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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234627--2021-017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南昌县房管局 生成日期: 2021-12-28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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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依法界定建设单位应履行的质量责任,着力构建以建设单位为首要责任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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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建筑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近年来我省建筑业不断发展,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升,住宅使用功能不断完善,新建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基本杜绝,为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人民安居乐业与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我省工程质量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然存在,建筑工程品质整体上还不高,与高质量发展要求仍有不小差距。这反映出工程质量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部分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者、决策者和组织者,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漠视工程质量,不认真履行质量责任,成为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工作决策部署,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突出强化建设单位质量责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制定了本通知。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1.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依法应当在期满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工程建设因故停工的,从停工之日内,应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报告;期间建设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管理。

2.同一项目不同任期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各自对任期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政府投资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

3.禁止借“优化设计”名义,降低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标准。

4.禁止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现场检查,发现参建责任主体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承包单位涉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5.建设单位应科学确定项目建设合理工期。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6.建设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正确执行工程计价依据和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计算并确定工程造价,不得任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合同对风险范围和幅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标准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7.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8.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9.建设单位发现有关参建单位人员到岗、履职等情况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降低工程质量情形的,应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0.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创优目标和奖惩措施,鼓励优质优价。

11.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12.建设工程完工,建设单位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3.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明显位置设置载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内容的永久性标牌。

14.建设单位应积极应用电子信息化手段加强档案管理。

(二)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15.建设单位应当面向业主组织施工质量开放日和样板间开放日等活动。

16.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7.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

18.采用装配式方式施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实施驻厂监理。

19.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整改符合要求并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三)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20.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责任主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形成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加大对守信建设单位的政策支持和失信建设单位的联合惩戒力度,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罚”的良好信用环境。

22.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来源|省城镇发展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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