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程序
1、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2、受理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3、指定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4、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5、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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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A20/2019-0190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9-12-31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