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房地产行业和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地产行业和物业管理行业
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平安办、住房城乡建设局、司法局、人民法院,南昌市房管局,新余市城管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矛盾纠纷的基础性作用,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房地产行业和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房地产行业和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在行业性、专业性领域的延伸拓展,是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加强法律服务、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实际举措,是“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及时有效化解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矛盾纠纷,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通过大力推进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组织,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形成具有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特色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打造有影响的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服务品牌,使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成为化解民生领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一)加强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各级平安办统筹,住建部门牵头,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房地产行业和物业管理行业矛盾纠纷情况和特点,指导房地产行业协会、物业管理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总结借鉴相关领域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于2022年3月底前设立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依托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相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司法行政部门会商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符合法律和规范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门应纳入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所在地人民法院。已设立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组织的,要进一步巩固提高,依法健全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民调解员选聘等各项工作制度,强化学习培训,提高工作能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组织要以方便群众调解为原则选择办公地点和场所,办公场所应悬挂统一的人民调解组织标牌和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制度及调委会组成人员。(二)建立完善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解、履行、回访、分析研判和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集中讨论、专家咨询、情况报告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学习、例会、培训、考评、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台账,规范卷宗文书和档案管理。加强规范化建设,按照《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要求,对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人员组成、工作制度、业务开展等进行全面规范,并通过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报送相关信息。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组织要分别向住建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报送调解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住建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定期发布人民调解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水平。(三)加强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调解员队伍建设。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依照规定配备3名以上专职调解员,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根据矛盾纠纷的行业、专业特点,选聘具有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等工作经验和相关知识背景的专家学者、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建立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要加强调解专家库建设,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纠纷要启动专家咨询程序,专家咨询意见可以作为调解的参考依据。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住建部门指导设立单位做好调解员的选聘、培训和考核管理等工作,并将房地产行业和物业管理人民调解纳入业务培训规划,采取集中授课、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庭旁听、案例评析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养、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
(四)积极构建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矛盾纠纷一体化解格局。鼓励房地产、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案件源头预防、诉前分流工作,建立与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党政主导的一站式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信息共享渠道,完善诉与非诉的实质性对接,优化纠纷化解联动举措,切实以联合服务促解纷、强预防、稳秩序,发挥人民调解在纠纷预防化解中的主渠道职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争取将其纳入党委政府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深入推进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的总体部署,为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沟通工作开展情况,共同研究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房地产业、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和运行情况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内容,将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二)大力宣传推广。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大力宣传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纠纷调解工作优势特点、经验成效,宣传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典型案例,不断提升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纠纷调解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影响力,引导更多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纠纷调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三)及时总结经验。各级住建、平安办、法院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组织推进设立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总结人民调解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和成效,及时报送当地党委、政府;要主动加强与信访、市场监管、民政、网信、宣传等部门协同配合,密切信息联通和业务沟通,共同推进房地产、物业管理行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报省有关部门。
省平安江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司法厅
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江西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