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老放映员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老放映员生活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补助资金落实到位,根据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妥善解决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赣新广局字〔2014〕108号)和县政府办印发的《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南政办发〔2014〕8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指县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乡镇、管理处老放映员生活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四条 经县乡镇老放映员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的。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生活补助按照每从事农村电影放映工作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发放。剩余不满一年、但超过半年工龄的按1年计算,不足半年的不予累计。凡男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含55周岁),开始领取生活补助;凡男已年过60周岁的,女已年过55周岁的,以前年度不再补发。老放映员年龄的认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
第四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六条 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补助资金由县文广局在每年的11月初将次年老放映员生活补助预算报送至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预算于次年2月底前将当年的总补助款项一次性拨付到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资金发放
第七条 为了便于乡镇老放映员补助的领取,现将南政办发〔2014〕87号文件中第四点第五条发放办法由县电影公司委托银行代发更改为由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财政委托银行代发本乡镇(管理处、管委会)的补助资金。
第八条 生活补助从2014年10月15日开始发放。由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文化站提供补助名单发放表给乡镇财政。补助资金按月发放,于每月15日前发放给老放映员。
第六章 年检安排
第九条 为了杜绝冒领现象的发生,由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文化站和财政对发放对象进行定期年检并把年检结果上报给县文广局和县财政局备案,县文广局根据上报的年检结果不定期的进行复核抽查。同时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文化站每个月30号前向县文广局上报本乡镇老放映员的人员变化(含死亡)情况。享受生活补助的人员本人参加年检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对少数高龄、病(伤)行动不便的享受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代办年检时,要求提供以下材料:①享受生活补助人员持当月报纸的生活照片一张(照片上必须显示报纸日期);‚享受生活补助人员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要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年检,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享受人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次月起暂停发放生活补助。
第十条 如享受补助人员死亡,由亲属持死亡证明等材料及时去本乡镇(管理处、管委会)登记,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自死亡下月起停发补助;如发现享受补助人员已去世,却还存在冒领情况,由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追回冒领补助的资金并上交县乡镇老放映员生活补助专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资金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乡镇老放映员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