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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r936481--2022-006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县科工局 生成日期: 2022-06-09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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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监管

处罚依据: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2010年南昌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处罚条款及细化标准:

一、《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 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由南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 办公室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并按每立方米 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每吨砂浆处以七十元罚款,或者每吨袋 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

细化标准:

1.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 水泥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能确定袋装水泥使用数量的, 按已使用的袋装水泥处以每吨三百元罚款;

2.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 水泥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于使用袋装水泥生产混凝土 且不能确定袋装水泥使用数量的,按已完成的混凝土量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罚款;

3.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 水泥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于使用袋装水泥生产砂浆且 不能确定袋装水泥使用数量的,按已完成的砂浆量处以每吨七十 元罚款。

二、《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 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由南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每吨砂浆处以七十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

细化标准:

1.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能确定袋装水泥使用数量的,按已使用的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三百元罚款;

2.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于使用袋装水泥现场违规搅拌混 凝土且不能确定袋装水泥使用数量的,按已完成的混凝土量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罚款;

3.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于使用袋装水泥现场违规搅拌砂 浆且不能确定袋装水泥使用数量的,按已完成的砂浆量处以每吨七十元罚款。

第二部分节能监察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2.《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

3.《南昌市工业节约能源监察条例》(2014年南昌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处罚条款及细化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 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 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 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不细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 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 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细化标准: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2.量大面广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且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情节严重,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 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 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细化标准:

1.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2.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且经限期治 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视为情节严重,可以由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 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 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 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

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 元以下的,并处5万元罚款;

2.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

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 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4.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 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万 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5.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 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6.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的,并处10万元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年供能5吨标煤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2.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年供能5吨标煤以上7吨标煤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年供能7吨标煤以上10吨标煤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年供能10吨标煤以上12吨标煤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5.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年供能12吨标煤以上15吨标煤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6.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年供能15吨标煤以上18吨标煤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7.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年供能18吨标煤以上20吨标煤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8.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年供能20吨标煤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 万兀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 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 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未 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10000吨标煤的重点用能单位未 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未 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国家重点监管的千家行动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 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 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 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 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 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 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 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 求,限期整改。

细化标准:

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 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且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已制定 整改计划但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 款;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措施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 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且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已制定整改 计划但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3.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低或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不 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且拒不 落实整改要求,或者已制定整改计划但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 16万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的,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且拒不落实整改 要求,或者已制定整改计划但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19万元以 上22万元以下罚款;

5.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能源利用效率低或用 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正当理由 未制定整改计划且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已制定整改计划但整 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2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6.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或用能设 备能源效率检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 定整改计划且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已制定整改计划但整改没 有达到要求的,处25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罚款;

7.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 源利用效率低或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且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已制 定整改计划但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28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 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 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将能源管理负责人报管理节 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 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 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九、《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 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1.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

2.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3.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

5.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不细化)

十、《南昌市工业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被监察单位隐瞒、虚构事实,伪造、隐匿、销毁、篡改 有关资料的,由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隐 瞒、虚构事实,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的,处1万元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10000吨标煤的重点用能单位隐 瞒、虚构事实,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的,处2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隐 瞒、虚构事实,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的,处3万元 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国家重点监管的千家行动企业隐瞒、虚构事实,伪造、隐 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南昌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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