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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269851-0202-2022-000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3-02-08
文件编号: 南政发【2022】10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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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发〔2022〕10号

关于印发《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

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已经2022年2月22日第1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6日

南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

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是工程建设领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提升建筑品质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建造方式转变、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6〕34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洪府发〔2017〕66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2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及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和一体化装修的发展方向,以做强做优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为抓手,依托技术创新和建设管理模式创新,推动建造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全面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要注重企业和市场培育,加快完善土地、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激励政策,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提高实施主体的积极性。通过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逐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并加强监管,保障施工质量和居住安全。

(二)坚持建筑工业化与建筑业转型升级相结合。分阶段、分步骤解决设计模数化,逐步形成适应本县特点的装配式建筑体系,稳步提高建筑单体的预制装配率。建立适应建筑工业化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提高建筑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设效率,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

(三)坚持示范带动与计划推进相结合。政府推动的大型居住社区和保障性住房率先采用装配式住宅,切实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继续推进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促进重点领域和优势领域率先发展,取得突破。

三、发展目标

(一)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创新、完善市场机制和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形成装配式技术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运用,推动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大力提升设计、施工以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控制能力,逐步提高新建建筑装配率和装配质量,推动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和智能制造融合发展。力争2025年底前,我县装配式技术等新技术的发展、运用水平显著提高,设计对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统筹作用显著增强,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政策体系和产业体系逐步完善,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使我县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和智能建造创新应用处于全省领先水平。

(二)做强做优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充分发挥武阳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效果,加快建设示范项目,加大部品部件制造先行区建设,完善武阳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政策机制创新。

(三)推进一批示范项目。以政府投资项目为示范引导,其他投资类型的项目积极跟进,建成一批技术先进、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四)落实阶段发展目标。2022-2023年,全县新供地的房屋建筑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建筑装配率不低于40%;2024-2025年,全县新供地的房屋建筑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建筑装配率不低于45%。

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领域,通过两年行动计划,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县市政基础设施工业化设计、生产、施工、验收和维护的技术标准体系和支持政策,形成“研发-制造-应用-运管”的市政基础设施工业化绿色建设全产业链。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全面推广试点绿色建设发展模式,将我县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实现跨越式提升。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着力转变建造方式

1.提高标准化设计水平。鼓励和引导设计单位提高装配式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能力,在设计中应优先选用标准化、通用化、模数化的部品部件。设计单位要加强对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装配式装修的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

2.培育工厂化生产能力。培育一批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智能化水平高的部品生产企业。鼓励有条件的水泥、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及墙材生产企业、钢材及传统钢结构等生产企业向建筑构配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延伸或转型。生产企业要不断提高标准化、通用化部品部件的适用性,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保证产品质量。

3.发展装配化施工技术。鼓励施工企业积极研发与装配式建筑和市政工程相应的施工技术和工法,创新项目管理模式,加快发展施工安装成套技术、安装防护技术、施工质量检验技术。大力发展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施工设备、施工机具和配套产品,以及大型预制构件的施工装备和技术,着力提升整体施工效率和质量水平。

4.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深入推进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信息化应用,依托信息技术提升研发设计、开发经营、生产施工和管理维护水平。鼓励企业加大建筑信息管理(BIM)技术、信息系统等的研发、应用和推广力度,实现管理网络化及全流程集成创新。

5.提高智能化应用水平。选择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强化对智能化施工、智能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智能化应用技术支持,加快在大数据、云计算基础上,开展装配式建筑的各项应用。培育发展基于智能化生产、智能化施工、智能化管理的现代化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

6.推广一体化装修模式。积极推进建筑装修的标准化、模数化、集成化,促进传统的装修方式向装配化转型发展,大力提倡住宅全装修交付使用,提高全装修建筑的比例。推进整体厨房卫生间、集成化设备管线、预制装配式轻质隔墙等的规模化应用。

(二)着力营造市场环境

1.培育龙头企业,带动区域发展。积极培育扶持一批创新能力强、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高、带动能力强,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综合性龙头企业。鼓励装配式建筑产业链上有关企业整合资源,融合协调发展。

2.招大引强,推进合作。实施“引进来”战略,围绕装配式建筑产业上下游产业链招大引强,引进境内外装配式建筑或建筑部品部件生产龙头企业进入我县,鼓励我县有实力的企业与境内外企业合作,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能力和部品部件生产能力。

3.突出创新,提高装配式技术运用范围。有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2022-2025年,全县政府投资的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应全部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

2022年,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推广运用装配式技术建设,形成绿色建设发展、工业化设计的招投标管理、监督等工作机制。2023年,全面推进形成我县各项目管理平台公司推进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绿色发展的建设模式,在项目立项、设计、施工各个环节全面推行装配式技术。

鼓励医院、学校、工业厂房等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技术建造,积极推进钢结构住宅项目和农房项目建设,推动钢结构建筑关键技术和相关产业全面发展。鼓励项目建设方积极建设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三)着力创新建设管理模式

1.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项目应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设计一采购一施工,设计一制造一施工,设计一施工等),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施工许可、分包管理、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打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等各环节。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创新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品部件生产、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质量追溯保证体系。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和监理等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及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3.支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业厂房项目装配式发展。根据《江西省装配式建筑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建招〔2017〕15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21〕17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洪府发〔2017〕66号)等文件精神,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市政基础设施装配式技术推广应用目录”,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大力推广装配式技术,按照“市政基础设施装配式技术推广应用目录”,在项目认定中,坚持应用尽用原则。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提请县规范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后,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工程项目和政府投资工业厂房项目,可按技术复杂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可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直接发包手续。(注:政府投资工业厂房项目装配率不低于60%)

(四)着力发挥先进技术的引领作用

1.加强技术创新。将装配式建筑列为县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内容,发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对装配式建筑技术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尽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技术应用体系。在装配式建筑研究方面,鼓励引导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建筑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完善技术规范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的设计、生产、施工、检测、验收、维护等规范,制定适应装配式建筑的深化设计导则、图审要点、竣工验收等管理办法。

3.发展绿色建材产业。装配式建筑应积极采用绿色建材,积极发展绿色、低碳、可循环的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加强对可循环利用建筑材料的研究与应用,着力提高钢材、木材等可循环、可再生材料的应用比例,不断扩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范围。

4.推广适宜装配式建筑技术。大力发展预制混凝土结构(PC)和钢结构建筑。在大型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在具备条件的特色地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领域,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在农房建设中积极推进轻钢结构。临时建筑、工地临建、管道管廊等积极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部件。鼓励使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梁和集成化橱柜、浴室等构配件、部件部品。

(五)着力打造全产业链

1.抢占设计制高点。依托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等单位,开展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研究,加快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推进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提高标准化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提升设计人员装配式建筑设计理论水平和全产业链统筹把握能力,为装配式建筑提供全过程指导。

2.增强产业配套能力。统筹发展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及设备制造、运输、装修和运行维护等全产业链建设,鼓励装配式建筑上下游企业找准市场定位、激发市场活力,坚持差异化发展方向,实现产业融合互动发展。

3.创新产业发展模式。鼓励装配式建筑企业探索政、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协同化发展模式,鼓励引导南昌县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企业相互合作、相互持股,条件成熟后组建装配式建筑产业创新协同体,促使产业链之间高度协同发展;打造“昌南装配”品牌,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走出去”,实现装配式建筑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2022-2025年,由县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的南昌县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兑现相关优惠奖励政策。

(二)落实资金补贴。在全县范围内,对采用装配式现代化施工,2022年-2023年新开工的装配率达到40%及以上(2022年以前已明确约定和已办理批准的项目,按已约定和已办理批准的装配率要求为准,装配率达到30%及以上)、2024年-2025年新开工的装配率达到45%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且采用本县装配式生产加工企业部品部件的,给予建设单位5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给予生产加工企业1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贴。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鼓励使用装配式建筑建造新农村建设推荐的十大新户型,集中连片推进高质量新农村建设,对集中建造30-60栋的奖励60元/平方米,集中建造60-80栋的奖励80元/平方米,集中建造80栋以上的奖励100元/平方米,用于支持施工建造单位。县政府对我县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相关荣誉有贡献的个人或机构给予肯定,颁发荣誉证书,并可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三)加强用地保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产业用地给予工业用地政策,纳入工业用地予以保障,在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通过财政渠道按照等额于土地出让金20%的给予财政扶持。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拍卖时可设置使用装配式技术等相关条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有关内容列入土地出让合同。对已获得土地未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县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时鼓励企业使用装配式技术。

(四)实行容积率差别核算。2022年-2023年,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且装配率达到40%及以上的新开工项目(2022年以前已明确约定和已办理批准的项目,按已约定和已办理批准的装配率要求为准,装配率达到30%及以上),经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其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2024年-2025年,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且装配率达到45%及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五)科技创新扶持。将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相关研究,根据行业需求纳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县打造国家级建筑工业化研究院并申报成功后,连续三年每年提供50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贴(含县政府、小蓝经开区各项科研奖励补助);对引进国家级建筑工业化研究院或在我县设立分院,连续三年每年提供50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贴(含县政府、小蓝经开区各项科研奖励补助),无偿提供10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所使用三年;落户我县的装配式建筑设计、监理、图审、检测、BIM技术开发等机构,按等额于其企业涉及我县装配式建筑业务所缴纳的税收县级留存部分资金,三年内通过财政予以扶持企业,无偿提供3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所使用三年。

(六)落实税费优惠。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在我县落户,按等额于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资金,在落户且竣工投产后前三年通过财政渠道给予企业扶持,第四年第五年按减半资金给予扶持。落户我县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在竣工投产后,其缴纳的建设规费经认定后给予县级财政向企业征收的建设规费等额的财政支持。(建设规费是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单位排水管道涵接城市排水管网费等。今后建设规费收费项目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收费范围执行。)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可参照重点技改工程项目,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精神,销售建筑配件适用16%的增值税率,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适用10%的增值税率。企业开发装配式建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七)加强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质押物的种类和范围。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融资,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且取得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参照《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政府出资的相关产业基金向装配式建筑行业倾斜。鼓励装配式建筑企业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支持鼓励装配式建筑企业实现多渠道、多形式上市融资。

(八)加大行业扶持力度。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建造且装配率达到30%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履约保证金予以减免。施工企业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减半计取。对获得国家鲁班奖、省杜鹃花奖且工程所在地为我县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由县政府分别给予施工单位8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可同我县《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南昌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关于企业获得鲁班奖和杜鹃花奖的有关规定进行累加奖励)。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建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其施工至正负零后,即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在资质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倾斜。鼓励房地产项目在我省、市、县相关标准要求的基础上,主动提高装配率,加快推进装配式技术的广泛运用,对于自我提高装配率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程序申请扶持。

(九)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时间,便于装配式项目顺利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主体阶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分段验收。鼓励和支持装配式建筑部品生产企业申请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十)保障运输通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所辖区域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予以支持。

六、组织保障

(一)建立协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南昌县推进装配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县装配式建筑产业各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具体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县装配式建筑产业推进工作,按照我县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结合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和相应建筑预制装配率、成品住房比例等任务,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推进。参加联席会议的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创新工作手段,认真组织落实,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合力。

(二)开展监测评价,强化技术指导。加强对装配式项目的监管,同时,成立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技术服务中心等专家组成的装配式技术专家委员会,负责相关规范编制、项目评审、技术论证、性能认定、造价成本等方面的技术把关和服务指导。县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服务部门对装配式技术等指标提出指导意见,组织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结合南昌县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目标要求,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方案和新技术、新产品、新标准的应用进行论证及查验,论证及查验意见作为主管部门核定企业享受各项优惠激励政策的依据之一。

(三)加强宣传工作,强化社会推广。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在报纸、电视、政府微信公众号和微博等设置专栏或专题,并组织宣讲交流、专业论坛等,对广大市民开展广泛宣传,让公众更全面了解建筑产业现代化对于提升建筑品质、实现更舒适的居住环境的作用,提高建筑产业现代化在社会中的认知度、认同度。强化舆论引导,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其他

(一)政策适用范围。注册在我县的装配式建筑设计企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并购买我县装配式建筑企业生产的主要部品部件且用于我县范围内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可适用于本政策(主要部品部件是指外墙板、内墙板、叠合楼板、梁柱、楼梯,钢结构主体构件、行架楼板,木结构主体构件、我县《市政基础设施装配式技术推广应用目录》中装配式技术运用内容等其他国家及省市认可的装配式预制构件)。

(二)如遇国家、省、市出台的装配式建筑的新政策优惠力度大于本优惠政策,则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三)本意见自2022年3月7日起施行,由南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县人民政府2018年11月3日发布的《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南政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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