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南昌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各乡镇学校,县直各校,有关民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教基厅函〔2024〕11 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教基字〔2024〕12号)文件精神及《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洪教义教字〔2024〕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24年全县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遵循平稳、务实、规范、高效的基本方针。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在对各招生学校的办学规模、教师编制数量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严格实行划片招生,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合理划分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地段范围,乡镇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段范围招生,确保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都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了简化入学流程,方便百姓,今年,南昌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与南昌市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同步,入学信息采集和学位信息分配均通过“义务教育入学数字平台”(以下简称为“入学平台”)进行,未经入学平台录取,一律不得到校就读,严禁非政策性跨地段范围就读,严格控制班额;严禁学校自行组织或与民办培训机构合作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变相考试;严禁学校以各种竞赛成绩作为依据招收学生;严禁学校签约招收学生;严禁分设任何名义的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保证所有适龄少年儿童都能按时入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凡年满6周岁(即2018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根据户籍和家庭实际住址,按划定的招生地段范围及乡镇属地免试相对就近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随迁子女按照有关政策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坚持阳光透明招生原则。各学校应向社会、学生家庭加强招生政策的宣传和解读,要建立和完善招生入学工作公示制度、告知制度、社会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信息,通过多种途径为家长、学生和社会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加强过程监督和管理,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3.坚持公办民办同步原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实行公办民办同步招生。可优先录取举办者子女、本校教职工子女。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全部登记入学;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全部实行“入学平台”随机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由县教体局统筹安排,保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兜底”。参与电脑随机派位的学校,如果存在因学生放弃而产生空余学位的,则该学位自动核减,该学校直接减少招生计划,不再补录。放弃学位的学生由县教体局统筹安排学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选拔生源。
4.坚持班额容量管理原则。全县各级各类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招生严格实行容量限额管理制度,控制起始年级班额,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班额分别控制在45人、50人以内,非起始年级超过标准班额的班级严禁转入学生,按照规划逐年消除大班额。入学平台按照公布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地段范围内生源认定次序办法确定生源排序,对生源排序在学校容量限额数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分配学校义务教育学位;对生源排序在学校容量限额数以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教体局依据其实际居住地就近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学位。
5.坚持强化控辍保学原则。各学校要认真落实“8个制度6项机制”控辍保学工作内容,建立完善“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信息台账”“不具备学习条件的儿童、少年信息台账”“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台账”等三个台账,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社” “读经班”“私塾”等形式代替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坚决防止新的辍学,加强对劝返复学学生的教育关爱,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不失学辍学。
三、招生入学办法
全面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招生工作,通过“入学平台”进行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信息采集及学位安排。
信息采集时间安排:
7月15日-19日(幼升小)
7月8日-12日(小升初)。
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进一步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加强幼儿园与小学的学籍衔接;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学校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全面清理计划生育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
1.有序确定入学对象。小学入学要求:凡年满六周岁(2018年8月31日止)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向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请,获准后推迟一年入学;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应向县教体局提出入学书面申请。
2.初中入学要求:2024届小学毕业生,学生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有小学学籍且为“小学毕业”状态。无小学学籍或未毕业的学生无法录取初中学校并建立初中学籍。
3.房产认定时间。房产权证、拆迁协议及其他有关证件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居住证、营业执照、按规定缴纳的保险、房屋租赁备案办理时间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截止信息采集日持续有效;购房合同且已交房入住的同时提供用水、用电或管道天然气使用票据,票据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
4.招生依据。(1)小学:2024年小学新生,一套城区房产在六年之内只作为一个家庭适龄儿童入学依据;(2)初中:一套城区房产在三年之内只作为一个家庭适龄少年入学依据;(3)非直系亲属间共有的房产不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依据;(4)因国家建设需要的城区拆迁户子女就学安排: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其子女入学须提交家庭拆迁协议材料进行审验,拆迁协议三年内有效,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家庭住址所在地就近入学,或在安置房所在地就近入学,也可在被征收人住地附近相对就近由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5.报名时间。
(1)农村小学、初中新生报名时间:8月25日前。
(2)城区小学、初中新生报名时间:以“入学平台”电子录取通知书时间为准。
6.报名要求.
城区义务教育招生由“入学平台”提取家长提供的相关入学信息,经家长确认提交后,生成学位分配信息。学生及家长依据“入学平台”发放的“电子录取通知书”相关规定和要求到相应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7.入学信息采集规定
学生信息采集。经“入学平台”提取学生家长提供的家庭户籍、合法常住固定住所(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居住证或经审批部门审核备案的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租赁合同)等信息,完成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一经确认提交,不得再作修改。采集确认后的原始信息报市纪委市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存档。
信息采集和审核入学提取及核验信息为:
(1)具有本县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提取家庭户口信息、合法常住固定住所相关信息。其中房产权证必须为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未在城区取得房产的,提取行政审批部门正式备案的房屋租赁信息。
(2)来昌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区拥有固定住所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取家庭户口信息、合法常住固定住所相关信息;未在城区取得房产的,执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提取监护人本县城区工商营业或用工单位缴纳社保和居住证或房管部门正式备案的房屋租赁有关信息。
(3)学生入学信息采集时,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所提供的房产权证必须为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因特殊原因至2024年6月30日已入住三个月以上未办理房产权证的购房合同要同时提供按规定缴纳水费、电费或燃气费凭证),且权证性质为住宅。
(4)监护人有多套房产,须在信息采集确认之前自行确定一套房产作为义务教育入学依据。
8.地段生源认定
城区各小学、初中学校按照划分的地段范围接收具有本县城区(含有固定住房的城区以外户口)户籍的小学、初中一年级新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等。如果地段范围内需要服务的学生数量未超过学校接纳能力,则全部接收。如果地段范围内需要服务的学生数量超过学校接纳能力,则按以下顺序接收学生。
学生入学类别顺序为:
第一: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户口均在学区范围内,户主为其父或其母,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父或其母或学生本人,房屋权证性质为住宅且在学区范围内。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子女。莲塘城区农业户口(含莲塘村委会、八一涂村的原老居住户)的学生,按照户籍地址安排入学。省、市驻我县企事业单位,(如省送变电、民星集团等国营单位)因户口不在我县,常住房在莲塘,由单位提供证明和相关证件(工作证,下岗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按照家庭实际住址安排入学。
第二: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户口均在学区范围内,户主为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庭实际住址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屋权证性质为住宅且在学区范围内,同时该生及父母在城区无房产。
第三:学生本人或其父母户口不在学区范围内,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父或其母或该生本人,房屋权证性质为住宅且在学区范围内。县政府按政策规定安排的廉租房;城区拆迁户、棚户区改造拆迁户子女就学安排: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其子女入学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家庭住址所在地就近入学,或在安置房所在地就近入学,也可在被征收人租赁房屋附近相对就近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第四: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户口均在学区范围内,且户主为其父或者其母,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父或其母或该生本人,房屋权证性质为非住宅[公寓、商住楼],房产在学区范围内,且该生及其父母在城区无住宅性质的房产。
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户口在地段范围内,实际居住地为租赁房(凭县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属于地段范围内,且该生本人及父母在城区无房产。
因家庭搬迁、父母工作调动,户口一时未能办理或正在办理的,可凭住房证明材料、户口迁移证明、主管部门的工作调令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按照家庭实际住址安排入学。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地址在学区范围内,小孩本人或其监护人部分人员户籍地址不在学区范围内(全家户籍部分未在一起),家庭实际居住地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屋权证性质为住宅)且在招生范围,该生及父母在城区无房产。
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属城区户口但不在学区范围内,家庭实际住址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屋权证性质为住宅且在招生范围,且该生及父母在城区无房产。
第五:父母在我县具有经县政府确认的招商引资项目,其小孩随父母一方(法人代表或高层管理)城区无房产在我县居住,经教体局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按照家庭实际住址安排入学(提供小蓝工业园管委会证明、县招商局证明、企业法人执照或企业任职通知、户口本、房产证或县房管部门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等)。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平台按规定提取相关资料)。
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户口不在城区范围内,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屋权证性质为住宅且在学区范围内,同时该生及父母在城区无房产。
第六:学生本人及其父母属城区户口但地址不在地段范围内,实际居住地为非住宅(公寓、商住楼)或租赁房(凭县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属于该地段范围内,且该生及父母在城区无房产。
第七: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户口不在本城区范围内,未满足条件的随迁子女,办理南昌县城区居住证或实际居住地为租赁房(凭县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居住证等材料)属于地段范围内,且该生及父母在城区无房产。
9.入学新生均衡编班
城区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规定录取新生后,由入学平台按照男女比例均衡分班,学校按照分班名单组织班主任抽签确定班级。学生分班结果、教师分配结果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学生分班和教师分配结果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具体招生入学实施方案见附件。
(三)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工作。
随迁子女指在小蓝经开区、象湖新城、莲塘县城、银三角地区经商,并领有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有固定住所(房产证、居住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或是在小蓝经开区、象湖新城、莲塘县城地区务工,并签有合法用工合同和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有固定住所(房产证、居住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
对符合条件(以上证件截止2023年12月31日前)随迁子女就近安排入学,对不能提供有效材料的随迁子女劝其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定学校就读。
(四)残疾儿童入学。按照“零拒绝”“全覆盖”目标,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的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认定,根据“一人一案”原则确定合适的教育形式。轻度残疾儿童少年,由招生片区的学校接收随班就读;中度残疾儿童少年,由特殊教育学校接收就读,入学报名时间为八月十五日,家长携适龄残疾儿童,持家庭户口本、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儿童预防接种卡、残疾证(或医院证明)、体检证明等证件,到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入学。各学校应创造条件推进融合教育,为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提供随班就读的便利,各学校要按照招生地段范围对不能到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安排其就读,随班就读和接受送教上门的残疾学生要纳入学籍系统统一管理,确保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四、招生入学相关政策规定
1.根据《南昌市拥军优属条例》《南昌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政联〔2013〕3号)《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洪教基字〔2018〕5号)《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公字﹝2018﹞58号)《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干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赣司人字〔2020〕9号)《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洪办发〔2019〕15号)等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高层次人才、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行政机关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干警、消防救援人员等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给予优待,并在一定范围公示。
2.根据《南昌市道德模范礼遇帮扶及管理实施办法》(洪办字〔2016〕27号),对道德模范的子女依据其学区范围,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入学的便利。
3.南昌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读,按照《关于推进全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洪办发〔2017〕20号)和南昌市推进全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昌市推进全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建设操作细则>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各中小学校要加大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有力保障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益。
4.来昌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县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5.省属事业单位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满足本单位职工子女就读后尚有空余学位的,在征得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与学校所在地教育部门协商一致,将空余学位面向社会设置学区范围划片招生。
五、工作要求
1.科学统筹组织招生。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落实,细化工作措施,做好舆论宣传,强化责任落实,不打折扣贯彻执行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各项要求,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圆满完成。各学校在具体工作中,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如因疫情防控等原因,需调整相关时间节点安排,要提前通过各种正式渠道向社会进行广泛发布。
2.大力推进教育均衡。要按照优质均衡发展的要求,统筹辖区学校资源,根据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各学校招生人数。现有大校额学校,要逐年缩减招生规模,一律不得有超大班额。起始年级按招生容量依次录取学生,不得新增超标准班额。继续落实优质高中招生名额按照一定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政策,从2023年初中新生入学(2026年初中毕业生),在同一公办初中学校(含民办学校政府购买学位的学生)连续就读三年(含按规定正常休学或自外地转入南昌城区学校就读的学生)的在籍应届初中毕业生,具备均衡生资格。
3.加强学籍管理。超过标准班额的班级严禁转入学生。暂停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转入学生,有转学需求的学生由教育部门统筹转入公办学校就读。各学校要在10月15日前为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录取并实际在校就读的新生申报学籍,不得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录取的学生或未实际到校报到、就读的学生申报学籍。
4.加强招生督导评估。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督导范围,加强对本县及有关学校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对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要进行重点督查督办。
5.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坚决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 “十项严禁”,严格执行关于严禁非政策性择校的政策,严格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县教体局对招生重要时段、重点环节,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监管,强化全过程指导、监督和检查。要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附件:2024年南昌县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南昌县教育体育局
2024年6月27日
附件:
2024年南昌县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管理、切实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免试入学”。即所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用面试、评测等方式选拔学生或编班。
2.坚持“公民同步”。即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
3.坚持“唯一志愿”。即每名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意愿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南昌市城区和南昌县范围内只能填报 1 个民办学校志愿。
4.坚持“两个统一”。即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统一志愿填报时间、统一录取时间。
三、工作安排
1.核定招生计划。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年度招生计划。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办学规模、在校生人数,依据创建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的条件标准,运用民办学校年检结果、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理通报等,严格核定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控制办学规模;已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但暂不具备转为公办学校条件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政府购买学位的范围。政府购买学位的学生入学资质由县教育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审核。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按往年做法,民办学校可优先录取举办者子女、本校及所属高校(或单位)教职工子女、享受政府购买学位的义务生,并提前提出申请,按照资质审查要求(具体另行通知)做好资格审核相关工作。
2.公布招生简章。民办学校公布招生广告(简章)前,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生广告(简章)应包括学校的办学情况、经教育部门审定的年度招生计划、报名方式、招生程序、监督电话、校园开放安排、收费项目及标准、“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预约和报名等,不收取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校外培训机构挂钩)等,并应明确学校的民办性质。
3.组织校园开放。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尽量减少人员聚集,民办学校可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举行“校园开放日”活动,展示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等,但不得组织预登记或报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学生简历及各类证书等材料。
4.组织填报志愿。
根据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关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的要求,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县区有关部门审批的,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区学生入学需求;市级有关部门审批设立的,经报请市教育局同意后可以面向全市招生。市级有关部门审批设立的招生对象为:①在南昌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或南昌市小学毕业生;②具有南昌市户籍或房产的适龄儿童。
县级有关部门审批设立的招生对象为:①在本县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或本县小学毕业生;②具有本县户籍或房产的适龄儿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继续实行网上报名。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意愿的学生应按市、县招生考试部门统一安排登录“入学平台”注册信息并填报志愿,符合我县义务教育新生入学招生条件的双(多)胞胎学生,可以选择以捆绑报名方式参加同一所民办学校志愿填报,信息一经确定,不得修改。
5.开展招生录取。
(1)属于政府购买学位计划的,由教育部门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安排学位。若放弃政府购买学位安排的学生,则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完成政府购买学位招生计划后,方可利用普通招生计划,在审批范围内招收其他生源。
(2)报名人数未超过普通招生计划的,全部登记入学。报名人数超过普通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将全部实行电脑随机录取,经电脑随机录取的学生视为自愿放弃公办学校的录取资格。对实行电脑随机派位的民办学校同时进行电脑随机编班。
(3)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由教育部门根据学区划分和生源类别安排入学,保证公办学校“兜底”。因学生放弃而产生空余的学位自动核减,不再补录。放弃学位的学生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6.正式录取报到。所有民办录取学生应按统一时间在“入学平台”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视为正式录取,逾期未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校录取。录取完毕后不再受理学位放弃和补录。正式录取的学生按统一时间安排到校报到。
四、有关要求
1.民办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不得提前组织报名和收费;不得组织或联合培训机构组织参与面向小学毕业生的招生宣讲;不得通过任何社会机构开展招生预报名工作;不得举办或联合、委托或默许社会机构举办面向小学毕业生的学科竞赛、各类衔接班、提高班、体验班等;不得对学生家长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评;严禁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对违规学校,将依照《南昌市中小学校违规招生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2.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或变相组织小学毕业生进行小升初选拔性测试。坚决禁止校外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组织预报名、联合招生,严肃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城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安排、随机派位、编班操作办法等具体工作方案将由市教育考试院上城区教育部门制定下发。
4.严格学籍管理,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已具备录取资格的学生到校报到、就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按程序到校报到、就读的学生申报学籍。严禁招收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录取的学生,不得为未经批准录取的学生申报学籍。一经发现,将在民办学校年检中予以相应扣分,并扣减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