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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v614543--2022-003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南昌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2-05-07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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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的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年度考核,教育、引导和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依法、诚信、规范、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工作,审核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等次。设区的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可向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反映基层法律服务所履行行业协会义务情况。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和初审工作,并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于每年的三至五月集中进行。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应当与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加强党的建设、遵守宪法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施规范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党建工作情况;

(二)资质管理情况;

(三)队伍建设情况;

(四)年度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五)内部管理情况;

(六)遵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七)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

(八)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党建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党组织建立情况;

(二)党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织关系管理情况;

(三)党的组织生活开展和党的制度纪律执行情况;

(四)参加上级党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情况;

(五)发展新党员情况;

(六)党组织作用发挥情况;

(七)党建工作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资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符合规定条件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达到三名以上;

(二)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是否达到二名以上;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是否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否使用规范名称,是否存在擅自变更住所,私设办公场所的情形;

(五)资质管理方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员数量、业务素质、结构变化、清退注销等情况;

(二)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

(三)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接收和管理实习人员的情况;

(五)队伍建设方面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年度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年度办理业务的数量类别、服务质量、服务领域和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

(二)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

(三)指导和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

(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六)业务活动开展方面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内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章程、合伙制度实施情况;

(二)统一收派案审批、统一收费、利益冲突审查、质量监控、风险防范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四)收费项目、标准公开情况,财务收支和分配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五)依法纳税的情况;

(六)建立执业保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公共积累基(资)金及其使用的情况;

(七)与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情况;

(八)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的管理和报备情况;

(九)业务档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十)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上报数据信息情况;

(十一)内部管理方面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履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指派的工作任务,组织执业人员参加协会的学习培训、业务研讨等各项活动情况;

(二)执行协会作出的行业惩戒决定情况;

(三)交纳会费情况;

(四)履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会员义务方面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较好履行法定职责;

(二)正常执业,在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较好落实;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资质管理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能按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各类审批材料和信息数据;

(四)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已按要求积极完成整改;

(五)较好履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会员义务。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放任、纵容、袒护本所执业人员和实习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其他整改决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三)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四)不能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和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存在违规使用名称、擅自变更或私设执业地点等违规行为的;

(五)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不履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会员义务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具体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组织。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和本所年度工作总结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考核内容撰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在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和纳税凭证;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四)对本所执业人员的考核意见,本所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等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本所关于报送的年度考核材料内容真实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考核材料的同时,应当一并将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九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的材料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发现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异议的,应当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也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材料审查,采取查验台账记录、核查报表数据、抽查案卷、检查制度建立执行情况等方式对辖区内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出具年度考核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对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同时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意见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为基层法律服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在审核中,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初审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重新进行审查。

考核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可以征求同级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核。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上注明考核结果,加盖“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专用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档案,并在“全国基层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年度考核网上审查、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年度考核中,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对在队伍建设、业务开展、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限期整改期限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整改期满后再予以考核。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的,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书面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考核;逾期仍未提交年度考核材料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第五章 考核结果备案和公告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于每年的六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抄送本级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

第三十条  省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汇总各市报备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结果,按年度编制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名录,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公告的内容,应当同时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姓名及执业证号等内容。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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