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政务公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工作高效文明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1.公示主体
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我单位能源科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2.公示内容
(1)加强事前公开。结合我局政务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执法人员信息、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及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3)推动事后公开。行政处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行政许可:公开行政许可决定的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以及做出行政许可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行政检查:公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等内容。
3.公示方式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江西省行政执法服务网和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行政检查通过江西省行政执法服务网公示,行政收费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4.工作要求
(1)我局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事前,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情况,对本单位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进行梳理调整,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审定后,按要求进行公示。
(3)事中,要及时对本单位公示的执法人员信息进行调整更新,要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大对在执法中不表明身份等行为的监督和问责力度。
(4)事后,行政处罚以及行政许可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原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公开的原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行政检查通过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施,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会通过平台自动链接到江西省行政执法服务网,实行网上公开。国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