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会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工会的资金存放管理行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工会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总工发〔2019〕21号)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工会的资金存放管理,包括各级工会新开立或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以及从银行结算账户转出资金进行定期存款的资金存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外汇账户、工会经费账户、房改资金账户、财政支付的零余额账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存放的银行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在工会所在地具有经办机构的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工会资金存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存放过程公平,程序透明,结果公正,兼顾效率。
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以确保资金安全,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权责统一。资金存放单位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二章 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
第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成立资金存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工会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牵头,财务、组织人事、政府采购、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等部门组成(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资金存放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各级工会应当按照规定,原则上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八条 竞争性方式。采用竞争性方式开展资金存放管理的,应就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事宜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工作小组可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实施资金存放银行选择。主要流程如下:
(一)制定操作办法。工作小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参与银行基本格式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作出详细规定。
(二)发布招标公告。工作小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本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等公开媒体上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参与竞争的资金存放银行数量一般不得少于3家,资金存放单位所在地银行数量少于3家的,按实际数量确定备选银行。
(三)组织综合评分。组建由资金存放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
(四)择优确定银行。工作小组将综合评分情况呈报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认定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五)结果公示确认。工作小组将工会集体研究确定的评选结果,向选定银行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将评选结果通知所有参与银行,并在原发布公告的公开媒体上进行公告,予以确认。
第九条 集体决策方式。采用集体决策方式开展资金存放管理的,应组织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工作小组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党组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主要流程如下:
(一)择优备选。备选银行的选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一般不得少于3家。资金存放单位所在地银行少于3家的,按实际数量确定备选银行。
(二)综合评分。确定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工作小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备选银行进行评分。
(三)集体决策。工作小组将综合评分情况呈报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资金存放银行。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纪要中反映。
(四)内部公示。工作小组应将评选结果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照会议决定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内部公告期间,如有相关人员对结果提出异议,工作小组应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资金存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业务的负责人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资金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第十条 工作小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根据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制定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一)评分指标。评分指标应当包括通用指标和自选指标。通用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方面,自选指标主要包括利率水平和贡献度水平指标。具体评分指标由资金存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以及内控的有效性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主要包括服务技能、服务效率和服务满意度等;利率水平主要指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贡献度水平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经济发展、工会工作的支持,由资金存放单位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二)评分标准。资金存放银行的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由资金存放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为确保资金存放安全、高效,资金存放银行的经营状况、利率水平指标所占权重分别不应低于30%、25%。
第三章 资金存放的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工会经费拨缴管理工作,定期与国库、银行进行汇算清缴,依法按比例足额及时拨缴工会经费,将本单位留成收入转入基本账户,及时上缴上级经费、下拨下级经费。
第十二条 加强工会资金的存放管理,严格按全总、省总的规定确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定期存款账户的开立。
第十三条 新开立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存放资金,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
第十四条 结算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
第十五条 开户银行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不得频繁变更。资金存放涉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当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切实加强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等管理工作,加大银行账户清理力度,从严控制银行账户数量。若确需账户变更,须报上级工会及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六条 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可以采用定期存款或协定存款方式开展保值增值管理,但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十七条 资金存放单位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并与选定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责。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定期存款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到期后不再续存以及累计存期已达到2年的,存款本息应当返回原开户银行,仍需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重新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银行。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利率水平降低而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资金存放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
第十八条 资金存放单位新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资金存放单位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资金存放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资金存放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存放的资格。
第四章 资金存放的监督
第十九条 资金存放单位应按照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盘活银行账户内的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较高利率收益基础上,实现存放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资金存放单位要加强资金流量预测,确保资金支付需要。资金存放采取定期存款操作的,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合理确定资金存放期限和限额,确保资金支出需要。
第二十一条 资金存放单位要严格执行账户管理规定,强化账户管理,建立健全资金存放内部控制办法,防范资金存放风险事件,并主动接受上级工会及其财务、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资金存放单位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过程及管理的监督检查,防范业务和职务风险。并对下级单位资金存放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存放中的违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第二十四条 资金存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存放管理、选择存放银行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江西省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金存放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