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3年12月26日第35次省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修订后共二十七条,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地名是社会基本公共信息,是行政管理和社会交流的基础,也是历史文化的载体。加强地名管理和服务,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商务往来、出行导航、文化旅游、寄递物流等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需要,适应网络化、信息化、数据化时代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需求,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办法》自2012年施行以来,在加强地名管理、适应城乡建设、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办法》部分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地名管理工作的需要。尤其是去年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并颁布实施,《办法》部分条款已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亟需对标上位法进行修改完善,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细化。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管理原则
《办法》明确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二)规范地名命名更名
一是坚持地名稳定性,明确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二是对于地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地名名实不符的,明确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更名。三是防范任性更名,明确地名的更名应当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城市主要干道等有重大社会影响、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地名更名,应当在综合评估中进行社会风险和经济成本评估分析。四是对自然地理实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自然村、街路巷等命名、更名的申请主体和批准机关分别予以明确。
(三)明晰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管理
《办法》明确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做到准确、安全、环保、美观、醒目,对其设置、维护和管理作出相应规定,并以列项形式规定了应当及时予以维护或者更换的情形。
(四)强化地名文化保护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地名的历史和实际出发,加强地名文化公益宣传,组织研究、传承地名文化,支持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和彰显赣鄱历史文化底蕴的地名开展挖掘、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历史地名、红色地名、地名文化遗产类地名等列入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乡村地名建设
《办法》强调了应当加强乡村地名命名管理和地名标志设置管理,保护弘扬地名文化,深化地名信息应用,推动乡村地名建设与寄递物流下乡、农村电商建设、智慧农业、乡村旅游、乡村平台经济等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