戴口罩,并与人保持安全距离。保洁人员工作时须佩戴一次性橡胶手套,工作结束后洗手消毒。安保人员须佩戴口罩工作,并认真询问和登记外来人员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十三)发现单位有密切接触者或员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腹泻等症状,应严禁其上班,并立即报告属地街道/社区,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将其带至单位发热病人临时留观点,由属地基层医疗机构预检分诊,视情安排专用车辆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应对处置等工作。

(十四)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后,经当地专家组评估,根据疫情波及的范围、发展趋势,由属地人民政府指挥部决定,企业采取临时停工或暂时关闭措施。

(十五)规范废弃口罩的处置。按照《关于加强社区(村庄)废弃口罩无害化的通知》要求,采用含氯消毒剂对废弃口罩及废弃口罩收集桶/箱进行消毒、清运。

三、个人防控责任清单

(一)返岗后,个人应如实填报《企业员工健康承诺表》(见附件2)。上班期间必须按要求佩戴口罩。条件许可时,办公、会议、用餐等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保持1米以上。

(二)返回单位时,主动接受发热等体温检测,并填报健康申报卡。返程途中出现异常症状或接触可疑人员的,应及时报告。任何时候发现与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的、单位有密切接触者的、自觉出现发热、乏力、干咳、腹泻等症状的,都应立即报告单位主管人员。隐瞒不报者,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自觉采取步行、骑行,或者乘坐私家车的上下班方式,并固定上、下班路线。上下班途中佩戴口罩,随时保持手部卫生,减少接触交通工具的公共物品和部位。

(四)摘口罩前后做好手部卫生,废弃口罩放入废弃口罩专用收集桶/器内。每天两次使用75%酒精或含氯消毒剂对手部接触到的部件和个人物件(如键盘、鼠标等)进行消毒处理。

(五)工作期间,注意安排适当、适度活动,保证身体状况良好。避免过度、过量劳动、运动等,造成身体免疫功能下降。

(六)发现单位或个人未按要求落实相关防控工作的,可向当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举报投诉。

附表:1. 企业员工健康承诺表

2.企业员工体温测量登记表

附表 1          企业员工健康承诺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手机号

出发地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

入昌居住地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

联系人

手机号

出发时间

到达时间

交通出行方式

汽车□  火车□

飞机□  自驾□

车次/班次/航班号

中转信息及座位号

过去14天您是否曾经到过重点地区,或在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居住史?

是□

否□

过去14天内您是否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

是□

否□

过去14天内您是否接触来自重点地区,或来自有病例报告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患者?

是□

否□

过去14天内您是否出现过发热、乏力、干咳、腹泻等症状?

发热□ 乏力□

干咳□ 腹泻□

本人是否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留观过?

是□

否□

如存在上述任意一种情况,请详细说明:

本人对提供的健康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因不实信息引起疫情传播和扩散,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法律责任。

本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2

企业员工体温测量登记表

测温人: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入厂时间

体温

出厂  时间

体温

备注

注:该登记表由企业负责,任何人入出厂均需登记和测量体温,员工早晚必须各测一次体温,测量体温必须真实准确。

附件5

疫情防控法律风险提示

现将企业复工相关法律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提示如下:

一、 承担民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 财产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 面临行政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3、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或者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述规定处罚。

2、根据最高院、最高检有关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 8 号) 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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